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战队|浅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犯罪对象
洪树涌、陈俊先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上一期,笔者撰文提到,实践中对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法律责任及实践中的困惑问题。但现实经济活动中不少公司、企业单位除了公章外,还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电子公章等,那么这些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电子公章等情形,是否属于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犯罪对象?本文对此展开论述。
下列情况是否属于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中的“印章”
一、伪造企业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是否属于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中的“印章”?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现行有效)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笔者认为,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如果被侵权的单位或企业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是经过该单位经过决策批准刻制,那么应当认为私刻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属于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中的“印章”。
二、伪造企业的电子公章,是否属于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中的“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从上述法条的内容可推知,虽然电子签名与电子公章文义有区别,但不少企业的电子公章,实质上具有电子签名法中“可靠电子签名”的特征,结合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笔者认为电子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为人伪造电子公章的,应当属于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中的“印章”。实践中,亦有案例证明这一点,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许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沪0106刑初784号】
三、是伪造注销的公章,是否属于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中的“印章”?
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颇具争议,有人可能认为:注销的公章,通常出现在公司、企业注销登记的过程中,既然公司、企业正在或已注销登记,那么该公司、企业必然失去法人资格,失去法人对外缔约的资格,因此注销的公章也应当不被认为是公司、企业的“印章”。
笔者此对有不同观点:公司、企业的“印章”除了对外显示公司、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和缔约能力,体现营业中的公司法人意志外,也体现交易相对人基于公司、企业的印章的公示效力,善意的相信公司、企业对相关交易具有同意履约意思表示和履约能力。因此,如果行为人伪造公司、企业注销的公章,并适用于相关交易中,不仅侵害国家对印章管理秩序的表层法益,更容易诱发合同诈骗等其他犯罪行为,侵害他人的合法财产法益。
实践中,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赵刚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刑事二审裁定书【(2016)川19刑终35号】,就说明这点。该裁定书记载:“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所涉及武装部队并非必须是现役部队,伪造企业印章罪所涉及的企业并非必须是未被注销的企业。”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陈俊先 广信君达合伙人、广信君达刑事部副秘书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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