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刑辩:袭警罪入刑两年半,实际适用尺度是严还是宽?

  发布时间:2023-10-11 22:19:41 点击数:
导读:‍洪树涌、陈为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战队文章前言:袭警罪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罪名,在大陆法系国家体现并不明显,我国自2021年袭警罪随着最新的刑法正式施行后,至今已有两年半的时间了,其客观上填补了传统妨碍公务罪中


洪树涌、陈为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战队文章


前言:

袭警罪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传统罪名,在大陆法系国家体现并不明显,我国自2021年袭警罪随着最新的刑法正式施行后,至今已有两年半的时间了,其客观上填补了传统妨碍公务罪中未对执行公务中的警察群体加以特殊保护的缺陷,属于是改革中结合、吸纳英美法系经验的一个体现。

一、袭警罪相比妨碍公务,其特别在哪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袭警罪可以说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与妨害公务罪相比,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和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是指妨害公务的手段必须具有暴力性质。

由此我们可知,对于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并非一律认定为袭警罪,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确定。我们大概可以理解成: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对其进行威胁、恐吓、拒不配合=妨碍公务罪;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警察身份+对其进行暴力伤害=袭警罪。

另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袭击辅警的情形。警务辅助人员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因此,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进行袭击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如果警察不在场,因辅警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也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对辅警袭击造成伤害结果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也有实践观点认为,辅警在与人民警察共同执行职务时,可被拟制为人民警察。

本质上说,袭警罪保护的不是警察的特殊身份,而是警察正常履职的秩序。

二、袭警罪入刑的这两年半,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如何?

1、袭警罪案发数量不低

根据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的近三年的判决书数量,即便在近两年公开文书相对较少的前提下,以袭警罪定罪量刑的判例也高达两千余件,袭警罪案发数量不可谓不高。


2、袭警罪入罪门槛相对较低,适用较为宽松

笔者又对袭警罪所特别规定的暴力特征进行检索、对比,笔者发现,袭警罪的入罪虽然必然伴随着暴力特征,但其更多的是强调警察可能面临的抽象危险而非如抢劫罪等传统暴力犯罪所要求的达到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暴力程度。当然,正如张永强教授在《袭警罪的规范演进与理解适用》一文中提出的,“如果将袭警罪中的’暴力’理解成如同抢劫罪要求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不仅会出现基本犯比加重犯的入罪条件还要高的悖论,而且会造成放纵袭警违法犯罪、法益保护不充分的尴尬局面。”

笔者试举两例,以供大家感受袭警罪的入罪之易。

(2022)沪0107刑初881号中,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方拒不配合,并进行辱骂,其欲靠近尤凤全进行宣传时,尤凤全挥动右手,一巴掌打到其左脸,致其摔倒在地致伤”,“民警鉴定为轻微伤”;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尤凤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

又如(2023)沪0114刑初572号中,“指挥联防队员将郎久勇带至指定的看管室内,郎拒不配合,陈某遂与联防队员将郎强制带离,其间郎挣脱控制并打了陈某脸部一巴掌,将陈的眼镜打落在地,后又踢碎地上的玻璃杯,欲捡玻璃碎片伤人,被当场控制。经鉴定,陈某因外伤致头面部损伤、右腕部擦伤,未构成轻微伤。”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郎久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

3、袭警罪判罚相对宽松

在以袭警罪定罪量刑的判例高达两千余件的前提下,该罪名最终判处缓刑的案件数高达727件,比例为1/3,另外又有以袭警罪定性的不起诉文书共387份,故该罪的判罚还是相对宽松。

结语:

正如前言所说,袭警罪本身是对英美法系经验的结合、吸纳,而实践中施行两年半后,笔者看到的施行现状可谓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偏低的适用门槛实际上达到了维护人民警察行使执法权时的尊严的立法目的,偏轻的适用刑罚客观上给予了对执行公务的警察群体态度轻蔑的违法群体合适的警示意义。

至少在近三年间,就笔者本人而言,“大学生踢踹民警,笑称‘最多拘留15天’”这样的新闻看得少了,那袭警罪的一大目的就达到了。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陈为 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核心成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辩论团成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辩论队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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