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州“龙哥”案--庞某某故意杀人案成功辩护

  发布时间:2018-09-11 19:51:58 点击数:
导读:刑事一部秘书处广信君达刑事一部导语近日,“昆山于海明案”告一段落,江苏警方发布公告:犯罪嫌疑人于海明的行为性质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案曾引发全民关注和热议,公众对于于海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存

刑事一部秘书处 广信君达刑事一部 

导语

       近日,“昆山于海明案”告一段落,江苏警方发布公告:犯罪嫌疑人于海明的行为性质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案曾引发全民关注和热议,公众对于于海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存在防卫过当、案件是否可能会向故意伤害发展等问题开展激烈讨论。无独有偶,早前广州也发生一起案情类似的刑事案件—广州“龙哥”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一部部长、合伙人洪树涌律师通过精彩的辩护,成功改变案件定性。

案件摘要

       2017年6月3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庞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某某街某桌球室打桌球时,被害人Q某某上前对庞某某无端漫骂,并用手卡其脖子。庞某某用手中的桌球还击Q某某头部后,Q某某当即持桌球棒追打庞某某,随后被告人庞某某跑入桌球室里间的麻将室躲避。Q某某到附近大排档内拿来一把菜刀并冲入麻将室进行砍砸,致菜刀脱柄而出。庞某某逃离桌球室时被害人Q某某又拿桌球棒继续追打庞某某。同案人陈某某见状上前劝阻Q某某未果,拿起桌球棒打了Q某某几棒。Q某某转身逃出门外。Q某某逃跑经过被告人庞某某时,庞某某拿出自卫的弹簧刀捅剌Q某某。Q某某因伤不支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Q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右胸部,致右腋静脉大部分断离、右肺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分析

庞某某故意杀人案成功改变定性

1

被告人庞某某主观上没有杀人的犯罪故意。

事发皆因被害人丘某无端打骂庞某而起。当时,被害人Q某某手持夺来的菜刀追砍庞某,庞某在慌乱躲避时拿了一把匕首自卫。丘某在追砍庞某时失手将菜刀掉落在麻将室内,其随即又持桌球棍到室外追打庞某。从丘某持菜刀追砍庞某,到其掉落菜刀改持桌球棍击打庞某的全过程,庞某的生命始终处于紧迫威胁状态,Q某某对庞某某的生命威胁一直未解除,由此,庞某某携带匕首并反击的目的一直是防身,主观上并无剥夺Q某某生命的故意。

2

本案件目前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庞某某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害被害人Q某某的行为。

    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Q某某的致命伤为右胸创口,但据庞某某供述,其当时只是用匕首在Q某某身上乱捅,并未提到具体捅刺部位。案件相关证据、视频资料均仅能证实庞某某有打击被害人Q某某的行为,却无法证实具体的打击、捅剌部位。本案证人证言等证据均能证实,被害人Q某某在案发时曾对被告人庞某某进行持菜刀和桌球棍追砍打骂、威胁等行为,被告人庞某某在生命始终面临高度危险状态下而被迫持刀反击Q某某的行为实属自卫行为。而且综合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庞某某向被害人近腋窝的右胸部致命一刀时,是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目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本案证据只能证实庞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而并非故意杀人。

3

被害人Q某某的行为负有过错。

被害人Q某某无端滋事打人是本案引发并激化的直接原因,属负有过错。

4

被告人庞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庞某某是主动到广西某某派出所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被告人庞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裁判要旨

被害人Q某某无端滋事打人是本案引发并激化的直接原因,属负有过错。  

   经查,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与被告人庞某某、陈某某的供述相印证,证实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Q某某无端打骂庞某某引发,庞某某用桌球棒还击Q某某头部再激怒了Q某某,导致Q某某先后拿桌球棒、菜刀来追打庞某某。庞某某随后逃躲且想先行离开现场时,Q某某还继续拿桌球棒追打庞某某,这才激起陈某某、庞某某反击并对其追打。综上可见,被害人Q某某无端滋事打人是本案引发并激化的直接原因,属负有过错。庞某某、陈某某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符合社会价值评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庞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当。

   结合本案起因是被害人先打骂庞某某,且被害人经他人劝阻及庞某某逃躲后,不仅持桌球棒追打庞某某,还从他处拿来菜刀进行打砸,刀脱柄后以及庞某某准备离开时,被害人还继续拿桌球棒追打庞某某等情节,将庞某某逃躲被害人行凶未果并在被害人被陈某某用棍打至逃跑状态下所实施的激情持刀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更符合社会价值评判。综上,公诉机关认为庞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庞某某及辩护人认为庞某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的辩解、辩护意见本予以采纳。

被告人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编后语

       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至高无尚,每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非法损害他人的生命与健康。回归本案,如果被害人平时尊重他人,案发前不欺压、伤害他人,也许悲剧便不会发生。然而,生命没有如果,人生没有“后悔药”。反思当下,只有人人都对生命心存敬畏与尊重,悲剧才不再上演,才能让更多的家庭收获幸福、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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