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民收购粮食案浅谈非法经营罪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7-04-01 12:06:20 点击数:
导读:作者:洪树涌陈俊先【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力军,男,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2015年3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2016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洪树涌 陈俊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力军,男,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20153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20164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下称原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公诉机关起诉书称:20141130日至2015120日,被告人王力军在未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经营执照及粮食收购许可证前提下,擅自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附近村组无证非法收购玉米,并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非法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

 

【法院裁判要旨】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力军在未获得当地粮食管理部门的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擅自从事非法粮食收购活动,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最后判决:一、被告人王力军有期徒型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力军所得非法收入人民币六千元,由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下称再审法院),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下称再审公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再审中再审法院及公诉机关均认为:被告人王力军的行为虽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但其行为达到严重扰乱粮食市场经营秩序,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终再审法院判决:一、撤消原一审法院的生效判决;二、被告人王力军无罪。

 

【律师后语】

看完案例后,不少老百姓可能会问:做什么生意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什么样的程度才要被判刑?回答上面的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1、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答: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文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上述只是简单列具了三项行为,事实上是不是规定了这三样行为昵?不!!!共有十几样这么多昵。而且好多你想都想都想不到。

 


2、非法经营罪包括哪些行为?

答:1、未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倒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

 2、私自印刷、发行未有合法书刊号的书刊,情节严重的;

 3、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业务的;

 4、未法经营国际及港澳台长途电话、互联网业务并从中牟利的;

 5、倒卖林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批文的;

6、倒卖野生动物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批文的;

7、参与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

9、非法生产、倒卖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8、贩私盐;

9、国家重大灾害、疫情发生时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非典时期倒卖板蓝根的行为);

10、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

哗!一共有10项这么多,那是不是只要做了这些行为,就一定要被判刑?也未必,达到一定的数额(金额)造成一定的影响才会被判刑滴!

 

3、违法行为已严重到什么程度才要判刑?

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达到以下数额(金额)标准的,才需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1、贩私盐二十吨以上或者已经被盐业局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贩私盐十吨以上的;

2、贩私烟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者卷烟数量二十万支以上的;或者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信用卡套现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未达到上述数额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个人倒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公司、企业违反规定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5、非法印刷、发行书刊、出版物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或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以上的。

 6、非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老百姓日常经营生活中有哪些非法经营风险需要注意的?

答:

1、  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方面的。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金融市场蓬勃发展,特别是自2014年年底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兴起,很多打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互联网外汇、互联网黄金等外汇、贵金属理财金融公司纷纷通过微信、网站等平台向外推荐产品,同时也在大量招募员工。上述说到的外汇、贵金属等交易,国家有明文规定交易主体资格及交易场所,老百姓在理财、应聘时一定要了解清楚相关公司、企业是否具有交易主体资格,是否有监管场所进行交易,以免自己遭受损失或承担刑事风险。

 

2、  变相从事传销活动。

80年代起,传销活动开始在中国盛行,从2010年开始,传销活动从沿海向内地渗透,且有了“变种”的表相,像笔者之前接触的案例,有的传销活动以销售具有保健功能的产品为外表,向周边的省、市发展“金字塔”结构的销售网络,且以高额的“销售提成”为诱饵发展组织成员。很多的传销组织有自己的网站、有自己注册设立的公司、办公场所或销售铺面,老百姓如果不仔细观察,很难发现个中问题。因此,老百姓、特别是年轻大学毕业在招工过程中遇到企业高额“销售提成”,要求发展下线的,要引起足够警惕。

 

3、  在重大灾情、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

2008年的非典疫情令许多中国人仍记忆犹新,疫情发生期间部分省市传言板蓝根冲剂、碘盐等商品对“非典”预防起到积极作用,于是不少人动起小聪明,趁机囤积相关商品,抬高物价。

4、  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行为。

近几年在沿海发达城市,每当网络曝出哪里出现亿万彩票中奖者,在吸引众多彩民的目光的同时,也吸引不少市民也去会试试运气。这就让不少人看到博彩业的发展机会。小编在此要提醒您,在我国只有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两项博彩业才是合法,其它博彩业都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的风险。而且即使要经营体彩和福彩业务,也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文并拿到工商登记,否则就触犯本文所说的非法经营罪。

 

一口气说了这么多涉及非法经营罪的行为,相信各位亲们找工作、做生意也心中有底了。还是那句话: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只有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守住某些底线,才能安心、平稳的走上致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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