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作者:洪树涌  发布时间:2012-02-02 23:39:27 点击数:
导读:李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依照法律的规定,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我们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全部的案卷材料,并参加了…

李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依照法律的规定,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我们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全部的案卷材料,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李某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是由于原告李某某违反风俗习惯介绍别人在被告人李某某祖母的坟墓旁建坟墓而引发,并且在首先用石头追打被告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二、原告诉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1、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24815.16元中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根据原告提供的其在汕头市中心医院的门诊病历记录,原告患有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疾病,并在住院期间治疗肋骨骨拆的同时治疗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在本案中,对于原告所患的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和本案无任何因果关系,被告不负任何责任。众所周知,慢性气管炎是一种慢性病,并不是在短时间内所能造成的,且肺气肿一般是由于慢性支气管炎继发而引起,现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所患的支气管炎和肺气肿是由于被告行为引起,所以被告不对原告治疗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的所产生医疗费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相关的费用负赔偿责任。而且原告也自己不慎跌倒在地,这有目击证人李某等人的陈述,因此,原告的伤与自己不慎跌倒也有一定的关系。

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实际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其减少的实际收入计算,在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定赔偿误工费是采取的是劳动能力说,也即受害人是有劳动能力的人才需赔偿误工费,而本案原告已是72岁的老者,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所以不应赔偿其误工费。

3、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关医疗机构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4、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应发正式票据为凭据,有关凭据应当就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原告并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有发生过交通费,应予驳回。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

律师:洪树涌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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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洪树涌律师,广东省潮汕人,毕业于郑州大学,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委员会委员,中律刑辩讲师团负责人,“和律师团队”创始人,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或个人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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