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撰写刑事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技巧
律师沟通的能力主要体现在“说”和“写”上。“说”主要是指与当事人、办案人员的沟通,当庭表现等也能体现律师口才;“写”主要体现在撰写各种法律文书上,尤其是我国的法律体制不同于欧美等国家,欧美国家的律师在庭审时可以随意走动,慷慨激昂、声情并茂地发表意见,而我国更多的则是以提交的书面文件为主,因为“写”出来的材料更具有正式性,甚至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只能递交书面文件,比如大部分刑事二审案件都实行书面审理,因此,文书写作的能力对律师来讲至为关键,那么,如何能写好刑事法律文书便成为困扰很多年轻律师的难题。下面,笔者专门就刑事案件中法律文书的写作作一简单介绍。
一、刑事法律文书的范围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一般所涉及到的法律文书有:向公安机关递交的报案材料、《立案申请书》、《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等;向检察院的递交的《建议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建议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等;向法院递交的有关定罪量刑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等,甚至还包括与所代理案件有关的信访材料、反映材料等。
二、撰写刑事法律文书的方法
(一)结构方面:整体开篇布局
1、开头:开门见山、简洁明了、直奔主题
不同的法律文书的开头也有所差异,但是针对文书开头的总体要求是要简洁明了并清楚表达立场,建议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写作习惯形成固有的文书模式,再根据材料的形式进行调整。
例如笔者的辩护词开头的固定模式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XXX罪一案被告人XX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本案开庭前,辩护人通过详细阅卷、调查了解和多次会见/约见被告人,已经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有了一个明晰准确的认识,现辩护人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针对被告人XXX被指控的罪名分别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上开头既亮明了身份,介绍了授权来源,又表明了自己已经进行了哪些工作,并自然引出了随后的辩护意见,即凝练又铺垫到位。
2、
第一部分:本案的基本情况,就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作一简单介绍,要求语言简洁流畅、事实脉络清晰、法律关系明确;
第二部分:本案存在的问题或者是阐述得出自己结论的原因,要求逻辑清楚、论证得力、有理有据;
第三部分: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者表达诉求,要求方法得当、诉求明确。以上是最常用、也是最稳妥的“三段论”结构的文书结构。
(二)内容方面 :针对罪名辩护
1、如果所办案件涉及不同的罪名,则应该按罪名分别阐述
因为罪名不同,每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同,所涉及的罪轻或者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也各不相同,律师在进行辩护时的切入点也会相应不同,所以这种情况下,建议分部分阐述,逐个攻破。比如笔者之前代理的被告人同时涉嫌故意杀人罪和重婚罪一案,在辩护词时便分为两部分分别阐述:“第一部分
2、如果是同一个罪名下涉及多起犯罪事实,那么律师在写法律文书时则要视情况而选择:是合并处理还是逐个攻破
如果这些事实的性质一样,律师所进行辩护的角度、方向、理由都一样,那么则应该合并处理,这样会使得整体文书紧凑、高效、不拖沓,受众在阅读时也会思路集中,很快明白律师的观点,比如笔者正在办理的一个受贿案件,检察院共起诉20起,但是经过分析,发现这20起中有的事实类型是相同的,因此笔者在辩护词中便进行了分类:当场拒收部分;及时返还部分;逢年过节礼尚往来部分等;
如果被告人被指控的虽然是同一个罪名,但是每起犯罪事实互不相同,律师所辩护的角度和理由也不一致,那么则需要针对每一起事实展开论述。比如笔者前年代理的徐XX涉嫌受贿罪一案,检察院指控其有九起犯罪事实,即收受了九笔贿赂。笔者通过阅卷,发现这九起事实之间并无牵连,且检方证据均站不住脚。因此,笔者在辩护词中对每一起事实都进行了详尽分析,查找相应法律,说明辩护理由,最终达到了“九起犯罪八项否”的良好的辩护效果。
3、
一般文书的重点即第二部分“阐明理由”,律师要针对当事人所涉嫌的罪名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意见。一个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其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其中一项不符合的话,那么则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对罪名的定性主要依赖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某个构成要件无异议时则不需要阐述,重点论述有异议的构成要件。
4、只需针对指控罪名进行辩护,无需对“假想”罪名进行辩护
有的律师为防范公检有可能提出的各项罪名,为尽可能“全面”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故而对于案件中涉及到的罪名以及可能涉及到的罪名均进行了辩护,力求一劳永逸,然而此种做法不可取,因为律师只需针对公检机关的指控做好本阶段的防御即可,至于接下来办案机关如果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不构成该罪,那么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则是下一步骤的问题。该种律师窃以为自己分析全面,实则是业务不专业的表现,因为律师只是“防御性辩护”。
以笔者去年办理的一个案件为例,当事人涉嫌爆炸罪,则律师在文书中只需论述其不构成爆炸罪的理由和依据即可,而无需替公检机关设想:“如果爆炸罪不构成的话,会不会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会不会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会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从而在文书中将有可能涉及的全部罪名完全排除,最终得出无罪的结论。其实不必如此。
5、律师只需针对被指控罪名进行辩护,无需认定该案构成其他犯罪,除非两个罪名在量刑上差异很大,律师辩护的目的是要做从轻处理
经常看到有的法律文书中出现类似“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应该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等类似的论述,这样虽然否定了公检指控的罪名,但是却对被告人另行定罪。律师写作文书的目的是让办案机关采纳律师的意见,从而对指控罪名进行去除或者调整,但是作为律师,并没有义务、也没有立场给当事人的行为再另行设定一个新的罪名。“不构成此罪,构成何罪”是公检法需要考虑的问题,律师不能越俎代庖,律师的职责也不允许这样去做。除非辩护律师认为该犯罪事实确实构成犯罪,不可能进行无罪辩护,只能做从轻、减轻辩护,而在两个罪名的量刑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时可以提出当事人的行为虽不构成被指控犯罪的“此罪”,但是却构成另一个相对轻很多的“彼罪”。
6、不要在一个文书中既做无罪辩护,又做从轻、减轻辩护,此为相互矛盾之举
有的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进行无罪辩护,但是又担心作无罪辩护存在冒险,法院会不采纳,甚至引发对抗,导致矛盾激化,因此便在无罪辩护的意见后面补充到:“退一万步讲,即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也应该对其进行从轻、减轻处理”,以求两道防线,双重保险。殊不知这不仅会让法官质疑你的业务素质,而且会起反作用,让法官怀疑你提出的“无罪意见”的真实性,因为“无罪”和“有罪(罪轻)”本身便是相互矛盾的,二者不可并存。案件的定性有且唯一:“罪”或者“非罪”,不可能出现同一个案件既是无罪又是罪轻的情况,律师如此辩护只能说明对自己发表的“无罪”观点没有信心,且从内心已经认定“无罪”的观点并不会被采纳,从而自身便已削弱了自己的辩护力度。
三、
(一)内容方面
1、标题要明确简短、含有结论,一定要为陈述句
一般受众在看材料时,主要看文书标题、开头、小标题、结论等,如果受众认可小标题的内容时便不会详细看具体阐述部分,只有觉得小标题内容不符合自己认知时,才有可能细看其后的内容。因此,小标题一定要含有结论且为陈述句,否则,受众看到全部小标题都不含结论时,不仅会感觉不知所云,甚至会没有耐心细看。
比如,小标题“被告人收受他人现金是发生在其离职之后,并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就远比“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被告人收受现金的时间和其后的处理方式都存在问题”要明确、清楚。
(二)形式方面
1、
文书中出现错别字是大忌,一个专业、细致的律师绝对不允许自己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2、
当事人业务素质一般不如律师,但是如果在文书中出现了常识性错误而被当事人挑出来时,则相当有损律师在当事人心中的地位。
3、
比如律师在写给公检法机关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等时,则应该使用法言法语,避免使用口头语;文风应该端庄,不应当随意;但是如果律师是以当事人身份撰写反映材料或事实经过时,则可以口语化、随意化,律师要根据不同的文体、身份在不同的文风中进行切换。
综上所述,写好一篇刑事法律文书不仅需要作者深厚的文字功底、对案情的全面把握、对案件的定性思考、对法律的深入理解,更需要掌握一些写作方法和写作技巧。一篇好的刑事法律文书不仅可以准确无误地向他人传递律师的意见,而且很有可能在侦查阶段起到“一举定乾坤”的作用、在审查起诉阶段起到“临门一脚”的作用、在案件发展势头不利时起到“乾坤大挪移”的作用……因此年轻律师在平时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的写作能力,在重视提高自己“说”的能力的同时,不忘培养“写”的能力,力争每一篇刑事法律文书都不仅能做到“达”,即通顺明白,而且能做到“雅”,即词语得体,简明优雅。
转自尹灿星律师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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