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战队|组织卖淫罪中关于非法获利的辩护感想

  发布时间:2025/3/18 17:16:54 点击数:
导读: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在传统的刑事犯罪打击中相对比较常见,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组织卖淫罪的相关规定,组织卖淫罪有两个量刑区间,一个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有个是情节严重的,

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在传统的刑事犯罪打击中相对比较常见,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组织卖淫罪的相关规定,组织卖淫罪有两个量刑区间,一个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有个是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通过“情节严重”这一情节将组织卖淫罪区分为十年以下和十年以上两个档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解释规定,非法获利也将是判断是否“情节严重”的重要一项依据,以一百万作为是否达到十年以上基准刑的分水岭。

但根据刑事实务中常见的案例中比较少以数额来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一方面是证据固定困难,组织卖淫类案件一般常见在娱乐场所,其流水与正常的娱乐消费往往难以区分,极少单纯只从事组织卖淫行为的单位。另一方面是组织卖淫的时间、空间场所、人数等条件限制,很少会在现场同时满足并固定这一百万元获利的证据。

因此,在实务案例中以获利来达到“情节严重”的案件,在整个组织卖淫罪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也正是这种原因,有时会往往辩护工作中忽略这个辩护细节。下面我以【(2018)川1621刑初303号】案例来分析一下。

检察院指控:其中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陈某某招聘、组织多名妇女在“某某水疗店”内以500元、700元、900元三种价格从事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230余万元。”

辩护人针对该指控事实提出辩护意见:“证明“非法获利的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证据不充分。公诉机关认定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等通过组织妇女在“某某水疗店”从事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230余万元的主要依据为:各被告人供述的四六分成的营业额分配方式,以及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王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陈某转账的金额,然后进行反推确定非法获利的总额,将“某某水疗店”的正当营业收入与违法所得混为一谈,导致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金额认定有误。”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辩护人何某某关于“公诉机关认定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等通过组织妇女在‘某某水疗店’从事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230余万元,将‘某某水疗店’的正当营业收入与违法所得混为一谈,导致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雪峰的犯罪金额认定有误”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李某某关于“指控非法获利230万元,230万元里面的费用包括有正常洗脚费用,还包括有打飞机,波推的费用,所以要除去正常洗脚的费用才能认定组织卖淫罪所获取的利益,不能认定非法获利200万元”的辩护意见。

经查,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邹某某、陈某等招聘、组织多名妇女在“某某水疗店”从事卖淫活动,获取非法经营额230余万元,但在案证据同案犯王某、刘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1、杨某2的证言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除陈某招聘、组织多名妇女在“某某水疗店”从事卖淫活动外,“某某水疗店”也有洗脚等服务项目,并非全部是卖淫项目,此期间的营业收入并非全部是从事卖淫活动所获取的非法获利,非法经营额与非法获利不是同一概念,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从事卖淫活动所获取非法利益230余万元的证据和认定本案组织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证据不充分,辩护人何某某、李某某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二、被告人邹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0元;

以上案件事实中,以水疗中心或其他娱乐消费中,在没有捉现场或卖淫人员流动、价格浮动的情况下,有正规消费项目混合,在证据上相对比较固定准确的违法时间以及违法获利。那么在如果涉及到获利一百万以上而导致“情节严重”情形时,可以将获利作为主要的辩护思路。

但也有以获利违法到一百万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的,比如在【(2020)粤20刑终535号】案例中,二审法院以“其非法获利的数额有杨某某、龚某、韦某某、孔某某等人的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提出未达一百万元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因此,通过两个案件相比较来看,关于非法获利的辩护思路在基于客观事实与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全力争取在数额上的辩护,效果还是显而易见的。同样的如果在客观事实与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只单纯的以不排除合理怀疑来提出,尤其是二审案件,改判的机会相对比较低。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方伟哲 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刑事诉讼专业部副秘书长、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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