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战队|故意伤害罪常见辩点有哪些?
原创 洪树涌、方伟哲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故意伤害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除了伤情鉴定外,还有哪些辩点呢?笔者认为辩护工作的重点在于准确界定案件情节,争取在最有利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甚至争取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本文章就对目前涉及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最常见的一些辩护思路总结归纳如下。
首先是事实行为的辩护思路,也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辩。
一、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故意伤害罪作为故意犯罪,其中伤害他人的身体的主观故意需要认定,那么是否具有伤害他人人身的故意就显的尤为重要。判断基于供述、行为、规范、伤势程度、起因、纠纷程度等综合,单一靠供述来直接判断并不能准确把握主观的定性。
例如,在推搡、拉扯过程中,对方因站立不稳而摔倒致伤,可以主张行为人的目的是摆脱纠缠或防止被侵害,损害结果的发生违背其主观意愿,属于过失或意外事件。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关键区别就在于主观心态。
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并非伤害对方身体,而是为了实现其他目的(如抢夺财物时推开被害人、为逃离现场而挣脱等),且伤害结果是实现该目的过程中附带产生的,可以据此论证其主观上伤害故意的不确定性或微弱性。
伤害结果与行为无直接关联
指控的伤害后果必须是由当事人的行为直接、必然地造成的。如果被害人的伤情有自身特殊体质原因,或者外在第三方原因、甚至是被害人自身行为不当或医疗事故等因素的介入,导致因果关系中断或弱化,那么也可以作为从轻辩护,甚至是基于鉴定意见上的无罪辩护。
二、客观结果方面的辩护。在主观判断后进入第二个判断方面,就是结果方面,如果结果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即使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心态,也不会构成犯罪。相反结果方面的辩护就显得更为重要。
在伤害结果上一般分为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其中一个绕不开的就是伤势程度和鉴定意见之间的关系。伤情鉴定意见是故意伤害罪的核心证据。在以往的文章中对此已经有简要分析,就此本文不再赘述。泓法战队|故意伤害罪中的辩护思路之鉴定意见(四)战队文章|故意伤害罪中的辩护思路之鉴定意见(三)
其次是围绕量刑情节的从宽辩护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上述两步都判断之后依然构成犯罪,且构成故意伤害罪,此时就要以罪轻辩护为首要辩护方向,争取最轻的处罚。那么主要就有以下情节来判断。
一、自首情节。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是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如果没有主动到案的情况,那么根据如实供述来认定坦白情节也可以争取从轻处罚。
二、立功情节。如果向办案单位提供了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依法属于立功,也可以从轻处理,如果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三、主从犯问题。如果单一行为人犯罪则不存在,如果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故意伤害罪案件,能确定主从犯的话,从犯相对主犯情节也会从轻处罚。
四、积极赔偿与取得谅解情节。行为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是争取从宽处理(尤其是适用缓刑)的关键因素。司法机关通常会将此作为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降低、社会矛盾得以化解的重要依据,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
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明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检察院会据此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予采纳。这是当前司法政策下非常重要的从宽路径。
六、判断被害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如果伤害行为是因被害人的挑衅、侮辱、诽谤、甚至先实施的暴力行为而引发,可以极大程度地减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责任,检察院或法院在审理时也会考虑这一情节。
以上就是故意伤害罪中几种罪常见的辩护思路。故意伤害罪相对其他犯罪,在行为构成及认定上相对不复杂,但是在事实和结果上不通的案件事实可能就会有不同的结果。因此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系统性工作。从犯罪构成的宏观分析,到一份伤情鉴定书的微观审视,从主观故意的心理探究,到赔偿谅解的现实操作,无一不考验着律师的专业素养与实务经验。
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旦涉案,最重要的是尽快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以便及时梳理案情、固定有利证据、制定最优辩护策略,从而在法律框架内,为自己争取一个最公正、最理想的结果。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方伟哲 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刑事诉讼专业部副秘书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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