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优秀青年律师之楷模——访广东知名律师洪树涌

作者:赵伟 宗洋 来源:中国律师年鉴网“名律访谈” 发布时间:2014-04-12 11:08:15 点击数:
导读:引子“敢闯能略,谨慎精细,务实勤俭”的海洋精神使潮人赢得了世人的认可:潮汕不止是商业翘楚的沃土,更是自古潮汕英才生长的“海滨邹鲁”,潮汕人杰地灵,有李嘉诚、黄光裕、谢国民、李东生、马化腾等难以计数的商业…

引子

“敢闯能略,谨慎精细,务实勤俭”的海洋精神使潮人赢得了世人的认可:潮汕不止是商业翘楚的沃土,更是自古潮汕英才生长的“海滨邹鲁”,潮汕人杰地灵,有李嘉诚、黄光裕、谢国民、李东生、马化腾等难以计数的商业巨贾,也有方汉奇、周润发、蔡楚生等文坛或艺坛大师。今天的主人公是一位律师,“律师”,法律之师,正义是师也。 维权是他的天职,公平和正义也是他一生的追求!他就是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汕头市人民广播电台《1072交通热线》特约嘉宾律师——洪树涌,他的成长经历也成为了中国当代青年律师学习的楷模!

贫寒出身,优秀的学子

虽然洪树涌律师出身于广东的一个贫寒农村家庭,但是自小洪律师就有着潮汕人的那种敢拼敢闯和不服输的精神,高中毕业后洪律师选择远在千里之外中国八大古都之一的郑州上学,在郑州大学求学期间,洪律师刻苦学习,立志将来成为一名“敢于为民请命”和“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优秀的律师。

 

愿为中国这座法治大厦的建设添砖加瓦

    如果说从事律师事业是洪树涌律师学习法律一直以来的理想和追求,那么为“法治中国”添砖加瓦也是洪律师应尽的责任和奋斗的目标,穿上律师袍,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律师是他自执业以来的从没放弃的理想和追求。律师,法律之师,正义之师也,律师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他们通过一个个个案的成功代理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是“法治大厦”的砖和瓦。“让我们国家和老百姓有一个纯净的、有序的、和谐的家园。”洪树涌律师在办案之余常对社会高度关注的腐败贪污案件等热点新闻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论,而生出如此之感叹。

生命有涯,自由无价。在刑事案件中,刑罚执行以后,将无法挽回,即使给予国家赔偿,也无法弥补人身自由所受的侵犯和生命被剥夺的后果,自由和生命是无价的!所以洪树涌律师执业之初就首选刑事辩护作为自己的主要发展方向,但在当今中国“谈刑色变”的环境下,做此选择,在没有坚强的信念和远大的理想是做不到的,众多的青年律师甚至中年律师中很多避开了刑事辩护,因为刑事辩护“三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总所周知,而且在当前的环境下刑法第306条———这把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有可能给律师带来灭顶之灾。刑辩律师与从事其他业务的律师相比,难度也更大,对业务素质和人格素养的要求更高,也应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因为刑辩律师涉及对当事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保护,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当然高于民事纠纷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往往也会遭到一些人的误解,认为是在帮一些“坏人”说话,因此,洪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感到的压力更大。

洪律师经办的成功案例回顾

(一)沈某昭因“六合彩”杀人抛尸案。

沈某昭被抓后,八十多岁驼着背的老父亲沈老先生来汕头找到了洪律师,哭诉着儿子沈某昭被抓后整个家庭发生的巨大变化,儿媳妇带着一个孙子离家出走了,另一个孙子沈某龙因事后帮其父亲毁灭证据而被全国通缉,沈老先生心里明白:儿子犯法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但是他还是想让洪律师尽量帮他,尽量去挽救他,因为儿子平时待人也不错,比较老实,是后来“六合彩”害了他,洪律师安慰了沈老先并接受了他的委托,洪律师立即到看守所会见了沈某昭,他见到洪律师就不停的哭,苦的很伤心,洪律师马上安慰了他,他说:“洪律师,我没救了,管教和公安人员都说让我家人准备后事了。”洪律师先劝他几句,等他稳定情绪后,洪律师才开始向他了解相关案情,洪律师通过研究案件材料后决定为其罪轻辩护,一个是自首和受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开庭时,检察院不同意洪律师的自首观点,第二次开庭时,控辩双方再次围绕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的情节展开激烈的辩论,最终法庭采纳了洪律师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沈老先生给洪律师送来了一面写着“文高法深,察明办案”的锦旗并激动地说:“洪律师,你不但救了我儿子的命,你还救了我们一家。”原来其儿媳妇听说沈某不用被枪毙,所以又回来了,后来其大孙子也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在洪律师的帮助下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且争取到了缓刑。

最令洪律师难以忘记的一件事是在沈某昭第一次开庭后出来时,其老父亲沈老先生跟洪律师说:“您辩得真好,我儿子有希望了。”随后,硬塞给洪律师一百元的午餐费,洪律师拒绝了,但是,洪律师的心酸酸的,沈老先生的家庭条件很不好,可怜天下父母心。

沈某昭因“六合彩”杀人抛尸案被收编在《向公平出发——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中,由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和发行,该书的编者是这样点评的:历史上无数的法庭之战表明,有时胜诉的一方并不总是握有真理的一方。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也需要雄辩。而雄辩的背后是一个律师的法律学养和经验技巧,是一个律师的良知、阅历、智慧、操守。洪树涌律师在他的辩护词中,融入他的法律精神,更融进了一种超越法律之上的人文关怀。所以如此,他才不仅能够将当事人从死神那里拽回来,也赢得了当事人发自内心的感激之情。

(二)从交警的无法认定责任到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离奇曲折交通赔偿案。

2008年12月19日发生了交通事故,当天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之夭夭,伤者林某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但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在没有完全康复时就不得不出院,在林某某家属的再三要求下交警部门才调取了相关的监控录像,但是遗憾的是没有拍到碰撞的场面,但是有目击证人的报警记录,而目击证人又把车牌号中的个别号码的顺序报错了,但根据相关线索也找到了肇事车辆和肇事者,肇事司机也先后垫付了12400元,但是在交警部门作出本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后,肇事司机和车主就认为他们不用负任何责任了,从此再没有支付伤者一分钱的治疗费,还扬言要追讨回之前所垫付的12400元,交警部门也把扣押的肇事车辆放了,伤者和其家属在四处求助无门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13日找到洪律师,洪律师帮他们详细分析了案情,洪律师认为该案有一定难度,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包括寻找有关目击证人进一步的核实有关情况,由于林某某需要治疗,洪律师决定分两次进行起诉,第一次起诉经过洪律师的努力大获全胜,而且一并击败了肇事方的反诉,为伤者的第二次起诉(有关后续治疗费和伤残赔偿等费用)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0年12月份,林女士给洪律师送来一面锦旗----“维法维权,精通法理”。

该案的胜诉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轰动,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打开案卷》的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洪树涌律师,而且该案例也被收编入《公平礼赞—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

(三)为震惊潮汕地区的潮安曾秋菊被砍断臂案的陈某东辩护案。

2009年12月7日晚11时多,潮安县浮洋镇19岁少女曾某某搭乘男友摩托车回家路上,被陌生人一刀砍断了右手臂。到底是什么人、因为什么缘故,如此残忍地向一个当时仅有19岁 的花季少女下手?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梁伟发对该案作了批示,要求快速破案。广东省公安厅将这一案件列为督办案件。2010年7月28日晚1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东(1989年生)、方某腾(1992年生)被警方捉拿归案。2010年8月21日上午,方某腾、陈某东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在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经过《羊城晚报》、《广州日报》、广东电视台、南方电视台,潮州电视台等多家媒体的跟踪报道后在全国都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洪律师顶住层层压力,依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为陈某东做罪轻辩护,并提出四点理由:陈某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性作用,是从犯,他只负责开车,方某腾砍人时他不在旁边;陈某东当庭认罪,有很好悔罪表现;归案后立即坦白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多次向公安司法机关悔罪;是初犯,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交友不慎,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服过兵役,在部队表现非常好。开庭后,洪律师积极联系陈某东的家人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协商。洪律师在办理此案时的心情也是很复杂的。

(四)吴某飞故意伤害犯罪一案的成功辩护。

2008年5月,被告人吴某飞、刘某某及同案人段某某(另案处理)与朋友余某某等人在汕头市龙湖区金泰立交桥旁的“某某小天地”酒吧喝酒时因小故(刘某某看了一个女青年一眼,对方可能不大高兴。)与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发生纠纷,随后 被害人王某某招引被害人张某某等十余名男子到酒吧殴打刘某某等人,被告人吴某飞即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刺中被害人王某某左肩胛下部位一刀,致其死亡,有刺中被害人张某某左腰背部一刀,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因锐器作用致左胸部软组织裂伤,肺动脉根部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案后,被告人吴某飞,刘某某及同案人段某某回到龙湖区陈厝合村找到被告人冯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告知其打架事由并要求二人到现场帮忙报复对方,被告人及同案人随即乘坐出租车回到案发现场,因民警已在现场,遂又潜逃回陈厝合村。随后,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捕,被告人刘某某、冯某某及同案人李某某、段某某陪同被告人吴某飞龙湖区陈厝合村宁和街的某某华旅社,由被告人吴某飞、刘某某在该旅社登记了402房并一起入住。在旅社房间中,被告人吴某飞将作案凶器匕首上的血迹用水冲洗干净。2008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带吴某飞又到其位于龙湖区庐山市场附近的出租屋住宿。当日被告人吴某飞,刘某某、 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洪树涌律师作为吴某飞的辩护律师,认真剖析案情,还原案件发生经过,对被告人吴某飞提出辩护意见(摘要)1.被告人吴某某具有防卫情节;2 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3 相比蓄谋故意杀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4 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5.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刑罚。后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洪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吴某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在该案的代理案件中,洪树涌律师对当事人也进行了更多的人文关怀和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认罪伏法,改过自新,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法治得进步。

(五)为公安部督办的黄某华等人特大走私毒品案的成功辩护。

该案有公安部督办和广东省公安厅指定汕头市公安局主办,黄某华等人特大走私毒品案所涉毒品数量高达2700多斤,该案经过多次开庭,洪律师对被告人黄某华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华参与的本案走私毒品属于未遂,对《起诉书》中指控的毒品数量有异议,抓获被告人时也没有在船上发现相关毒品。菲律宾警方缴获的294.196千克毒品是不是被告人所走私的证据不充分。本案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未造成社会危害性,黄某华在本案的走私毒品中起到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以上的辩护意见并对其从轻判处,即判处黄某华有期徒刑七年。

(六)为迷途少年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洪律师除了认真办理好当事人委托的每个案子,而且经常为一些经济困难的老百姓无偿提供一些法律咨询服务和无偿法律援助,如为蔡某丙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蔡某甲、蔡某乙和蔡某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将本案诉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因本案被告人蔡某丙等人未满18周岁,根据法律规定,蔡某丙等人可以指定法律援助。2012年10月15日,洪树涌律师受龙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此案中蔡某丙的辩护人。

洪树涌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及时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蔡某丙,被告人蔡某丙经过洪律师耐心教育下,充分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表示要真诚悔过,因此,洪律师通过对本案案卷材料的认真分析,最终确定本案的辩护思路:1、案发后,被告人蔡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案件发生的全过程,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蔡某丙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蔡某丙是1995年12月31日出生的,到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对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属初次犯罪,实施犯罪行为是因其法制观念淡漠、交友不慎等因素造成的;4、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父母)积极赔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属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综上,洪树涌律师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和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建议适用缓刑。

此案经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洪树涌律师向法庭提出了上述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丙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蔡某丙及其家人向辩护人表示感谢。

就此案洪律师也谈了一下办案体会,该案经过洪律师的努力,虽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但是我们依然为蔡某丙的犯罪行为感到遗憾,当然更为他的前途感到无比担忧。回想起来,当时如果蔡某丙未被认定有自首情节的,那么他就存在不能被判处缓刑的可能。刑法无情,人人平等,但刑法的精神、我国的刑事政策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特别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为这将影响到蔡某丙以后工作和生活,况且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和赔偿了有关损失,这一次的教训对他来说是刻骨铭心的。法庭也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既是对被告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法律援助既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也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案件因篇幅所限不能一一详解,这些案件也只是洪律师经办的无数案件中的一小部分案例,还有一些当事人在洪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下免受牢狱之苦,如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赵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邓某君,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黄某某等等被无罪释放,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徐某某不予起诉并释放等等。

在笔者对洪律师进行采访后又获悉涉嫌抢劫犯罪一案的彭某雄被公安局抓捕后,该案经过一波三折,在洪树涌律师努力争取下,最终彭某雄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重获自由。另一个涉嫌抢劫犯罪的刘某在洪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下和出庭有力的辩护下,在洪律师指出该案多宗抢劫案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检察院在开庭后因证据问题不得不对刘某进行撤诉。 

不是正在维权就是在维权的路上

2012年7月14日,汕头市人民广播电台向洪树涌律师颁发特约嘉宾律师奖牌;2013年7月28日,安徽省界首市的张先生给洪律师送来锦旗——“社会良心,法律先锋”;2012年7月31日,安徽省的高先生给洪律师送来锦旗——“挺身为民,道义长存”;2012年6月19日,福建的沈先生给洪律师送来锦旗——“风格高尚,为民解忧”;2012年1月1日,汕头市金平区的方先生给洪律师送来锦旗——“为百姓维权不辞劳苦,维护法律尊严不畏权贵”;2011年11月份, 湖北省郑小姐送给洪律师的锦旗“匡扶正义,为民请命”;2010年12月份,汕头市濠江区林女士给洪律师送来锦旗——“维法维权,精通法理”;2009年8月份,福建省诏安沈老先生给洪律师送来一面锦旗——“文高法深,察明办案”……

以上的荣誉是当事人对洪律师认真专业办案的肯定和褒奖,这也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当事人对于洪树涌律师的感恩和信赖,“金杯银杯不如大家的口碑”,口碑相传,越来越多的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慕名而来找他帮助,洪树涌律师说结案时看到当事人高兴的样子,洪律师的心里比蜜还甜,这种成就感比什么都重要,洪律师也说这也要感谢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面对如此多的荣誉和信任,洪律师感到压力很大,感到自己身上的责任重大,所以他更加倍珍惜这份信赖,洪律师做到既“受人之托”就要“忠人之事”,因此,他在办理每一个案件时,无论是大案子还是小案子,只要他接受了委托,他都投入巨大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分析案情,调查取证,不放过任何的蛛丝马迹。当然,专业、敬业的背后是收获,收获了更多的客户和当事人的信任,因这份信任,洪树涌律师总是不知疲倦,马不停蹄的工作,很多当事人成了他的朋友、好友,甚至连一些法庭上的“对手”也跟洪律师成为好朋友,周围的朋友都说洪律师很忙,他们都戏称“洪律师不是正在维权就是在维权的路上”。

洪律师在百忙之中还经常为广大的网友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洪律师的专业、热情和耐心的解答受到广大网友的好评,他还经常被邀请到汕头市广播电台《1072交通热线》直播室为广大听友解答有关交通法律问题,甚至还到监狱为正在服刑的人员解答有关法律问题,洪律师现在还是汕头市蓝天义工协会纪律监督部干事,利用节假日的休息时间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回馈社会。

 

转自《中国当代优秀律师》中国律师年鉴网

http://www.yearbooklawyer.com/sites/lawyer/detail_201306252208011782_c_6.html

《中国当代优秀律师》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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