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无辜的生命应由谁“买单”?重庆公交坠江事故法律浅析
陈俊先 广信君达刑事一部
11月2日,震惊中外的“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调查已有结论。官方通过打捞出水的公交行车记录仪,以及调取数千记的社会车辆行车录像,最终还原了事发经过。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乘坐公交过程中与司机冉某发生互殴,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斯人已去,鲜活、无辜的生命消失,除了留给家属无尽的悲伤及大众惨痛的教训外,事故各方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避免类似的惨剧发生?(事发公交视频截图)
司机与女乘客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重庆公交坠江事故权利义务浅析
Q司机与女乘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A司机与女乘客两人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等方法,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女乘客明知司机在驾驶公交车辆,且该车辆正在正常运营(载客),自己殴打司机的行为必然引起司机的反抗,从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仍以私利殴打司机。女乘客的行为已侵犯了包括车上其他乘客及路面其他车辆的不特定社会公众安全。同理,经过职业训练的专职司机,明知自己反抗的行为会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危及其他乘客及路人安全,仍进行“反抗”,其行为已侵犯不特定社会公众安全利益。
Q两人行为为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A《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主观要件是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现要件是直接或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司机及女乘客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Q两人是否仍应承担刑事责任?
A《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其他乘客家属如何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庆公交坠江事故权利义务浅析
Q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A首先,《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其次,《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因为司机的侵权行为导致其他乘客的生命权受侵害,损害结果与行为有因果关系且司机正在执行工作任务(运营公交车辆),因此司机的侵权行为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Q女乘客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A《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本案中虽然肇事女乘客已死亡,免去刑事责任,但如肇事女乘客有其它财产可供继承,仍应在可供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Q哪些家属有权要求追偿?
A《侵权责任法》 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其他乘客事发时是否有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庆公交坠江事故权利义务浅析
Q其他乘客是否有权自力救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A《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其他乘客完全可以事发时,通过自力救济,制止女乘客及司机的行为,保护其他乘客及自身安全。
如果公交司机与女乘客都能保持克制、理性解决纠纷,也许悲剧不会发生;如果其他乘客能及时制止纠纷,也许悲剧同样不会发生,但世间万种药物,独缺“后悔药”!原逝者安息,生者珍惜!!!原全社会都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共建和谐、文明、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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