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法眼】未成年人涉毒案的刑事责任年龄未下调

  发布时间:2021-04-24 16:08:11 点击数:
导读:原创洪树涌吴梓霖广东泓法刑辩战队近年来,犯罪低龄化问题受到社会热议,新闻报道中一些低龄犯罪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却因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逃过刑法惩罚,例如:湖南衡阳十二岁少年沉迷网络,为钱财杀害三名至亲;江西

原创 洪树涌 吴梓霖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近年来,犯罪低龄化问题受到社会热议,新闻报道中一些低龄犯罪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却因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逃过刑法惩罚,例如:湖南衡阳十二岁少年沉迷网络,为钱财杀害三名至亲;江西临川中学生割喉杀害老师;湖南两高中生为“一夜暴富”九天杀害七人等等。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的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正是对这一社会问题的回应。


此次修改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放宽责任年龄至十二周岁,并且需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才需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贩毒的刑事责任年龄虽然没有放宽,但是我国涉毒犯罪低龄化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案例一

01

江苏省扬州市的王某,初中毕业后辍学,为赚零花钱在网络上认识了热心肠的“道哥”,要带他做赚大钱的买卖。从此,王某跟着“道哥”做起了来钱快的“大生意”。而这桩”大生意“可不是什么正规行当,正是贩毒。王某自认为,他们做的交易很安全,是普通的网络化交易。但就在他第二次贩毒的运货途中,王某被他人举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0.56克。此时,他才知道自己做的“大买卖”是贩毒,是违法的,王某的两次交易对象都是未成年人。最后,经过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审理,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王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二

02

人体藏毒,是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而采用的一种比较隐蔽的藏毒、运毒方式。藏毒者强忍因胃部收缩的恶心感觉,将包装好的毒品用水吞进胃肠,或放进肛门,到目的地再将毒品排出。人体藏毒时,藏毒者把毒品包装成水果糖的形状,然后吞下去。由于胃肠的蠕动和胃酸的腐蚀,一旦外部包装破损,藏毒者随时会命丧毒品。目前藏独者有逐渐低龄化的趋势。2019年南京铁路公安成功破获一起特大跨国人体藏毒贩毒团伙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其中四名人体藏毒的犯罪嫌疑人均为未成年人,丁某就是其中之一。丁某在昆明开往南京的列车上由于神色异常、鬼鬼祟祟,被乘警盘问检查。通过检查,乘警发现丁某正在通过微信远程指导另一人在酒店房间内进行人体排毒。这一线索让一个四级跨国贩毒团伙浮出水面。


相关法条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规定,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采取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宽宥政策。未成年人涉毒是步入深渊的第一步,从刚开始的吸毒到后来以贩养吸,之后衍生出更多更恶劣的犯罪行为。毒品是犯罪的温床,未成年人涉毒贩毒不仅是对其个人的人生埋下了祸根,更是为社会留下了安全隐患。对于涉毒犯罪低龄化,我们应当有所警示:


1.未成年人交友要谨慎。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心理发育的阶段,对自己行为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而踏上涉毒道路。所以,未成年人应当谨慎交友,不要出入不良场所,避免与不良分子交往受其引诱、教唆,沾染恶习。


2.监护人要积极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尽到保护和教育的职责,多和未成年人沟通,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交友情况,帮助未成年人辨别是非,及时阻断其涉足不良行为的可能。


3.学校和相关部门应当多举办禁毒知识科普,以多种形式向未成年人宣传毒品的种类、危害等。警醒未成年人,莫要涉毒,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无毒、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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