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战队|通知到案,但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的,是否认定为自首?

  发布时间:2026/1/3 10:55:05 点击数:
导读:‍原创洪树涌、陈俊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最近几年,笔者办案过程中发现,不少当事人是被司法机关通知到案的,问题来了,被司法机关通知到案,是否意味着将来可认定为自首?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


原创 洪树涌、陈俊先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最近几年,笔者办案过程中发现,不少当事人是被司法机关通知到案的,问题来了,被司法机关通知到案,是否意味着将来可认定为自首?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按上述规定,一般自首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特殊自首是羁押+如实供述未被掌握或发现的本人其他罪行。

实践中,一般自首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是自动投案,但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罪行,其后又如实供述罪行在,是否认定为自首?近期,某地司法机关给出判例:

入库编号2024-18-1-300-001,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被告人许某龙系某机场地面服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7、8月间,许某龙招募、安排、指挥多人在明知钱款来路不正的情况下,通过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接收钱款、在多个账户之间流转、转换成虚拟币、再转回上家账户的方式,转移涉案赃款。其中,涉及他人被诈骗钱款。公安机关在排查出许某龙系网上追逃人员后,为保障抓捕安全,于2022年10月2日以安全检查的名义电话通知许某龙到派出所。许某龙接通知到案后未在第一时间供述罪行,但在公安民警出示拘留证、网上追逃文件等材料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此后,许某龙退赔并取得谅解。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3)沪0117刑初12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龙具有自首情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检察机关以认定自首错误,导致对许某龙适用减轻处罚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于2024年7月5日作出(2024)沪01刑终25号刑事判决,采纳抗诉意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改判被告人许某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许某龙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经查,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许某龙系在逃人员后,为实施抓捕计划,以安全检查的名义电话通知许某龙至派出所。许某龙作为机场地面服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合安全检查系其职责范围。故而,判断自首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许某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的供述时间。许某龙到案之日未第一时间供述罪行,直至办案人员出示拘留证、网上追逃文件等材料,才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由此反映出许某龙始终存有侥幸和试探的心理,而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意愿。鉴此,二审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许某龙不成立自首,并综合全案情节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笔者不同意上述两审法院的观点,理由如下:

1、法律明确有规定一审如实供述的,属自首。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笔者认为,在上述司法解释未被废除前,仍属有效的法律规定。

2、案例中二审法院认定当事人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意愿,笔者也不认同。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笔者认为,1998年的司法解释规定,逃跑后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仍可以视为自动投案。举重明轻,本案中,通过以其他名义电话通知到单位的,当事人人身具有自主性且不受限制,此情况当事人认定自动投案,更能体现出《刑法》鼓励自首的立法原意。

3、实践中,虽然本案当事人许某某到案后未在第一时间供述,为了鼓励当事人如实供述,甚至鼓励当事人后续的认罪认罚,仍应按法律规定认定当事人自首。

法律的适用,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具有示范效应。《刑法》中自首的立法本意,就是鼓励当事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节省司法资源,在本案中,虽然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拘留证、网上追逃文件等材料,但拘留证、网上追逃等文件只是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件,不属于当事人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侦查机关继续收集银行流水,实践中也不只收集第一堂讯问笔录,侦查、司法机关仍需要多堂笔录核实或证明当事人对罪行的主观明知。如果当事人在后续的笔录中,经过法律教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甚至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仍应给予认定自首,以鼓励更多触犯法律的当事人认罪悔罪。


4、实践中,也有入库案例认定当事人一审前如实供述就被认定自首的案例。

入库案例:王某波故意杀人案,编号:2024-04-1-177-016

裁判要旨

对于被告人是否属于在一审庭审翻供、是否影响自首认定,不能仅凭其在庭审中的个别言词作出认定,而应当综合其在整个庭审中的陈述或者辩解、整体态度作出判断。即使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其之前的供述有所改变,但只要改变的内容不涉及其主要犯罪事实,对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的,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综上,笔者认为自首制度,作为法律对当事人认罪悔罪的鼓励性评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宜从严把握,应当适用普通的司法解释,以鼓励更多的人在触犯刑法后,尽早、主动的投案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这样既能节省司法资源,也更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联席主任、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陈俊先 广信君达合伙人、广信君达刑事部副秘书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一个有战队力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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