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战队|取保候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可忽视的方式

  发布时间:2025/10/2 12:50:14 点击数:
导读:‍原创洪树涌、顾安琪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取保候审指的是“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察,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


原创 洪树涌、顾安琪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取保候审指的是“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察,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采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从该法律规定可知,公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一旦成功取保候审,很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会认为就意味着着没事了,事实并非如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因此,从该法律规定可知,取保候审实际上也是强制措施之一,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不需要在看守所羁押,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基本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但是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或者被取保候审人就没事。取保候审期间,办案机关不会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被取保候审人需要接受办案机关的传讯到办案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办案机关为了侦查工作的需要,也会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行动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则会被重新羁押;如果办案机关经过侦查、审理,认为被取保候审人构成犯罪,需要承担自由刑的,当事人依然会被定罪判刑。因此,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依然需要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分析当事人是否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向当事人陈述取保候审的流程、利弊等事项,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向办案机关申请对当事人取保候审,是律师在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以洪树涌律师接受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案而被羁押的陈某家属委托,为陈某进行辩护的案件为例。洪树涌律师接受委托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陈某了解案情并依法提供规范、扎实的法律服务。通过会见,洪律师知悉当事人主观上无走私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无实施走私贩卖毒品的行为,案件存在非常大的辩护空间。根据多次会见陈某所了解到的情况以及结合类案、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深入研究,洪树涌律师认为指控证据链并不足以证明陈某有参与走私、贩卖毒品的可能性。

因此,洪树涌律师判断陈某是无罪的,完全符合先予取保候审的条件。在提交详实的取保候审申请书给办案机关后,洪树涌律师又多次与办案机关工作人员沟通,从证据和事实出发阐述继续羁押陈某的非必要性和取保候审的合理性。洪律师还分别提交关于陈某无罪的法律意见和不予呈捕建议书,最终在陈某被刑事拘留的第30天,办案机关决定对陈某作出不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的决定,立即释放陈某,变更陈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陈某得以免受羁押之苦,回归家庭。一年后,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办案机关也为陈某办理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


刑事案件的雨滴一旦落在普通人的身上,便可能被压得喘不过气。但正因为有像洪树涌律师这样专业且富有正义感的法律工作者,以合法合规的方式,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即便在在瓢泼大雨中,也能为当事人撑起一把以法治为伞面,以正义为伞骨,能够在风雨中巍然不动的伞,让陷入困境的当事人看到自由之光或生的希望。我们才愿意相信,如果有一天……但愿永远不要有这一天……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联席主任、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顾安琪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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