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经济犯罪受害人,如何追回损失?

  发布时间:2017-07-17 23:52:22 点击数:
导读:司法机关办理诈骗、盗窃等涉及侵犯财产犯罪的刑事案件时,首先由警方、检方进行追赃,法院审理时再让被告退赔。但如果追赃不成,受害人往往自认倒霉,因为再提起民事索赔,还要先交诉讼费,而被告人刑满释放后,是否赔

     司法机关办理诈骗、盗窃等涉及侵犯财产犯罪的刑事案件时,首先由警方、检方进行追赃,法院审理时再让被告退赔。但如果追赃不成,受害人往往自认倒霉,因为再提起民事索赔,还要先交诉讼费,而被告人刑满释放后,是否赔偿还不一定。那么哪些刑事案件伴随有物质损失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可以另行起诉?哪些又属于追赃范围而不能寻求诉讼救济?

  法律界人士指出,对经济犯罪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不得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只能由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律界人士提醒受害人,发觉受损后应立即去公安机关报案,证据由公安机关调查取得,案破得越早追回损失的可能性越大。

  典型案例

  案例1. 刑事追赃不足民事再次起诉

  2000年4月,在兰务工的杨某夫妇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2006年2月,王某以帮杨某女儿解决工作为由,一次性骗得16万余元现金。此后,王某频繁向杨某夫妇“汇报”进展,并谎称能为其女儿办理出国手续,先后又收取了1万元“活动经费”,后杨某夫妇发觉上当后报案。2007年3月19日,王某被城关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7月18日,受害人杨某夫妇缴纳了近4000元的案件受理费后,持王某出具的收条将正在服刑的王某告上民事法庭,要求其返还被骗钱财。法院判令王某依法返还骗取的现金17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这次判决至今没能执行。

  案例2. 诈骗案受害人再起诉被驳回

  2007年7月下旬,广西男子廖某以帮同乡找工作为由骗取钱财1.4万元遭到刑事指控。就在法院审理此案时,他的家人找到受害人杜某还了2000元钱,并承诺分期退还剩余钱款1.36万元(含利息1600元)。杜某表示谅解,廖某也因此得到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9年3月底,廖某刑满释放,但此后的几个月中,他并没有按照退赃协议退还余下的款项。同年7月7日,杜某拿着廖某摁了手印的退赃协议向良庆区法院递交了诉状。他认为,廖某当初跟他签下这份协议,事后却不还款,等于二次欺骗,请求法院按协议约定,判廖某返还他余款及利息1.36万元。然而当地基层法院一审驳回了杜先生的起诉。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颜东凌

  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彭秀珩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剑明

  主持人:因诈骗遭受的经济损失,受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颜东凌: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我看来,这两条规定,并没有限定哪些犯罪行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凡是犯罪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都应当允许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0年最高法颁布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则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规定指出,上述物质损失是指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此外,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受害人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

  彭秀珩:该解释明确将诈骗、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外。也就是说,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并非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仅限于杀人、伤害、抢劫、交通肇事等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具有损害赔偿内容的犯罪案件。对经济犯罪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不得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而只能由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将两种诉讼活动并在一起进行,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法院的办案时间和人力、物力,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如果不限制其适用案件的范围,将所有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案件,都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则会分散刑事审判人员的精力,导致刑事审判工作效率降低。

  邱剑明:案例1中,王某被判有期徒刑,承担的是诈骗犯罪的刑事责任;另案又被判赔偿杨某17万元,承担的是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这两项责任虽然都源于同一个诈骗行为,但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两者并行不悖。案例2中,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他从杜先生手中骗走的钱属于赃款。根据法律规定,赃款赃物应该由办案机关在刑事案件中进行追缴,如果追缴的款物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可以对剩余的部分提起民事诉讼。廖某已经退还杜先生2000元,杜先生的实际损失还有1.2万元,但他却以退赃协议为依据,要求廖某连本带利还他1.36万元,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而法院驳回杜先生的诉讼请求,只是因为他的“诉因”错了,并不代表他不能够通过诉讼来追回损失。如果他换个角度,直接要求廖某退还剩余的赃款,应该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主持人:不少诈骗、非法集资等侵财性案件受害人都在质疑:为何不可以附加民事诉讼,而且开庭也不通知受害人?

  邱剑明:的确,法院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很容易造成受害人身份的尴尬,因为不是原告身份,仅仅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检察院认定的诈骗数额往往与受害人实际损失不符,受害人无法通过检察院来达到完全追偿的目的。即便是对一审判决不服,受害人连提起上诉的权利也没有,只能通过建议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完全处于被动地位。而一旦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受害人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所需要支付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往往就很大了。

  颜东凌:至于法院是否应通知受害人到庭的问题,因为刑事诉讼中受害人和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不同的。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是公诉机关和被告,法律规定了受害人有参加刑事诉讼的权利,特别是参加庭审的权利,但没有具体规定法院在开庭前通知受害人到庭是必须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没有通知受害人到庭参加诉讼的确没有保护受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但目前来说并未违反程序法之规定。实践中,往往很多诈骗、非法集资案件受害人数众多,这在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提交的证据中都有明确记录,法院通常认为没有必要,也无条件通知每个受害人到庭。最终受害人的损失只能由法院判决追缴,由侦查部门执行追缴。

  主持人:侵财性犯罪如果事实清楚,定罪量刑不难。可是,如何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却成了法官心中的难题。

  彭秀珩: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虽然司法解释中提到,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可视为受害人寻求民事救济的法律依据,但因为该法条的笼统性,给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复杂性。公安、检察和法院在侦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中对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对于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法院一般判决继续追缴。但是各司法机关往往因为对法条理解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操作方法: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于赃物的认定比较容易,但对于是否属赃款所购的赃物,公安机关在认定上比较困难,由此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财产时就会心存疑虑。其次,对赃款所购赃物的处理存在法律漏洞。往往被告人用非法所得购置房产等财物较为普遍。对这些财物的处理,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其无拍卖、变卖的权力,无法对扣押、查封的赃物进行处理。对法院而言,刑庭只能作出判决,也无拍卖、变卖赃物的权力;执行庭按照法律规定只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财产刑,对于赃物的处理,执行庭没有权力。由此,造成了被扣押、查封的赃物无人处理的现象。再者,对于赃款尚未完全追回的侵财性犯罪案件,法院一般判决赃款继续追缴。但是对于此判决,公安机关认为其已经侦查终结,没有追缴赃款、赃物的权力,而法院认为追缴赃款并非法院的职责,因此,此判决如同空判。最后,对于追赃后,尚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法律上虽然规定被告人应退赔,但实践中,该判决由谁执行,如何执行均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邱剑明:什么情况下认为通过追缴仍不能弥补损失,得以提起民事诉讼,又涉及到一个追缴的期限问题,这是很难实际把握的。结果就出现了法院认为属于追赃范围而不予受理,而侦查机关认为属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而追缴已基本无望的尴尬局面。但受害人要想回头寻求附带民事诉讼的帮助,又因为司法解释已明确界定了只有两类情况可以附带民事诉讼。

  颜东凌:这也造成了侵财性案件受害人强烈不满,一是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受害人宁愿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损失,也不愿向公安机关报案,从而纵容了犯罪,影响了社会风气。考虑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际,应当按正确的立法精神,去修改和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显得迫在眉睫,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并不限制受害人选择其他途径寻求司法保护,不排斥法院单独受理民事请求,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救济程序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要。还应让追赃等刑事保障措施与民事诉讼权利救济分开独立实施,切实保障受害人在公法上的权利和私法上的权利。另外,受害人发觉受损后应立即去公安机关报案,证据由公安机关调查取得,自己有证据和线索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案破得越早,损失追回越有保障。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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