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战队|浅析新司法解释中商标犯罪的八大差异

  发布时间:2025/6/14 21:44:34 点击数:
导读:原创洪树涌、陈俊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随着我国加入世贸以及经济活动不断发展,针对商标犯罪的治理领域,先后在2004年、2007年、2011年和2020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

原创 洪树涌、陈俊先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以及经济活动不断发展,针对商标犯罪的治理领域,先后在2004年、2007年、2011年和2020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下称《解释一》、《解释二》《2011年解释》和《解释三》)。三部司法解释的出台,一度成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商标犯罪问题的重要依据。

但随着经济发展中新问题不断出现,三部司法解释部分内容没有详细说明,2025年4月23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25年司法解释》)。《2025年司法解释》针对商标犯罪领域,不仅融合了《解释一》《解释二》和《解释三》的内容,还新增了对“服务商标”等新的规定,同时明确和统一了“违法所得”“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注册商标标识”等概念的认定标准。


一、2025司法解释新增对“服务商标”的规定,扩大了商标的适用范围,更好的与《商标法》的内容进行衔接。

2004年《解释一》和《2011年解释》仅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且2011年解释提到同一种商品,既包括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也包括“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总体而言,之前的司法解释仅规定商标被应用到商品的范畴,不包括提供服务领域。

《2025司法解释》新增服务商标的规定:(三)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的。

二、首次明确在服务商标领域中,注册商标与仿冒商标之间的对比标准。

《2025司法解释》在服务商标领域中,新增注册商标与仿冒商标之间的对比标准:认定“同一种商品、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实际提供的服务之间进行比较。

三、首次明确“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

以往历次司法解释中,均提到“违法所得数额”一词,但没有明确其概念,实践中也是通过常识:销售金额-成本,推导出“违法所得数额”的金额。

《2025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行为人出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提供服务的,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或者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需注意的是,人工费用、推广费用、租金等隐性成本,不在法定扣除之列。

四、首次规定“服务商标”的一般情节、情节严重等量刑情节。

《2025司法解释》规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部分罪名降低入罪门槛的同时,增加了量刑情节,提高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体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的特点。


(一)对假冒注册商标罪,《2025年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有所增加。

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罪,《2025年司法解释》在2004年的《解释一》的基础上,增加属于“情节严重”的规定:(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降低入罪门槛。

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2004年的《解释一》规定: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2025年司法解释》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三)对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提高认定标准。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2004年的《解释一》规定:(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025年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单一商标违法所得额5万,两种商标违法所得额3万)达到本条前三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2025年司法解释》增设了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六、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增加推定主观明知的情形。


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2025年司法解释》在2004年的《解释一》的基础上,增加了推定明知的情形:

(三)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

(五)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七、扩大两罪关于共同犯罪的内涵。


2004年的《解释一》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2025年司法解释》从两方面新增规定为共犯的情形:

1、生产方面:把“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的”;

2、服务方面:把“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

笔者认为,特别是把提供网络接入等服务行为列为帮助犯,体现对经济发展新出问题的及时规制。

八、加重罚金的处罚标准。


2020年《解释三》规定: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2025年《司法解释》把罚金数额修改为: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

笔者语:

本次新修订司法解释,体现现几个特点

1、《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旧司法解释与修正案,在商标犯罪名词含义理解存在差异或冲突,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明确了部分名词的含义;

2、对新增的服务商标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了新的规范;

3、对量刑档次认定、罚金金额等方面调整,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联席主任、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陈俊先 广信君达合伙人、广信君达刑事部副秘书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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