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战队|如何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6/1/3 11:07:36 点击数:
导读:原创洪树涌、周俊杰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原创 洪树涌、周俊杰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指出,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现结合以下案例,对正当防卫与互殴进行区分认定。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4日22时许,刘某与朋友一起前往红桥区x号路x道交口的流动餐桌吃夜宵,偶遇上诉人尚某,刘某遂邀尚某一同饮酒。其间,刘某因不满尚某说话夸张,对其出言教训,二人因此发生轻微口角。后刘某将尚某叫出,意欲再次对其教训。此时已至9月25日1时35分许。刘某与尚某来到附近一变电箱旁边,刘某首先掌掴尚某面部一下,后又踢踹尚某一脚,尚某回踹刘某一脚。当刘某再次用右脚踢踹尚某时,尚某顺势将刘某右脚抱住,并往左侧移动数步,身体前倾,刘某随即摔倒在地,尚某同时扑倒在地。刘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尚某抓获。

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外伤致:(1)左锁骨中段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2)左冈上肌腱全层撕裂,评定为轻伤二级;(3)左锁骨处皮肤瘢痕10.4厘米,评定为轻伤二级;(4)右环指远节指骨基底骨折,评定为轻微伤。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左锁骨骨折在倒地过程中可以形成。刘某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新鲜性。

一审判决尚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宣判后,尚某以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不应当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尚某无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还是应判定为“互殴”。

首先,正当防卫的成立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此处所谓“不法侵害”,不仅包括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也包含违法行为。在本案中,刘某无端挑衅,先对尚某实施具有侮辱性的掌掴行为,在尚某未予反击的情况下,仍持续实施踢踹行为,虽打击强度未达“暴力侵害”的严重程度,但其行为已具备违法性,具有明确的攻击性,属于《刑法》第二十条所指“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故尚某依法享有防卫权利。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本案中,尚某的行为符合防卫行为的特征:其一,刘某系冲突的挑起者与主动攻击方,其耳光攻击及后续踢踹行为具有明确的侵害故意,行为过激;其二,尚某的回踹行为系针对刘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即时反应,未超出必要限度;其三,尚某抱住刘某踢踹之腿的行为,系保护自身安全的本能反应。故不应将尚某的行为认定为“互殴”。

最后针对防卫人的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结合不法侵害的手段、危害程度、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以及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予以认定。刘某在冲突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其在实施耳光攻击且尚某未还手的情况下,仍持续实施踢踹行为,表明其具有进一步侵害尚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性,尚某仅实施抱腿、短距离移动的行为,未使用超出制止侵害所需的暴力手段,防卫动作未明显过激,且经鉴定,刘某的伤情为三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故其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尚某在遭受刘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制止侵害实施了必要的防卫行为,且未超过必要限度、未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要件,不构成互殴。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联席主任、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周俊杰 实习人员、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泓法刑辩律师战队——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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