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律师急诊:盗用他人房产证、土地证、户口簿办理汽车抵押贷款居然连闯数关

作者:洪树涌  发布时间:2012-02-03 11:23:43 点击数:
导读:盗用他人房产证、土地证、户口簿办理汽车抵押贷款居然连闯数关蹊跷案为银行抵押贷款敲警钟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一名男子的房产证、土地证、户口簿莫名其妙地丢失,之后有人用这位先…

盗用他人房产证、土地证、户口簿办理汽车抵押贷款居然连闯数关
蹊跷案为银行抵押贷款敲警钟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一名男子的房产证、土地证、户口簿莫名其妙地丢失,之后有人用这位先生的证件,冒充这位先生去银行办理购买汽车抵押贷款,居然连闯数关办成了。当这位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判决抵押合同无效时,冒充的“虚拟人”居然还在给银行还款。此案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敲响了警钟。

藏在家的证件不翼而飞

现年40岁的徐先生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几年前与妻子离了婚。今年2月24日,徐先生在整理东西时突然发现藏在家里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户口簿等证件均不见了。

他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同时,刊登了证件遗失启事。不久后的一天,徐先生去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房屋产权证,接待他的工作人员经过查询后告诉他:“你的房子已被抵押给了某银行南京分行,抵押担保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80000元,借款用途为个人汽车贷款。你的房产证仍在你的名下,无须补办。”

徐先生听后大惑不解。

“虚拟人”连闯数关如愿以偿

徐先生找到某银行南京分行,银行方面向徐先生出示了当初办理抵押贷款的原始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协议》及《公证书》等,徐先生一看傻眼了。

这些材料上用的全是徐先生的名字,在那份《个人汽车贷款合同》上,清楚地写着:“徐某某”向某银行贷款人民币80000元,用于购买菲亚特牌汽车,贷款期限为自放贷之日起60个月,贷款月利率为4.65‰,“徐某某”于每月20日归还某银行1531.05元。

在《房产抵押合同》上,双方约定:“徐某某”以其所有的本市永康园7幢某室房屋,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另外还有一份《还款协议书》,南京市第三公证处还为这份《还款协议书》作了公证,证明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手续具备后,银行方面于去年11月20日将80000元汇入“徐某某”在银行的账户,钱很快被提走。

徐先生从未办理上述抵押贷款买车手续,也没在这家银行开过户,更没收到银行方面的80000元,这个冒充自己姓名、盗用自己证件的“虚拟人”到底是什么人呢?

调出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时留下的身份证复印件后,银行发现这个人根本不是徐先生。经查实,这份抵押贷款合同除房产证、土地证是真的外,汽车销售证明、单身证明、单位收入证明等证件全为假证件。这个“虚拟人”居然用假证件连闯数关,将钱贷到手。

状告银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银行方面不能给徐先生满意的答复。今年4月23日,他一纸诉状将银行告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无效。

被告银行辩称:原告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有人冒用原告之名,持原告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欺骗了公证机关等相关单位,对被告实施了金融诈骗,此属刑事犯罪行为。

7月30日,法院就此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的《贷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非原告出于其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自愿与被告订立,系他人冒用原告名义,非法干预原告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现原告对此行为未予以追认,故行为人以原告名义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判决:2003年11月13日以原告徐某某名义与被告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无效;案件诉讼费2910元由被告承担。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那个“虚拟人”还在向银行还贷款,这也许正是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的原因之一。截至发稿时,“虚拟人”已向银行还贷10000多元。银行方面试图抓住还贷人,但未能如愿。“虚拟人”是通过自助方式操作还贷的。

洪律师诊断: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方面要加强审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国家也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全国诚信体制。被害人在有关证件丢失后也应该尽快到相关挂失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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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洪树涌律师,广东省潮汕人,毕业于郑州大学,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是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保险理赔,婚姻家庭继承、公司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企业或个人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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