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树涌律师谈“刷单炒信”涉刑案件的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路径

  发布时间:2026/8/7 23:10:57 点击数:
导读:2026年8月3日下午,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互联网及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羊城刑辩视点·第6期‘涉网刷单炒信的法律定性与规制路径’沙龙活动”顺利举行。两专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领域数十

2026年8月3日下午,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互联网及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羊城刑辩视点·第6期 ‘涉网刷单炒信的法律定性与规制路径’沙龙活动”顺利举行。两专业委员会委员及相关领域数十名律师参加活动,共同探讨涉网“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定性与实务应对。


广州市律协互联网及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叶俭律师作开场致辞。陈秋圆律师以《“刷单炒信”涉刑案件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路径》为题,围绕涉网“刷单炒信”案件的刑事法律定性及辩护实务进行分享。洪森律师以《“刷单炒信”民事维权实战经验分享》为题,从民事法律实务角度对相关问题展开分析。

主题分享结束后,李桐样律师(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洪树涌律师(广州市法学会刑事辩护研究会副会长、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联席主任兼刑事部部长)分别结合分享内容及自身实务经验作点评总结。两位律师充分肯定本次活动的专业价值,并围绕青年律师成长、新型网络案件研究及跨专业交流协作等话题分享了各自的思考。



洪树涌律师表示,本次分享主题鲜明、内容务实,为参会律师理解和处理涉网“刷单炒信”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期待今后继续加强专业交流,共同提升相关案件的研究与办理水平。 

洪树涌律师还从刷单炒信行为类型划分:1. 正向刷单炒信:商家、刷单组织者虚构交易、刷好评、刷销量,抬高自身店铺信誉、商品排名,吸引消费者购买,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类型。分为商家自刷、中介平台接单组织刷单、刷手接单参与刷单三层链条。2. 反向刷单炒信:针对竞争同行恶意大量下单随即退款,触发电商平台处罚机制,造成对手店铺降权、流量断崖式下跌,打压竞争对手。3. 衍生关联行为:搭建刷单派单平台、开发刷单脚本软件、为刷单团伙提供资金结算、代收代付等配套帮助行为。

区分要点:普通商家少量自刷、个体零散刷手偶尔接单,社会危害性有限,优先行政违法处置,原则上不宜刑事立案;职业化、平台化、规模化组织刷单才是刑事打击重点。

洪树涌律师还强调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不同刷单炒信行为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

(一)正向刷单主流罪名

1. 虚假广告罪(当前多数判决倾向定性)《刑法》第222条

• 行为本质:通过虚假交易、虚假好评对商品销量、口碑作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刷单组织者、商家属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范畴。

• 立案标准: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二年内因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宣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法定最高刑二年有期徒刑。

实务争议:单纯刷销量没有发布广告式文字评价,能否成立虚假广告罪?主流裁判观点认为虚假交易数据本身就是一种商业宣传。在实务中是要据理力争的,在构罪的情况下,如果检察院或法院能认定为虚假广告罪的无疑是最好的。

2. 非法经营罪(早期较多适用,现已限缩适用)《刑法》第225条

依据旧网络诽谤解释第七条:有偿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牟利。目前司法收紧适用口径,单纯刷单不属于国家特许经营项目范畴,越来越多法院不再认定本罪。本罪量刑较重,情节特别严重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仅在刷单明确服务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上游犯罪时适用;普通电商刷单不能单独定帮信罪。

(二)反向刷单专属罪名:破坏生产经营罪

出于打压竞争对手目的恶意刷单,造成店铺流量、订单重大损失,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损失达到5万元以上立案。

争议焦点:平台降权属于平台处罚行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损失数额如何客观核算。

(三)其他关联罪名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专门设立群组、网站用于招揽刷单业务,情节严重;

• 诈骗罪:刷单同时套取平台补贴、红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利用外挂脚本绕过平台风控批量刷单。

洪树涌律师再三强调非法经营罪量刑重,一旦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罪名定性是第一辩护要务;其次、电子数据海量,刷单流水混杂正常资金往来,金额认定极易出现计算偏差;最后、团伙案件极易出现责任扩大化,兼职人员、家属转账也被一并认定参与犯罪;

洪树涌律师忠告: 刷单炒信风险大,远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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