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新冠疫苗诈骗信息

  发布时间:2021-04-24 15:25:25 点击数:
导读:作者:洪树涌吴梓霖2020年12月3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疫苗研发专班负责人曾益新表示,新冠疫苗属于公共产品,价格根据使用规模的大小会有所变化,

作者: 洪树涌 吴梓霖


2020年12月3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疫苗研发专班负责人曾益新表示,新冠疫苗属于公共产品,价格根据使用规模的大小会有所变化,但是一个大前提肯定是为全民免费提供。这一重磅消息传出,立即登上全民讨论榜首。在大家正为疫苗研究成果感到骄傲,为疫情防控成果感到骄傲的同时,一些为了逐利的不法分子却利用新冠疫苗这一热议话题实施诈骗行为。

于是就出现了以下诈骗信息。

(图片来自网络)





这种短信或链接是常见的钓鱼式诈骗,不法分子冒充官方机构向他人发送钓鱼链接,引诱他人进入钓鱼网站,骗取他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和密码等信息,然后将受骗者账户中的资金转移。


诈骗分子常见的作案手法有:

(一)冒充疾控中心发布虚假预约新冠疫苗信息,引诱群众点击钓鱼链接,套取个人信息,诈骗钱财。

(二)冒充老师,在QQ群、微信群等地以收取疫苗费用为由,诈骗资金。

(三)在网络上发布虚假防疫物资销售信息,诈骗他人钱财

(四)推销新冠特效药等。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情形,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目前,疫情防控取得显著成效,全国各地都在为新冠疫苗接种开展各项工作。我们在认真做好防护工作的同时也要诈骗分子趁虚而入。在此,小编温馨提醒各位网友,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是身份证、银行卡和密码等信息;

(2)网上冲浪过程中凡涉及金钱的交易务必核对好信息,确认渠道正规合法;

(3)杜绝一切未经核实的转账信息

(4)通过官方渠道关注新冠疫苗相关信息,切勿轻信非法或不明来源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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