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刑辩战队说法:贩卖假毒品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20-08-12 23:26:51 点击数:
导读:洪树涌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广东泓法刑辩战队——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洪树涌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委会委员兼刑事一部部长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

洪树涌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洪树涌 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委会委员兼刑事一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贩毒是犯罪,那么如果贩卖的毒品是假货呢?贩卖假毒品构成诈骗罪还是依然构成贩毒罪呢?

近日,珠海市中院审结了一宗贩卖假毒品的二审案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对上诉人刘某、秦某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的判决。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被告人秦某受马某之托,找到刘某买毒品。双方商定交易600克冰毒,谈妥后秦某和马某携带12万元毒资到珠海找到刘某,三人一起去陆丰向上家拿货。

拿到毒品后的马某回到家中发现毒品竟然是假货,秦、马二人便带着假货再赴珠海找刘某,将假的毒品交给刘某。之后刘某、秦某再次去陆丰取货,刘某将取到的毒品藏在其腹部裤带内。从陆丰返回珠海经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刘、秦二人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刘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648.31克。

奇葩的是,缴获的白色晶状体物质经鉴定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品化学成分。此时秦、刘二人才明白他们又一次买了别人伪造的“假货”。

香洲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秦某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刘某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分别判处刘某、秦某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珠海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对以假毒品进行犯罪的定性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案件解析:

本案的重点在于刘某与秦某对真假“毒品”是否知情。虽然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并未检测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品化学成分,该“毒品”并非是实质意义上的毒品。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假毒品”却以毒品的名义进行贩卖的,达到相应犯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是假毒品且以毒品名义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本案中的刘某和秦某,不知是假毒品且当作毒品贩卖,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象不能犯),系犯罪未遂,二人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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