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类新型经济犯罪手法警示

  发布时间:2017-07-03 16:06:29 点击数:
导读:文章来源:台州日报近期,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网络为媒介的经济犯罪呈现了普遍蔓延的趋势,且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作案方法变化多端,给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带来很大困难。现将近期几类新型的经济犯罪手法予以披露,

文章来源:台州日报

  近期,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网络为媒介的经济犯罪呈现了普遍蔓延的趋势,且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作案方法变化多端,给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带来很大困难。现将近期几类新型的经济犯罪手法予以披露,便于社会公众识别。

  通讯员  吴元飞


  购买原始股诈骗

  

  【作案手法】

  犯罪分子打着“政府项目、资本运作”等幌子,以高额利润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所谓的投资。其“连锁经营”、“纯资本运作”、“投资国家秘密项目”、“原始股出售”等,实际是以自愿投资、高额返利等幌子,以亲戚、朋友为纽带,进行的一种集资诈骗行为。在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往往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并形成上下层级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交纳的费用,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在诈骗过程中,使用传销的手段来增强诈骗的诱惑性。

  

  【典型案例】

  

  201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朱某等人以其位于上海的某公司筹集资金运作上市为由,向广大群众销售原始股,诈骗资金达3000余万元。

  

  【警方提醒】

  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向被害人提供印刷精美的所谓证书,通过互联网建立网站发布相关信息,拥有固定电话、传真机及电脑等通讯设备,迷惑他人,更具欺骗性。广大投资者应到国家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通过具有证券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股票投资,千万不要轻信以电话、传单和召开推介会等方式进行的投资宣传,谨防落入骗局。

  2

  P2P网络贷款诈骗


  

  【作案手法】

  犯罪分子以开展P2P网贷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发布含有虚假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的贷款信息,向社会公众大量吸收资金。这些非法募集的资金,有的形成“资金池”再以高利转借给他人,有的则被平台控制人用于个人公司经营或个人消费及支付高息。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典型案例】

  事主朱某在网上看到深圳某投资公司于2月10日在广东深圳上线运营,从事P2P网络贷款等业务,该公司宣称是一家由工商部门批准,获得金融信息服务资质,得到政府认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承诺为所有投资者作担保,所有逾期的贷款由公司自有资金垫付,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为零。朱某被该宣传资料吸引,先后汇入资金28万元,约定贷款年利率24%,贷款期限为4个月,至4月底,朱某发现该公司网站再也打不开,客服电话也打不通,才意识到被骗。

  

  

  【警方提醒】

  投资者投资前应从多渠道调查P2P网贷平台资质、出借资金用途等信息,了解出借资金流转方式,尤其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与合法性,综合判断P2P网贷平台是否规范运作。投资人一旦发现平台涉嫌违法犯罪,要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才能尽可能地挽回损失。

  3

  非法网络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期货交易

  【作案手法】

  

  不法分子利用注册成立的各种类型投资咨询公司和贵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以境外合法黄金交易商境内分支机构、代理商的名义,在未取得期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自建封闭黄金、白银等期货交易平台,利用网络、QQ群等渠道发展客户,采用类似期货的交易模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交易过程中,通过向客户收取高额手续费并陆续制造“交易亏损”,然后进行所谓的强行“平仓”,骗取客户钱财,造成客户重大损失。

  

  

  【典型案例】

  2009年下半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注册成立多家投资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招揽郑某、董某等人制作了公司网站以及相关宣传资料,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通过租用非法网络交易平台,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诱骗社会公众擅自开展无实物交割的黄金标准化合约交易,收取客户高额手续费并制造“交易亏损”骗取客户钱财,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警方提醒】

  市民在投资前一定要选择由证监会批准的有资质的投资机构,由该类机构中具有投资咨询业务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可到证监部门网站核实其资格、证书编号及执业机构的名称。市民切不可相信网上许诺高额回报的交易平台,发现此类犯罪活动后应立即报警举报,以方便警方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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