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文章:诈骗罪OR帮信罪,通过一案例探究辩护策略

  发布时间:2022-03-03 21:51:04 点击数:
导读:‍洪树涌、方伟哲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


洪树涌、方伟哲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信罪两个关键点

该罪名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一个是为其提供帮助。但在实务中,帮信罪的行为一般往往是网络诈骗的比较多,而网络诈骗是由“网络”和“诈骗”的行为方式,也即网络诈骗是通过网络犯罪的这一种,对犯罪行为的正确认定和辩护,不仅是对辩护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一个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的辩护方向。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与各位交流探讨帮信罪与诈骗罪罪名之间的辩护。

一审构成诈骗罪,二审改判帮信罪,成功做变更罪名的罪轻辩护——参考案例(2021)湘05刑终137号

一审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贺绍云从“小曹”(未查明真实身份)处获知,为境外诈骗集团提供“多卡宝”、“络漫宝”账户,每个账户每天可赚300元左右。后贺绍云以每个账户每天200元的价格纠集被告人王小超加入,由贺绍云提供资金、王小超购买“络漫宝”设备、提供账号并维护账号稳定。同年3月20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贺绍云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王小超3万余元,王小超先后从淘宝上购买了40台“多卡宝”、“络漫宝”设备,并在明知账户系提供给境外诈骗集团使用的情况下,发展李某、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帮其架设设备。王小超在获取账户后将账户提供给贺绍云,贺绍云再提供给“小曹”。

一审作出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超、贺绍云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小超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小超、贺绍云均系从犯,应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诈骗罪变更为帮信罪的上诉理由:王小超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二审法院认定:

经查,王小超、贺绍云与境外电信诈骗的人员互不相识,双方在事前、事中、事后没有诈骗犯意联络,客观上王小超、贺绍云只贩卖“多卡宝”、“络漫宝”账号获利,而没有参与诈骗金额的分配,其行为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根据查证的犯罪事实,王小超、贺绍云的行为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小超、贺绍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且系情节严重的情况,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原判认定王小超、贺绍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当,应予以纠正。

辩护结果

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小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审改判王小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起案例通过主观不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的辩护方式成功将一审认定的诈骗罪改变定性辩护为帮信罪,从而给当事人争取到了罪轻的辩护结果。

另外,在作变更罪名的辩护时,不仅在审判阶段或二审阶段做,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尽力争取该方面的辩护。比如(2021)豫06刑终50号案例,当事人最初以涉嫌诈骗罪拘留,后以帮信罪逮捕,法院最终以帮信罪判决。比如(2021)沪01刑终723号案例,当事人以涉嫌诈骗罪拘留,公诉机关也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帮信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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