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冷静!妨碍公共交通安全驾驶入刑!

  发布时间:2021-06-03 21:18:47 点击数:
导读:‍原创洪树涌、曾昌莲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冷静!妨碍公共交通安全驾驶入刑!立法背景近几年,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的行为而造成的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有的甚至造


原创 洪树涌、曾昌莲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冷静!妨碍公共交通安全驾驶入刑!

立法背景

近几年,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的行为而造成的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对公共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一辆公交车在行驶中因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使车辆失控,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坠江,导致数十人死亡严重后果,该坠江事故发生后,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

因此,在2019年1月8日,为了依法惩治妨害公共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向全社会传递了司法机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2020年12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也就是说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驾驶员与他人互殴或干扰驾驶员驾驶的行为将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吸收借鉴,以立法的形式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中予以明确。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接下来小编在此试为大家分析一下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要点:

法条的第1款是关于行为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危及安全驾驶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个别情况下,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可能与驾驶人发生冲突。

2、行为发生在正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包括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

3、行为人对驾驶人员实施了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争抢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4、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 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即构成本罪。

第2款是关于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安全驾驶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的主体是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

2、行为发生在正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3、行为人实施了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

第3款是关于实施本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何处理的规定。行为人实施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的其他规定(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果与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出现了竞合的情形,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真实案例

◎ 2021年1月,何某在车站乘坐公交车,在公交车驶离站台后,何某发现同行人员未上车,便要求驾驶员赵某停车,让自己下车,赵某按规定不予停车,继续行驶至下个站台,两人为此发生争执。到达下个站台后,何某因心中有气故意未下车,停留在车上谩骂赵某,赵某催促何某无果后,便自行关闭车门继续行驶。此时,何某情绪愈发激动,便冲过去拉扯、拍打正在开车的赵某。赵某将公交车急刹停在路边,随后报警。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2020年11月22日15时许,乔某酒后在吴起将军广场站乘坐10 路公交车,上车后乔某拒绝购票,驾驶员督促其购票,乔某购票后在公交车行驶途中辱骂驾驶员及车上乘客,并用脚踢踹公交车变速杆十余次,驾驶员与车上乘客对其进行制止,乔某不听劝阻。后乔某欲驾驶公交车,并试图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驾驶员为避免发生事故便将公交车停靠路边,随即与乘客下车并报警。乔某又来到公交车驾驶位置,试图启动公交车,但未成功。后吴起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乔某抓获。

◎温州一男子仅仅因4块钱的车费差价与中巴车司机起了争执,过程中,这名男子竟伸手抢驾驶员方向盘(操纵装置),迫使车辆停下来。3月12日,该男子因涉嫌妨害安全驾驶被温州市公安局轨道和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

.........

最后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

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无论您是多赶时间或遇到急迫事情

都要保持冷静理性

切莫因为一时的性急

一对司机的不满就拳脚相加或干扰其驾驶

做出令自己后悔莫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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