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案

作者:洪树涌  发布时间:2012-02-02 23:37:17 点击数:
导读: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的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法律和案卷材料,今天也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发言;根据本案法庭调查的事实及法律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且本案事出有因,案发时与被害人的过错有一定的关系,量刑时应与一般的故意伤害罪有所区别。

被害人与被告人李某某本是同村村民,但被害人李某某介绍别人在被告人祖母坟墓旁做“风水”而引起(见李某某陈述),众所周知,在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中,特别看重“风水”,李某某认为这样会伤到其祖母的坟墓,当遇到李某某过问此事时,李某某不但没有认错反而拿起石块打被告人李某某才发生相互扭打,被告李某某被打到鼻子流血并到医院治疗。因此,事件发生的起因不是因被告人的原因而引起的,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的第一页写道“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51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村“某某”山上,得知二外乡老年男子准备在其祖母坟墓旁建造坟墓是被害人李某某介绍而准备质询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打伤被害人是事出有因的,被告人李某某也并非准备去打被害人,而是去“质询”,在与被害人的争执中为避开被害人打来的石头而推倒被害人造成其受伤的,而且被害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不大,且本案事出有因。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轻微,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中被告人是因为一时气愤,才和被害人发生争执,但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没有使用任何工具,而被害人李某某却拿石块打被告人,自己还不慎跌倒在地,这有目击证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因此,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应该也与他自己跌倒有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轻微,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属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有关医疗费等损失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也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因此应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时有认罪,虽然对一些细节有异议,但并未否认其犯罪的基本事实,也不影响本案的定性,被告只是在做罪轻的自我辩护,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有推被害人而致其摔倒受伤,被害人身上多处骨折是因为其多次摔倒,被害人自己还不慎跌倒在地,这有目击证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因此,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轻微,而且根据有关事实为自己辩护是可以理解的,还有由于被告人李某某的文化水平不高而导致对有些词语的误解,因此,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并不能认定为其不认罪或态度不好等,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配合案件的深入调查,积极提供线索,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有关医疗费等损失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也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莫及,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之前也多次前去看望被害人,并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之规定,人民法院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在实践中,因农村村民间纠纷引起的纠纷,司法机关在处理上一直坚持与社会上的其他刑事案件有所区别;特别是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人民法院如果能慎重处理,在法律范围内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逐步化解矛盾,就可以取得公正适用法律,和谐邻里关系,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和谐的效果

四、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实施伤害行为实属偶然。

被告人以往表现较好,从未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罚,实施伤害行为是因其法制观念淡漠、受到被害人刺激等因素造成的,且在庭上作了深刻的悔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希望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且被告人作为一家之主,其爱人刚刚生小孩,迫切需要照顾,还有二个未成年的小孩子,而现全家人顿时失去了依靠,考虑到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综上,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以达到刑罚之感化、教育之功效,同时也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辩护人:洪树涌律师

 

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

二〇〇九年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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