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战队|故意伤害罪中的辩护思路(七)之伤情鉴定的细节之辩

  发布时间:2025/10/2 12:48:31 点击数:
导读:原创洪树涌、方伟哲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在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件中,众多量刑情节的辩护中,伤情鉴定的辩护是其中的一个辩护思路,也是与案件本身有直接关系的一个辩护思路。在此之前的系列文章中也有针对鉴定意见进行

原创 洪树涌、方伟哲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在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案件中,众多量刑情节的辩护中,伤情鉴定的辩护是其中的一个辩护思路,也是与案件本身有直接关系的一个辩护思路。在此之前的系列文章中也有针对鉴定意见进行简要分析,本篇文章以腹部伤害重伤二级标准为例,以点及面探讨该方面的辩护思路。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b的规定,“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为重伤二级。可以看到这里有三个要素,分别是“胃、肠、胆囊或者胆道”人体器官组织 + “全层破裂”医学诊断伤势程度 + “须手术治疗”医学救治手段=重伤二级。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构成重伤二级这个伤情标准。

这三个要素在辩护空间上,腹部受到伤害的“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器官组织很好辨别,除诱发导致的伤势以及后续感染导致的伤势以外,基本都能明确诊断出是否为故意伤害行为直接导致的伤势,辩护空间可能相对有限。

在“全层破裂”方面,腹壁相对于肠壁的确认会相对容易辨别,尤其是小肠贯穿,贯穿的另一面有时很难直观诊断,因此在诊断伤势程度方面相对组织器官方面会有一定的辩护空间。


而在医学救治手段方面,相对于上面两个要素,其空间会相对大很多,一方面是在治疗方法和手段上面有时会出现选择性,另一方面是在损伤与治疗方面的协调性,还有一个是家属在治疗方面的选择。

再细化以“肠穿孔”的故意伤害罪为例,“肠穿孔”的案例多发于刀具捅刺腹部导致的故意伤害案件,极个别是以钝器或故意伤害中偶发性内部撕裂导致。

结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b的规定,“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为重伤二级这个相关规定,诊断为“肠穿孔”(医学诊断伤势程度),如果再加上(回肠修补术)“须手术”治疗的情形,那么通过鉴定可以认定为重伤二级,也就意味着本案的基准刑在三年以上。

因此,“须手术治疗”很关键在整个鉴定依据中就很关键,根据笔者通过相关判例查询,腹部内的器官组织损伤+穿孔修补术一般都会认定为重伤二级。反过来看,似乎穿孔修补术成为了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的必须治疗手段。


是否“必须”,要综合医学救治的方式和过程的就医过程形成的证据材料来看,比如入院诊断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术前知情同意书等材料。

尤其是术前知情同意书中记录是否告知其他可供替代的治疗方法或保守保守治疗的信息,或者其他证据材料中显示在穿孔修补术和其他保守治疗方式中,违背正常合理治疗愿景,选择高成本高要求的治疗手段等材料,都可以印证该手术方案“须手术”的必要性。都是为争取罪轻型辩护的其中一个思路。

最后,引用其中一起类似案件中对鉴定依据的质证思路来结束本篇文章:“根据**市**区中心医院出具的《术前小结》显示,“2.患者及家属要求手术”表明该手术治疗是家属及患者主动选择,并非医生要求,也就是该手术的非必要性。以及根据《手术知情同意书》显示,“而且,医生除告知我上述治疗方法外,还告知我其他可供替代的治疗方法:保守治疗。”可以相互印证根据被害人的伤势情况经过医生介入治疗,并非只有必须手术这唯一的救治方式,而且根据证据材料显示,医生更倾向于非手术的保守治疗的方式。

另外根据手术过程以及手术风险评估表显示,不管在手术等级还是手术时间方面均表明是小手术,这也更加证实了在救治方面非“须手术”的必要性。因此,可以证实该案件属于应家属或患者要求的过度医疗救治行为,并不符合“须手术”治疗的情形,即不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b的规定,不应鉴定为重伤二级。”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联席主任、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方伟哲 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刑事诉讼专业部副秘书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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