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作者:杨秀华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5-06-01 17:11:50 点击数:
导读: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间借贷在社会诸多领域日趋活跃,但因相关法规、制度尚未完善,民间借贷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此,本文就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试做探讨,以期从法律层面对民间…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间借贷在社会诸多领域日趋活跃,但因相关法规、制度尚未完善,民间借贷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在此,本文就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试做探讨,以期从法律层面对民间借贷加以规制。

  1、民间借贷现时存在的问题

  (1)法律地位不明确

  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灰色地带。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如上所述,仅有《宪法》、《民法》、《合同法》等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其涉及面较窄,层级紊乱,可操作性差,不能适应民间借贷发展需要。而且,罪与非罪的界限尚没能得到很好的区分。

  (2)缺乏合理的监管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任何国家对金融业都极其重视,金融监管比其他行业都严密。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的不明,国家一直未将其纳入正规监管体系。我国目前监管体制是“单线多头”,只有正式的金融机构才在银监会职责范围内,民间金融机构归谁管辖?这是监管立法的缺失。

  一方面,民间资本游走在体制外,无法被观测和监控。另一方面,民间融资利率是双方自由约定的。这些直接影响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首先,无法准确统计借贷数据。民间借贷分布广泛,数据来源复杂,央行只能通过估算了解大致规模,无法实时监测,使国家宏观调控更加困难。其次,民间融资运行不规范。其可能被利用成为实施非法集资的工具。最后,破坏社会稳定。其中,第一,由于借贷手续的缺失,一旦涉及诉讼,法律的救济会因手续的缺失而爱莫能助。第二,民间融资易是诈骗、洗钱等犯罪高发地域。由于民间融资资金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手段薄弱,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诈骗、行洗钱的工具。第三,制约保障机制缺失。民间融资属私人交易,无跟踪监控手段。出借者出于高利,往往采取一些非常手段催款,纠纷频发,不利于社会安定。

  (3)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期限一般较短。借入方对于资金返还一般没有预期。出借方一般也不会考虑对方信用能力。由于双方均只顾眼下,资金链随时会断裂,危机企业发展的稳定。若借入方因运营失败而难以按时偿债,则会陷入“借新债还旧债”的恶性循环。实践中存在着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在还银行贷款,然后继续向银行贷款再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过桥”贷款。这样,银行信贷资金摇身一变成为了民间借贷资金,金融风险系数大大增加。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民间金融机构融资产生的风险传递到银行体系。

  (4)民间借贷利率持续上扬

  从我国经济增长趋势来看,目前社会融资需求量远远超出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许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由于不具备从银行贷款的条件,根本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资金,这就出现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现象,而民间借贷得以快速发展的优势之一就是因为其具有门槛低、手续简便,借贷双方基本以信用为主,大多无需抵押或担保等特点,从而成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并日趋繁荣。

  有需求就有市场,在根据需求定理来看,民间借贷的利率随着需求的增加而提高利率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5)民间借贷纠纷不断

  民间融资的发展带来借贷的诉讼纠纷逐年上升。另外,涉及民间借贷的犯罪也日益增多。最近“吴英非法集资案”在社会上余波未平,包头又有富豪金利斌由于高利贷而自焚身亡事件。目前,我国民间融资与违法犯罪看起来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由于立法的缺失,社会上因此出现了对于“吴英案”是否有罪的争论。

  2、民间借贷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1)缺乏专门立法

  纵览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尚无一部专门用于规制民间借贷的法律。即使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也只是散见于《民法》 、《合同法》 、《担保法》 、《刑法》等法律;另外就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 、《最高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院关于确认公民企业间借贷行为问题的批复》等。

  缺乏统一性具体表现如下:首先,缺失专门性法律的制定。目前尚未有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部门法来规制其相关事宜,严重影响了对民间借贷监管的立法支持。其次,立法层级参差不齐。现有关于民间借贷相的规定分布于各个法律位阶,加上有关政府规章的地域性,法律体系紊乱。最后,脱离实际。金融市场千变万化而法律只得就一般事项做出原则性规定,这个矛盾导致现存法律规定很多早已成为明日黄花,造成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缺失,导致“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局面。

  (2)法律规定不明确

  就目前而言,关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与违法性判断尚缺乏明确性,既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为的法律属性,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裁量权很大,不利于法律确定性的维护,同时,在实践中也容易造成错判。就比如说,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与违法的集资行为,二者之间界限就很模糊,这样就是使得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也存潜在的危险。其次,我国在监管中虽然规定了利率标准,即“四倍红线”,但实际中,这一标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很多已经远远超出了“四倍红线”的范围。所以,建议我国在以后的措施中,应积极把可行性考虑在内,或者在制定完政策后,应该立即出台一些相应的配套措施来解决可行性的问题。

  3、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之完善

  (1)制定民间借贷的单行法

  首先,应该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民间资本运行的阳光化。其次,完善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形成以《民间借贷法》为主,以《放贷人管理条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及规制典当行等中间商行业的专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规范体系,明确民间融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保护促进经济正常发展需求的民间借贷活动,打击“以民间借贷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行为。最后,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2)规范民间借贷合同

  在绝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合同中都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法律形式。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可是由于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熟人社会里,以及经常性的经济关系中,所以省去了许多程序,合同内容不规范,格式不严谨,有的甚至直接口头形式达成协议,这样的话,就使得民间借贷纠纷更加难以解决,甚至出现受害者都无法通过法院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所以,在以后制定的民间借贷单行法当中,应该强制性地要求其采用书面形式,坚决杜绝口头协议。其次,明确规定相应的主要条款,把主体,标的,付款日期,数量等都明确规定。除此,之外,还有最后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也应该具体明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督促双方承担各自的义务,有效的维护交易安全。

  (3)建立利率定价机制

  通过数据显示,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比正规的银行贷款利率高,甚至出现高利贷等投机行为。而从经济学理论上来说,获得利益要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对应,民间借贷的高息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原理。因此,我们要很好的规制这种行为,而建立利率定价机制可以确定其合理的利润空间从而成为抑制民间借贷中高息投机行为的最好良药。在制定利率机制的时候要吸取“四倍红线”的教训,不仅要做到制定出相应的措施,还要监督其措施的运行情况。另外,在制定利率时,我们应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出现“一刀切”,因为在中国960万平方米的土地上存在着太多的差异。

  此外,还应该建立预警机制,规范民间借贷的利率定价,抑制民间借贷中的“高息”行为。就目前来看,我国存在着资金供求失衡的情形,资金得不到很好的利用,所以应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去改变资金供需扭曲的现状,使民间借贷利率走向合理化,这将有利于保证大多数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把民间借贷逐步引入正常的金融活动中来。

  (4)完善监管体制

  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是规范其发展的关键。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对规范民间借贷运行为具有很大的意义。

  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我国目前对正规金融市场的监管是分业监管,民间借贷的监管也可参照该方式,明确民间借贷监管主体,则可避免出现交叉管辖的情况。目前我国的“一行三会”以及工商管理部门都是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对民间金融监管也可进行分业监管的模式,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发挥作用,加强地其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

  其次,实行网络监管。在未来的几十年,人们将进入一个全新的网络时代,因此,我们应该好好地发挥网络的优越性,建立一个囊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相互配合的监管网络,实现信息的联网。

  最后,完善监管方式。鉴于民间借贷方式的多样性,相应的监管方式也应因地制宜,如政府监管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对其规范保障;行业监管则依靠行业规范和惩罚相结合的机制来进行自律,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此外,针对民间借贷复杂变,监管还必须将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惩罚并重。

  (5)建立通畅便捷的救济渠道

  随着民间借贷的纠纷越来越多,我们相应的救济渠道也应随之增加。

  目前,我国诉讼程序普遍存在着诉时长,效率低,费用高等特点,在加上民间借贷自身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以及那些以熟人关系建立起来的借贷关系更是手续不齐全,无书面协议,这样就导致了难以取证,使得即使是合法的民间借贷债权人都无法利用正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些偏激的债权人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段来维护权益,最终不仅害了自己,而且还给社会造成危害因素。

  因此,可以采取措施减少这些危害性行为的发生,例如,建立一些小额纠纷解决程序,使得一些小额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另外,也可以通过授权基层的村委会,居委会负责调解其本地区管辖范围之内的借贷纠纷,如果仍不能解决的,则诉诸法院;再者,就是建立简易法庭,在乡镇级别建立相应的简易法庭,适用简易程序,降低立案标准,这样就可以及时审理案件,有效地保护借贷关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借鉴国外经验

  尽管民间借贷积极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但无可避免的存在趋利性、不规范性、风险性等缺陷。这些缺陷并不是中国特色,在西方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也经历过或者正在面对着这些问题。矛盾有其普遍性和特殊性,探索我国民间借贷出路的同时,应遵循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

  在总结德、美、英的制度,得出其成功的原因主要如下:一方面,通过立法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正式监管轨道中,使其在有效的监管体系中发展。另一方面,设立专门机构对其监管,以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标准来规范指引。德、英、美国都还通过优惠税收等方式将民间资本引入经济建设需要的方面。

  虽然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研究起步晚,制度缺位,但是只要通过实践,在学习国外经验基础上使之本土化,正确引导民间资本与正规金融相结合,民间借贷也可以像在他国推动经济发展一样,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4、结语

  本文主要由一个案例引申出来的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的思考,相应地介绍了民间借贷在我国的现状及其发展,以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构建以及完善相关设想。其实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是国家法律机关的责任,更要靠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只有不断的实践、不断的改革突破,才能找到一条真正适合我国的发展之路,让民间借贷对我国现有的正规金融体系形成有效补充、最大限度的推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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