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刺辱母者”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17-04-01 12:17:16 点击数:
导读:作者:洪树涌陈俊先近日,一起媒体报道的普通案件在网络引发广大网民的广泛关注: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报道: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被害人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

作者:洪树涌 陈俊先

近日,一起媒体报道的普通案件在网络引发广大网民的广泛关注: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报道: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被害人杜志浩脱下裤子,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期间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其中被刺中的被害人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争议焦点

本案核实焦点在于被告人于欢的行为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行为?  

回答这个问题,先要清楚正当防卫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客观存在。这里不以侵害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人是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受害人一样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未结束。为什么要强调时间性昵?在紧要关头采取防卫行为,才能起到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目的。换句话说如果是不法侵害结束之后才实施防卫行为,此时采取的防卫行为已无意义。相反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也会侵害新的合法权益。  

3对象条件:即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 

4主观条件:为了保护合法权利不受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区别于伤害行为的前题。《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没有以保护国家、公共、本人或他人的利闪为前提,那么防卫行为一样也有社会危害性,也会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程度条件:即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与不法行为造成的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要大致相等。

 

案例分析

上文中提到,正当防卫应当上述5个条件。据公开的资料及媒体报道,法院一审判决的理据部分认为:虽然当时人身自由权利受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现实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因此被告人于欢捅刺被害人的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提前。

小编认为,法院的理据存在两个漏洞:

1、法院对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做了限制。

据公开资料显示:法院把正当防卫的主权条件,限定在防卫人只能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这与《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不符。《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注意,这里的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包括受侵害人的人格权利。



2、派出所已出警,是否导致不法侵害的情况不存在或已消失?

派出所已出警,是否导致不法的情况不存在或已消失,这是影响正当防卫是否符合时间条件或起因条件。如果派出所出警后及时制止对方的辱骂和侮辱,或者把双方带离现场,返回派出所调整。此时不法侵害也就不存在,被告人于欢也就失去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如果派出所出警后未及时制止对方的辱骂和侮辱,不法侵害客观仍在进行中,那么于欢也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此派出所出警并不必然阻碍防卫行为的发生,只有不法侵害的情形消除,才导致正当防卫失效。

 

Q1正当防卫是否完全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答:答案是否定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只要被告人于欢不是对上述八种行为实施正当防卫,那么他的防卫行为一旦超过必要限度,仍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Q2防卫过当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答:刑法并没有把防卫过当独立设定为一个罪名,因此防卫人的防卫过当行为,还要根据《刑法》分则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来评价。据公开的资料,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欢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由于被告人于欢造成一人死亡和多人轻伤的结果,因此导致一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



编后语

该案之所以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关键在于被告人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果符合正当防卫条件,那么法律规定,极有可能被判处减轻处罚(所谓减轻,是指法定刑刑期的下一档刑期)。小编希望法院能综合全卷证据、材料,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目前该案由于被告人提出上诉,因此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且据报道最高检已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对该进行检察监督,小编将继续关注本案最新发展。                            






上一篇:女友负气下车被冻身亡,男友要承担刑事责任?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