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让语言掷地有声

  发布时间:2016-09-23 16:33:01 点击数:
导读:信仰,让语言掷地有声——专访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树涌【个人简介】洪树涌律师,广东省普宁市人,郑州大学法学学士,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企业风险防控等,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

信仰,让语言掷地有声

——专访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树涌

 

   作者:李想

   【个人简介】

    洪树涌律师,广东省普宁市人,郑州大学法学学士,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企业风险防控等,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和律师联盟”创始人之一,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联合导师,广州市经济法学会对外交流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普法志愿者协会副监事长,广州市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特邀嘉宾律师,广东狮子会华森服务队创队理事、法律顾问委员会主席、宪章制度委员会主席。

2011年洪树涌律师入选法律教育网的“中国公益律师100强”,并作为特邀嘉宾出席中国首届网律大会,倡议设立律师节,2014年1月成为《中国日报网》的特邀公益律师,被中国律师年鉴网、《中国法律年鉴》和《中国当代优秀律师》联合评选为2013-2014年度优秀刑辩律师。其先进个人事迹被收编入《中国当代优秀律师》、《中国刑辩大律师》、《中国力量——百名创业家风采》、《求是先锋》、《当代杰出人物贡献风采录》等书中,曾接受电视台《打开案卷》、《今日中国》、《中国网》、《中华儿女》(海外版)等等媒体的专访报道。

【正文】

广袤草原,连绵群山,天际线上点缀着一缕缕银色的光环,呈现出一幅唯美雄壮的惊人画卷。碧空之下,当地人常常能够看到五步一拜、十步一跪的路人,带着坚定而幸福的笑容,朝着心中最为神圣的地方前行,无论面前如何艰难、天气怎样变幻,都义无反顾,歆享着精神的盛宴,他们便是朝圣者,信仰的使者。

在物质愈加充盈、风景流光溢彩的现代社会,信仰更是每一个人的精神归宿,我们离不开他无私的指引,迈向纯净美好的远方。他如冬日里的暖光,让人迷恋;他像悬崖边的缆绳,施以希望;他更是行为的发动机,点燃激情。而这伟大的精神领袖对于洪树涌律师来说,便是对于法律的追随。

在一片质疑声中,洪树涌律师如朝圣者般坚守自己的信仰,踏上律师之路,并以公平与正义为两翼,不断凭借自己的勤奋与努力接受挑战,载誉而归。他曾不善言辞受人嘲讽,便紧盯目标,改变命运;他曾骑自行车来回几十公里地,为工作奔波,就暗自发力,不负韶华;他曾为自己的当事人一遍遍申请取保候审,只为竭尽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也许人生并非一帆风顺,当遇到风暴雨雪时,能够昂首挺胸,毫不畏惧,并伸出双手扭转乾坤,便成就了今天独一无二的自己。洪树涌律师就凭着这股不服输的劲头,依靠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严谨的思维方式,熟练的法律技巧,为当今律师界添加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逆流而上,力排众议掌控命运

  从儿时起,洪树涌律师在同学和老师的眼中,是个喜欢伸张正义、不善言辞的人,或许能够像其他孩子一样,顺利考上师范学校,毕业以后到学校教书,生活安稳就足够了。但自尊心极强的洪树涌律师并不这样认为,他告诉自己一定要上大学,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在高中毕业的时候,性格内向的他向自己下了战书,一定要学习法律,闻者都摇头叹息,认为他不是那块“材料”,老天也想作弄他一番,经过一波三折,凭着一股不服输的精神洪律师彻底地改变了自己的命运,他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昭告天下,好律师仅仅是靠滔滔不绝的“口才”是不行的,最重要的是要“言之有物”,有理有据,特别是一字千金,掷地有声!

也许是有意识的自我锻炼,抑或是树立了清晰的发展目标,大学学习期间,洪律师变得活跃起来,积极参加学校社团活动,随着自己特长的凸显,他更自信了,不仅学习成绩优异,而且各类社团活动也办得有声有色。“作为潮汕人,我之所以选择到中原去求学,就是因为想要多了解北方人的习惯与生活环境,练好普通话,为今后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为办理全国范围内的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我真的做到了。我始终认为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而不是上天注定的。你想过什么样的生活,只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就一定能够实现。”不得不赞叹洪律师的前瞻性,如今面对五湖四海的当事人,奔波在祖国的每一寸土地上,他都能够熟练地运用铿锵有力的语言传达法律的精神,传递正义的光辉。

“其实我以前的性格反而是现在的优势,不夸夸其谈,注重实战,当事人更加信任我。所谓言多必失,在法庭上,语言多少并不重要,好口才的关键是言之有物,能说到重点,字字铿锵。”的确,这种沉稳和踏实,是每一个当事人最需要的,也许就是这样洪树涌律师能够一路走来,逐步建立起自己在律师行业的良好口碑,并超出工作范畴,与当事人,甚至竞争对手成为好友的秘诀。

    势如破竹,专注刑事诠释正义

2002年,怀揣热忱与梦想的洪树涌律师毕业了。他当时把职业发展起点定位在广州或者深圳,更想与家人一起生活,但经济压力迫使他不得不“曲线救国”,来到了汕头。这里的生活成本较低,且离老家近,对于他来说是最佳的落脚点。当时全单位只有洪树涌律师一人是骑自行车上班的,一次他骑车到公安局查阅资料,来回三十多公里,那段经历至今记忆犹新。“第一个月发工资,我就立刻换了辆二手摩托车。当时我给自己定的目标是,三年之内,买房买车,实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结果提前就完成了。”富于勤奋上进、永不服输精神的洪律师承受过诸多压力,但所有挫折和困难仿佛在来到他面前时,就立刻转化为源源不断的动力,这动力推动着他不断向上攀登,毫不懈怠。

洪树涌律师之所以能够快速成长起来,除了虚心好学,勤奋务实之外,洪律师说还要感恩陈文彬师傅和单位同事们的帮助。2013年,他实现了自己毕业时制定的目标,携家人来到了美丽的羊城——广州,到省会城市的第一天,洪律师就指着“小蛮腰”对面广州新地标也就是广州最高的写字楼“东塔”对朋友说:“我一定要到上面去办公”,这个梦想马上就要实现了,因为洪律师已经成为华南地区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该律师所明年就要搬到“东塔”去办公了,广信君达律师所成立于1993年1月,是广东省成立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设在广州,并在武汉、深圳、中山、东莞、清远和日本东京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具有依托粤港澳、辐射全国、服务全球的地缘优势,被聘请为“广东省国资委系统法律服务专业机构库入库机构”。目前律所拥有一支400余名由资深律师、专家学者领衔组成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以优质的法律服务、规范的运营管理,获得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法律服务行业文明服务窗口、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广州十佳律师所务所等多项荣誉,是第十六届广州亚运会组委会唯一常年法律顾问。

站在更为宽广的事业发展平台之上,洪律师放眼未来,笃定刑事,带领自己的团队向更具挑战性的领域咄咄逼近,势如破竹,打造专属品牌。“众所周知,刑事有‘三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需要律师具备更高的业务素质、人格素养和社会责任感,但我们就是要迎难而上,捍卫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自由权利。”学海无涯,洪树涌律师不仅严格要求自己,而且鼓励团队中的每一位优秀律师不断学习,提升自己,认真钻研,不懂就问,才能把案件做得更好更精细。洪树涌律师组建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全部毕业于有名的法律院校,大部分律师已执业十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团队成员精诚合作,经办的每个案件都经集体研究、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专业优势,选择最佳辩护方案,在合法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我认为最有效的学习方式,是团队内部对案件的研讨,定期针对不同类型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各抒己见,交流思路,如此可以开阔眼界,学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并且学以致用。”此外,洪树涌律师还积极参加各大著名法学院校的高级研修班和全国刑事方面的论坛等,形式多样,乐此不疲,这样不但学到很多新的知识,而且还认识了全国各地的刑辩律师朋友。

2012年《新刑诉法修正案》获全国人大通过,对于刑辩律师来说,会见难、阅卷难等问题有所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新的问题,包括侦查阶段,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沟通时,还存在不顺畅的情况。当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时,通过率极低,“希望今后的立法能够更加关注这方面,因为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感触最深的。”洪树涌律师不仅做好本职工作,更能够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有些未成年人,本来可以先被保释出来,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无法实现,在看守所内反而容易受到不良影响。”

   匡扶正义,风险防控锻造经典

 案件是每一位律师最为津津乐道的,作为辛勤付出的智慧结晶,总是那样满是离奇,而又不乏个性,最全面准确地表达律师的个人理念与办案风格。洪树涌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多起引起重大反响的成功案例,其中包括沈某昭因“六合彩”杀人抛尸案、黄某华等人特大走私毒品案、林某梅离奇交通索赔案、蒙面歹徒数十秒抢劫便利店案等一系列媒体争相报道的案件,更有一些当事人提前释放的代表性案件,如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山东孙某某涉嫌诈骗罪、北京刘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东莞林某某涉嫌盗窃罪,安徽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等。

近几年来洪树涌律师着重研究关注的办案方式,即企业刑事风险防控。

“我是行业中进行提前介入比较早的律师,在危机发生时,尽快了解案情,化解危机。一次一位老板被公安局人员围堵在办公室中,我及时赶到,发现其并不符合办案程序,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法律的公正。”虽然通过这种方式办案会比较辛苦,因为有时很晚一接到电话洪律师就要赶赴现场,但这种服务的精神使洪树涌律师获得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高度认可,自己的知名度也就越来越高。“很多事情都是可以预防的,提前对企业的有关风险进行防控,避免了真正出现问题时的损失和社会资源浪费。我目前主要针对有合作的企业进行风险防控。”洪树涌律师不仅仅拥有扎实的知识储备、丰富的经验积累,更能以高度的责任感为当事人服务,将法律精神与人文关怀融会贯通,完美诠释正义的含义,也许正是如此,凡是与他接触过的人们无不钦佩、叹服,这便是人格的魅力!

2012年7月14日,汕头市人民广播电台向洪树涌律师颁发特约嘉宾律师奖牌;2013年7月28日,安徽省界首市的张先生送锦旗——“社会良心,法律先锋”;2012年7月31日,安徽省的高先生送锦旗——“挺身为民,道义长存”;2012年6月19日,福建的沈先生送锦旗——“风格高尚,为民解忧”;2012年1月1日,汕头市金平区的方先生来锦旗——“为百姓维权不辞劳苦,维护法律尊严不畏权贵”;2011年11月份, 湖北省郑小姐送“匡扶正义,为民请命”;2010年12月份,汕头市濠江区林女士送锦旗——“维法维权,精通法理”;2009年8月份,福建省诏安沈老先生送锦旗——“文高法深,察明办案”……面对这一面面熠熠发光的锦旗,洪树涌律师毫不掩饰自己的骄傲,这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认可和肯定,他将永久珍藏,并更加努力,为信仰而战!

    上善若水,为民解忧彰显道义

“无论同行,还是新入职的律师,都要铭记:先做人,再做事。要经得住诱惑,保持自己的底线,万不可逾越法律的雷区。”洪树涌律师言辞恳切,更付诸于行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帮助别人,回馈社会。由于洪律师热心为各网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而成为多家大型法律服务网站的“公益律师”,2011年入选法律教育网的“中国公益律师100强”;2013年9月份洪树涌律师作为特邀嘉宾出席中国首届网律大会,倡议设立律师节;应邀到汕头市广播电台《1072交通热线》直播室,为听友解答有关交通法律问题;被邀请到监狱为正在服刑的人员解答有关法律问题。对自身价值有更深刻理解的洪树涌律师还加入了慈善组织——广东狮子会,不仅从法律方面帮助弱势群体,还在贫困地区开办悦读室,资助贵州困难学生等。

其实很多人并没有真正了解律师的工作意义。“有时为被告人辩护,有人会觉得你是在替坏人说话。其实每个人都有可能站在被告席上,被告也不一定就是坏人。不论普通老百姓,还是权势之人,律师都应一视同仁,竭尽所能去保证程序合法公平公正,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一席话,让笔者豁然开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法律为纲,却绝不能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一个人,这就是洪树涌律师的信仰,因这崇高的信仰,他的每一句话便掷地有声!

【案例分享】

送餐小哥遭"钓鱼"杀害后焚尸---绑架案变杀人案

1、媒体报道:

绑架案变杀人案 送餐小哥遭"钓鱼"杀害后焚尸

来源:羊城晚报时间:2016/1/29

凌晨接到一单外卖订单,以为是生意上门的送餐小哥谢某鑫,怎么也不会想到,等待他的竟然会是一个早已设好的圈套,甚至为此搭上了自己的性命。昨天(28日)傍晚,记者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起发生在2012年的持械残忍杀害人质的绑架案主犯谢某辉,已于本月27日上午在汕头验明正身,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据了解,案发前谢某鑫还未成年,在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某牛肉店中帮忙送餐。时年22岁的汕头籍男青年谢荣辉,在2012年初就与谢某茂、谢某浩(该两人均已被判刑)预谋,绑架谢某鑫并向其家属勒索财物,事成之后将其灭口。随后,谢某辉、谢某浩两人还着手准备了口罩、手套、羊毛帽、匕首、木棍、绳子等作案工具,静候时机。至同年2月29日凌晨,谢某辉、谢某茂、谢某浩三人携带匕首、木棍等作案工具,到新溪镇中三合村“智君宫”庙附近集合。当天凌晨1时多,谢荣辉使用手机拨打谢某鑫所在的某牛肉店电话,要求谢某鑫给他们送餐。接到外卖订单后,谢某鑫驾驶一辆粤D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赶到谢荣辉等人约定的送餐点,而早已埋伏在此的谢荣辉立即持木棍上前猛击谢某鑫的头部致其倒地。随后,谢某鑫挣扎着爬起身来逃跑,但谢荣辉却继续持木棍击打其头部等处,谢某茂则持匕首连续捅刺谢某鑫的肩、背、胸等处,谢某浩也在一旁对谢某鑫拳打脚踢,致谢某鑫严重颅脑损伤并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据谢某辉等3人归案后供诉,他们在作案后立刻驾驶谢某鑫的两轮摩托车将其尸体运至汕头市澄海区莱美路一废土堆处,搜走其身上的现金100余元及一部苹果4手机,并点火焚烧尸体,然后将谢某鑫的手机和摩托车抛入河中。

汕头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谢某辉为勒索财物,结伙绑架杀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在绑架过程中持械杀害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其是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和致人死亡的主凶,应依法惩处。

2、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谢某辉、谢某茂、谢某浩经事先密谋绑架人质,勒索财物,并确定某市某区新科技“某某牛肉店”的谢某某为绑絮对象,最终将其伤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辉、谢某茂、谢某浩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他人,致一人死亡,并事后焚尸,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法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2、洪树涌律师接受谢某浩亲属的委托并出庭辩护

本案发生后,被害人的家属扬言,一定要法院判三个被告人死刑,否则誓不罢休,洪律师多次要求跟被害人的家属协商赔偿未果,通过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发现谢某浩等人虽然有预谋要绑架,但实际上是实施了抢劫的行为,也就是说本案的主客观不一致,如果定绑架罪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此,洪律师当庭指出谢某浩等人不构成绑架的观点,此观点一出,打乱了公诉人的全盘计划。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本案的当事人如果罪名成立要被处死刑,如果构成抢劫罪,即使有致人死亡的,量刑也只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洪律师大胆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有勇有谋地跟公诉人就本案的定性问题展开多轮的辩论:

洪律师的精彩辩护

洪律师认为首先被告人谢某浩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要对谢某浩等人的行为准确定性,就要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罪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其完整定义应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劫持他人,然后利用被劫持者的近亲属对被劫持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忧虑,向被劫持者的近亲属索取财物的行为。因此,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本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结合本案案情,首先,谢某浩等人是当场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抢劫,而不是向被害人谢某某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本案的被告人实际上也没有向被害人谢某某索要财物。其次,被害人谢某某的家人根本不知道被害人谢某某被劫持,其家属主观上也不存在为被害人谢某某安全忧虑的问题而向被告人支付相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再次明确界定了绑架罪的表现形式即“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从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构成绑架罪的关键因素在于“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也就是说,必须向被绑架人之外的第三人发出威胁才可能构成绑架罪。从本案案卷材料记载的内容及庭审调查的事实中辩护人注意到,本案被告人的确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准备挟持了被害人。但是,本案被告人并没有以其为人质,更没有“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也就是说绑架罪常常与抢劫罪等混淆在一起,大家都知道,绑架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向被害人的亲属提出勒索钱财的要求,如果没有让受害人的亲属知道绑架事实,那么就不能构成绑架罪。因此,本案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有明显区别,谢某浩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其次,被告人谢某浩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谢某浩参与抢劫是在其他被告人建议下和安排下参与的犯罪活动,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洪律师还结合谢某浩的其他罪轻情节进行辩护。

3、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三被告人都构成绑架罪,而且都是主犯,但被告人谢某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谢某茂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被告人谢某浩被判无期徒刑,对此结果当事人的家属已经很满意,他们不但认可洪律师的辩护思路,而且也很感谢洪律师在此案中的努力和付出。但是由于其他被告人都要上诉,谢某浩也表示要上诉,但是洪律师经过跟当事人和家属的沟通后决定改变一下策略,在二审辩护中主要是从被告人谢某浩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进行辩护。

4、二审法院采纳了洪律师关于谢某浩是从犯的辩护意见。

  • 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在涉及谢某浩部分,判决称:

  • ……对谢某浩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谢某浩系受谢某辉纠集参与作案,虽然参与密谋,但不是直接致死被害人的凶手,在共同犯罪中未起主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谢某浩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谢某浩不是主犯的意见,予以采纳。

洪律师还有很多经典案例如:2012年《沈某诏故意杀人案辩护实录》被收编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向公平出发——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 2013《林某梅离奇交通索赔案》被收编入《公平礼赞—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2014年《刘某某抢劫撤诉案》和《香某某特大电信诈骗案》被收编入《向公平致敬—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2015年《蒙面歹徒数十秒抢劫便利店案》和公安部督办的《黄某某特大走私毒品案》被收编入《大国律师公平梦—中国当代著名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2016年《讲义气出手帮忙惹祸端---赖某文等故意伤害致残案》和《送餐小哥遭"钓鱼"杀害后焚尸---绑架案变杀人案被收编入《中国大律师经典案例一书中。

 本文被收编入《追梦中国—精英律师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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