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且检院建议实刑前提下,辩护人能否建议法院判处缓刑?

  发布时间:2023-09-28 11:00:10 点击数:
导读:洪树涌、陈俊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两院三部”于2019年10月颁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量案件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罪犯改造、促进社会和谐,但也带来一些

洪树涌、陈俊先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两院三部”于2019年10月颁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量案件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罪犯改造、促进社会和谐,但也带来一些困惑,例如:在认罪认罚且检察院建议实刑前提下,辩护人能否建议法院判处缓刑?法院是否必然采纳控辩达成的量刑建议?

正方

辩护人可以提缓刑建议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未剥夺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亦未并未完全限制当事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法院不仅可对量刑建议进行调整,亦可对是否适用缓刑进行调整。

反方

辩护人不可以提缓刑建议

认罪认罚具结书,体现检辩双方对犯罪事实和量刑合意,如果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法院应当采纳。辩方在法院阶段提缓刑,实质上是对当初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的反悔。

笔者认同正方观点

01


法律赋予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地位,即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仍可就当事人的从轻、从重情节进行适当调节。

首先,《宪法》、《刑诉法》规定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二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法律公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初期,有部分人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与当事人就承诺犯罪事实,和认可建议量刑幅度达成的合意,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这里的应当,有部分人理解为是必须采纳。

笔者认为该理解过于片面,《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法既是自由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宪法》《刑诉法》将审判权和检察权以及法律监督的权利分由法院和检察机关两者行使,目的在于相互制约,防范损害自由人和犯罪人权利的行为,维护公平正义。


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规定法院对是否构罪仍有独立审判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法院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合法性审查,其中自愿性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其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程序合法性审查在于:检察院、公安机关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意见;值班律师或者辩护人是否与检察院进行沟通,提供了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并在场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法院可以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对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可以听取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笔者认为:1、法院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实质也是对当事人客观行为的主观认知或主观故意的审查,是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的体现;2、法院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当事人是否承认犯罪事实、起诉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是否一致等关键因素的审查,恰恰证明法院对行为人的事实有独立审查义务。案件只有通过讯问、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展开事实、情节,才能使法院查明行为人行为是否构罪,起诉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是否一致等关键问题。


再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对于建议量刑不适当的,法院可建议检察机关调整;不调整的,法院可依法裁决,实际上保留法院的独立量刑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法院审理后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法院应当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检察机关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笔者理解这里的依法作出判决,是指法院不再受量刑建议的约束,独立量刑判决。笔者近期在某地区基层法院办理一起电信诈骗案中,同案一共6个被告人,法院认为其他被告人均有从犯、初犯等从轻、减轻情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唯独第一被告人在日常工作中有一定管理职责,有较多名下属,法院认为检察机关量刑过轻,依法调整加重。

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对法院是审理程序上的约束,不是实质审判权的制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2020年在《检察日报》撰文发表的《认罪认罚后反悔的评价与处理》一文提到:这种约束对控辩双方来讲,其效力并不一样,对代表公权一方的检察机关的约束远大于对被告人个体的约束。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原则上不得撤销协议内容,除非被告人首先不履行其在具结书中承诺的内容,或者据以签署具结书的事实、情节等发生重大变化;而被告人在法院判决前,均可反悔。被告人在法院审理程序终结前可以随时撤销具结书,而检察机关只有在证明被告人违反协商协议时,方可提出撤销协议的申请。法院应当受其约束,另行程序进行审理。

笔者认为:所谓“法院应当受其约束,另行程序进行审理”是指基层法院、刑期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当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法院应当不再适用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其实质不是约束法院对事实和量刑的独立审判权。


02


从《刑法》的章节看,缓刑的实质是刑罚的执行制度,与量刑情节对比,二者有本质区别。

首先,《刑法》体例中,缓刑与量刑分属不同章节。

《刑法》中关于缓刑的规定,在第四章第五节,而《刑法》的规定的累犯、自首、坦白和立功、数罪并罚等量刑情节,是在第四章中的第二节到第四节,《刑法》中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而规定在第二章犯罪的第三节。

另外,缓刑只是刑罚执行方式中的一种,并不是主犯、从犯、累犯、自首、坦白和立功、数罪并罚等量刑情节。他们分属《刑法》中不同的章节。


其次,缓刑与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或条件不同。

量刑情节,先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和客观事实是否构成从重或从轻、减轻情节,而缓刑是通过刑期和其他条件来衡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大小。

实践中,一般先通过量刑情节的增减计算,得出拟宣告刑期,再判断拟宣告刑期是否达到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其他符合回归社会的条件。即先看量刑,再看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关于认罚和从宽的内容,主要对比考量量刑情节,没有限制缓刑的适用

“认罚”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从宽”的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从上述法条来看,认罚和从宽的内容,主要对比考量量刑情节,没有限制缓刑的适用。


03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未完全限制当事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辩护人仍可依据法院独立审判权,提出是否适用缓刑的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包括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只要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针对个别事实都可提出辩解,举重明轻,辩方在认可事实认定前提下,更可以提出是否适用缓刑的意见。



办案心得体会

首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释法说理,说明是否适用认罪认罚的利弊,充分、确保当事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其次,辩护人应就是否提出适用缓刑,尽早与检察官提前沟通,交换意见,避免法庭上检察官对辩护人当庭提出缓刑意见的反感,误认为辩方对量刑建议的反悔。

结束语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适用,以及检、法、律(辩)等司法人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要求的程序正当、精准量刑等越发深入的理解,笔者越来越多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居中裁判,采纳检察院正当的量刑建议,同时也采纳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建议,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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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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