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刑辩战队法律援助:“飞车抢夺”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2020-08-10 22:56:45 点击数:
导读:洪树涌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广东泓法刑辩战队——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洪树涌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委会委员兼刑事一部部长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

洪树涌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洪树涌 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委会委员兼刑事一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飞车抢夺,是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务行为的简称。飞车抢夺除了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外,往往还伴随着导致被害人受伤甚至死亡的损害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飞车抢夺”可能构成抢夺罪,也可能构成抢劫罪,那究竟什么情况下构成抢夺罪?什么情况下构成抢劫罪呢?

下面以笔者成功办理的一起法律援助案例说起。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吴1、吴2合谋抢夺,由张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吴1和吴2,张某负责驾驶,二吴负责动手强抢他人财物(主要是手机)。三人共作案十三起,违法所得手机十台,其中在第一次实施强抢行为的过程中,因被害人躲闪未抢到,被告人遂殴打被害人抢走其手提电话;在第二次实施强抢行为的过程中,导致被害人倒地手臂被擦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在第十三次作案过程中,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院三名被告人犯抢劫罪、抢夺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三人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又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分别构成抢夺罪、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吴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总和刑期八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张某、吴2亦犯抢劫罪、抢夺罪,这里不做详述。)

法律援助

一审法院判决后吴1立即提出上诉,广州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笔者为其辩护, 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吴1进行从轻判处,刑期从有期徒刑八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一万元改为七千元。

案例分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压制反抗、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行为,是指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抢夺,而且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包括对人暴力(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则成立抢劫罪)与对物暴力(即突然夺取,包括趁人不备而突然夺取,或者在他人来不及夺回时而夺取,或者制造他人不能夺回的机会而夺取)。

遇到飞车抢夺的案件,应首先判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利用飞车的暴力行为,如利用飞车逼挤、撞击、强行逼停被害人等。(1)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利用飞车的暴力行为,可以推定其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原则上构成抢劫罪。在此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2)如果行为人虽然没有利用飞车实施暴力行为,但在飞车抢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死亡,此时应判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①如果行为人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则成立抢劫罪。②如果行为人并不希望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对于结果系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情节加重犯。(3)如果行为人在飞车抢夺过程中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死亡,无论其主观上是抢劫故意还是抢夺故意,均应认定其构成抢夺罪。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飞车强抢遇被害人躲闪时,殴打被害人抢走财物的行为属于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该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在被害人低头看手机或在路上行走时,趁其不备实施强抢,属于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并且多次作案数额较大,该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

当然,抢夺罪与抢劫罪不是对立关系,抢劫罪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二者是特别关系。成立抢夺罪,不要求其行为到达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成立抢劫罪。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即飞车抢夺,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强行夺取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律师忠告

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害人又害己,飞车抢夺很容易导致被害人受伤,甚至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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