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言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1-06-03 21:08:15 点击数:
导读:洪树涌、许悦敏广东泓法刑辩战队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言需谨慎2021年5月22日13时07分,“杂交水稻之父”、中国工程院院士、“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逝世,在全国人民深切哀悼之时,接群众举报,一网民“胜者为王”

洪树涌、许悦敏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言需谨慎

2021年5月22日13时07分,“杂交水稻之父”、中国工程院院士、“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逝世,在全国人民深切哀悼之时,接群众举报,一网民“胜者为王”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侮辱性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天津市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无独有偶,微信用户“南望山下”在微信群发布多条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言论,该人已被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发表公然挑战社会底线言论的行为,刑法是如何规制的呢?



一、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置?


案例1:2019年4月1日,张某使用自己的新浪微博在一篇名为“四川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失联人员遗体全部找到,应急管理局官网换黑白色哀悼”的微博评论区内发表“死的好”等言论,侮辱四川凉山因救火牺牲的消防战士。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2:2019年4月3日,姜某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转载了《救火英雄,一路走好》的链接,并发表“放弃生命不是英雄,是狗熊,又少了几个浪费粮食的,真好”的言论侮辱牺牲烈士。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3:“辣笔小球”仇子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021年2月19日上午,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网民“胜者为王”等人该如何处罚?


(一)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从构成要件上来分析,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客观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网民“胜者为王”的行为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网络公共空间公然发表对国家、社会、民族作出巨大贡献的袁隆平院士的侮辱性不当言论,引起网民愤慨,其主观上具有哗众取宠、无事生非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秩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信息时代的大背景下,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的行为比公共场所的危害性更大,影响范围更广。因此,上述网民的行为可能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追责,具体结合其行为的性质及影响程度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如情节达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能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可能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正式入刑。

从构成要件上分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犯罪客体既包括社会公共利益,也包括英雄烈士的个人人格权;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件为故意;客观要件为以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声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本案中,网民“胜者为王”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如适用该罪名的客观要件为以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声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首先我们要区分英雄和烈士,并不能笼统的把英雄烈士说成一个词,更不能把英雄烈士等同于烈士。对于烈士的范围,《烈士褒扬条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条例还规定:烈士证书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据此,袁隆平院士不能被认定为烈士。但是对于英雄的范围,但目前法律概念的“英雄”范围目前并不明晰。2015年《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英雄烈士保护法》也规定: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笔者认为袁隆平院士理应被认定为英雄上述网民的行为已经达到构成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应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予以追责,具体结合行为性质及影响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可能涉嫌侮辱罪、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针对网络犯罪界限不明的问题,2013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针对网络侮辱、诽谤取证困难的问题,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三、 结语


笔者认为袁隆平院士理应被认定为英雄,发表侮辱言论的人员也应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进行定罪量刑。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人人都应当警醒,有一些名字应当被永远铭记,有一些精神应当被永世传扬,他们用自己的生命捍卫了祖国的领土完整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他们用勇气和担当肩负起了国家和时代的重托。袁隆平院士对党、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巨大贡献,侮辱、诽谤的行为无论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应该受到强烈谴责。再者,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网络发言需谨慎。实务中的案例无不警醒着我们,刑法离大家并不遥远,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做人有尺,行为有度。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泓法律师忠告: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言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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