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都做哪些工作,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2-02-09 22:44:28 点击数:
导读:‍洪树涌、方伟哲广东泓法刑辩战队00前言在刑事案件中,庭前会议并非普遍存在,但近几年,随着参与人数多、涉嫌罪名多、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区广等特点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庭前会议的适用也逐渐多了起来。例如涉黑涉恶


洪树涌、方伟哲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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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刑事案件中,庭前会议并非普遍存在,但近几年,随着参与人数多、涉嫌罪名多、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区广等特点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庭前会议的适用也逐渐多了起来。例如涉黑涉恶或者经济类团伙犯罪中,其案件性质特殊、案件材料繁多、案件情况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在开庭前针对一些开庭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先做一个了解或解决,以保证开庭的顺利进行,这就是庭前会议。本文主要对庭前会议的重点内容及程序,简单做一个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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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召开的主体

庭前会议是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召开的会议,那么召开的主体当然是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控辩双方可以根据《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也应当告知申请人。

至于庭前会议中可能出现的人,除了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以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被告人可以参与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时,认为必要,也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根据《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也就是说案件当事人的家属是不能旁听的。

02

庭前会议召开的条件

庭前会议的召开是有条件的,对于单人单案的,或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目前笔者还未经历过,当然召开庭前会议的条件并不是基于经验或经历来判断。根据《解释》 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的条件有以下几种:(一)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二)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值得注意的是,在存在上述条件时,并不是应当(一定)要召开庭前会议,而是可以召开。

03

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

庭前会议与正式开庭的性质和目的并不相同,正式开庭有相应的审理程序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庭前会议也有。

根据《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庭前会议主要是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有以下十个方面:(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五)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七)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八)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九)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管辖权是该案件或该案件中的部分被告人,部分罪名最终是否能在目前受理案件的法院审理的一个前提,也是庭前会议解决的首要问题。

关于管辖权的合法性可以从公安、国安等侦察机关开始立案时就可以开始提出控辩双方的看法,这一点在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是辩护人一方,提出的比较多。这个很好理解,换句话说,如果负责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机关都觉得有问题,在移送之前就会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到庭前会议。

在管辖权的审查,主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等有关管辖方面的规定。即一个刑事案件的立案,一直到最后法院的审判都应当具有合法的管辖权,而管辖权的获得来源于规定,比如,即使在管辖权存在争议时,每个管辖权主体,都有规定其解决办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该法条至少有两个点需要注意,一个是提请,一个是层报,背后的逻辑是由下往上后的指定,而并非是主动的指定,同时应当具备必要的程序性文书附卷。

除了公安家机关作为管辖权的主体之外还有检察院、法院的。比如《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在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问题上,主要也是针对出庭的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等。回避的理由根据《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四种情形,分别(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前会议中,回避的程序依然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

比如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相关规定,审判人员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如果当庭基于上述理由对院长作为审判长的其他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可当庭作出程序性的决定,如果对院长,或非院长做审判人员的审判庭提出回避的,一般应当将回避情形、情况等反馈给院长,由院长来作出决定,那么在程序上一般会休庭。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可能需要审判委员会参与的案件,在庭前会议时,法庭公布了审判委员会人员名单的,也需要对审判委员会的成员进行回避审核。

在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方面,基于《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笔者在经历过的一起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庭前会议中,审判长在征求辩护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时,只需要回应申请不公开,并说明理由,或回应不申请不公开就可以了,而回复申请公开审理,似乎并不是很严谨。

在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方面,可以说是庭前会议中的重点,在申排非程序中,并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适用这个程序,也并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只有这一个排除的程序,这里的申排非是具有法律规定了范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非法证据的范围。以及排除有有一个详尽的规定,对于范围外的其他证据的排除,适用另外的程序会更好,毕竟根据《刑诉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查证属实的过程也是一个对证据进行认定和排除的过程。

在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以及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等,这些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己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结合事实、线索以及法律规定,提出自己的意见。例如,如实是以,“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来召开庭前会议的,那么在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方面、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等解决问题的事项中,放在重点。而关于管辖权的异议、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人员的回避等相对会弱化一点。

最后,庭前会议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利以及公诉人的控告权利,也确保案件能在公平公正,依法审判的同时,兼顾庭审效率和质量。在庭前会议中针对在程序性事项或与案件实体联系不大的,根据《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在庭审效率方面,根据《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对没有意见,且无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并说明理由。根据《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从以上两个法条规定的内容来看,都是为了兼顾到庭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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