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一文看懂海关稽查

  发布时间:2022-02-09 22:58:59 点击数:
导读:‍洪树涌、陈群武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按照《海关稽查条例》的定义,海关稽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洪树涌、陈群武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按照《海关稽查条例》的定义,海关稽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海关稽查作为对进出口企业后续监管的主要措施,作用愈加凸显。虽然海关稽查属于常规性的监管手段,但企业如果应对不当很可能被卷入行政违法甚至面临刑事追责的漩涡。

本文结合过往执业经历和案例,将海关稽查的大概情况介绍如下,供企业了解海关稽查概况并做好相关应对措施。

01

什么企业会成为海关稽查的对象?

案例一:某企业收到某海关发送的《海关稽查通知书》,称将对其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进口的汽车配件价格情况进行稽查。因该企业从未有过被稽查经验,因此聘请律师协助。律师建议企业如实向稽查部门陈述货物进口价格情况,并充分向海关陈述其行业及进口商品特点,解释申报差错原因,以排除被认定为低报价格的可能。

事后该企业很疑惑,为何其突然会成为海关稽查的对象?按照《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对于从事对外贸易、对外加工贸易、经营保税业务、使用或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报关业务等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实施稽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企业和进出口业务相关,均可能成为海关稽查的对象。

02

海关对企业实施稽查,会事先通知企业吗?

案例二:2021年7月2日,某海关稽查人员到访某企业,并现场下发《海关稽查通知书》:“根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关自2021年7月2日起对你单位实施稽查。请收到本通知书后按下列范围准备相应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海关稽查期间,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配合海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稽查范围:你单位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进口的内通信号延长器的价格情况进行稽查。必要时,海关可对你单位其他进出口情况进行稽查”。

按照《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在上述案例一中,海关提前通知企业要对其进行稽查,而在案例二中,海关未提前通知企业直接实施稽查。

03

海关对企业实施稽查,最长可以倒查几年?

按照《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海关可以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进行稽查。在上述案例一,海关倒查该企业一年内的进口情况,案例二则是倒查两年内的进口情况。

04

海关决定对某企业实施稽查后,一般是如何实施的?

案例三:某企业从事高端品牌二手车平行进口业务,申报价格采取国外零售价加“贸易费”的方式向海关申报。海关通知该企业,要求其提供2017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从美国进口二手车相关会计账册及资金往来资料。开始稽查后,海关通过查证其付款记录、资金流水,初步查实存在低报价格的问题。

海关稽查分为常规稽查和专项稽查两类。常规稽查无特定目的,海关根据其工作计划选取或随机抽取稽查对象。专项稽查是海关有目的甄选出某行业、某类型企业或某种业务进行重点审查,常见的比如对企业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价格、归类、减免税货物、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的稽查。本案稽查即属于海关对企业某一时段进口业务中,价格申报合规性这一单项事务进行的常规稽查。本案中,稽查部门首先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该企业进口货物申报价格与其他同类货物申报价格存在差异,故确定该公司为稽查对象。稽查开始后,海关通过梳理其付款记录、资金流水,查实了其存在低报价格的事实。由于偷逃税款巨大,海关将本案移交缉私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05

在海关实施稽查前,企业要不要做主动披露?

案例四:某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称其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进口的帽类产品向海关申报的税则号列错误,并申请补税。2020年7月,海关决定对该企业在上述时间段进口的帽类产品申报税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开展稽查。经稽查,海关确认该企业在上述时间段内共进口九票帽类产品,申报的税号为65061000(安全帽,关税税率为4%),正确商品编码应为6505020(钩编的帽类,关税税率为8%)。经计核,该企业申报错误导致漏缴税款180万元。后海关将该案移交缉私部门作进一步处理。缉私部门行政立案后,鉴于该企业有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违法行为的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2016年修订的《海关稽查条例》正式规定了主动披露制度的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但并未就如何减轻、从轻处罚作出具体规定。2019年《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首次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布了涉税案件存在主动披露情节时不予行政处罚标准。

本案中,该企业自查发现有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错误情事,并向海关主动披露。后海关实施稽查,确认存在申报不实情况,并同时确认企业主动报告行为属于主动披露。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应处以漏缴税款的30%-2倍的罚款,但对其处罚为漏缴税款的11%,属于减轻处罚,但尚未达到免除处罚的条件。

06

稽查发现问题,是否均会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海关对企业实施稽查后,一般会作出以下五种结论:一是经稽查,未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海关作出无异常的稽查结论;二是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海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三是企业存在需补、追征税款的情况,海关作出补交有关税款的结论;四是企业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涉嫌走私犯罪,海关作出企业涉嫌违法的结论,并将案件移交缉私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五是企业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海关将违法事项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因此,企业被海关稽查发现问题并非一律移送缉私部门处理,只有其行为涉嫌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构成违规或走私行为;或者企业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中有关走私犯罪的规定,会被移交缉私部门作行政或刑事立案处理。

在上述案例中,案例一和案例二均未移交缉私部门处理,案例三移交缉私部门刑事立案处理,案例四移交缉私部门行政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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