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最长期限

作者:洪树涌  发布时间:2012-02-03 22:47:46 点击数:
导读:(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

(一)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 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法院第一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一百一十条 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一百八十一条 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它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五)法院二审审限

  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六)法院再审审限

  审判监督程序,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无法审结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七)简易程序审限

  第一百八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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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洪树涌律师,广东省潮汕人,毕业于郑州大学,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是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企业或个人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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