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二)

  发布时间:2017-07-04 17:51:22 点击数:
导读:申请人:洪树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犯罪嫌疑人蔡某华之辩护人;通讯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层、10层;电话:13929585119申请事项:对南京市某区公安局所逮捕的犯罪

         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二)

申请人:洪树涌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犯罪嫌疑人蔡某华之辩护人;

通讯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29层、10;电话:13929585119

申请事项:

对南京市某区公安局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蔡某华的逮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蔡某华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日经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经辩护律师对本案的了解和研究,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华已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蔡某华即使构成妨害作证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其次,羁押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防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发生;避免出现“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的情形。根据本案案情分析犯罪嫌疑人蔡某华实际上已不存在上述情形,即犯罪嫌疑人属于妨害作证罪等非暴力犯罪,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经可以排除;

最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等相关情况,即使犯罪嫌疑人蔡某华构成犯罪也是初犯、偶犯,犯罪嫌疑人蔡某华无继续羁押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调整为以羁押(即逮捕)为例外,而以非羁押强制措施为常规。

鉴于前述事实与理由及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蔡某华的辩护人,期望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高度关注本案,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查实相关事实与证据的前提下,请予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蔡某华采取的羁押强制措施,如需要继续查证,请予变更强制措施。

此致

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洪树涌

                                                                                 2017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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