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案例】酒后寻衅滋事,酒醒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2021-04-13 18:13:07 点击数:
导读:小酒怡情,大酒伤身喝醉之后人们往往会做出一些冲动的行为下面以战队陈俊先律师经办的一个案例来讲述因为喝酒惹的祸案情回顾8月18日凌晨1时许,郭某和程某二人途径某路段时,见该路段面上有一石块,二人因酒后一时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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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酒怡情,大酒伤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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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醉之后人们往往会做出一些冲动的行为


下面以战队陈俊先律师经办的一个案例来讲述因为喝酒惹的祸


案情回顾

8月18日凌晨1时许,郭某和程某二人途径某路段时,见该路段面上有一石块,二人因酒后一时冲动,便合力搬起石块砸向杨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型汽车,造成该车前挡风玻璃破裂,后逃离现场。8月22日郭某、程某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鉴定被损坏车辆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3263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家属为其赔偿了被害方3400元,并取得谅解。



案件评析:


本案中郭某、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两个罪名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重合。

1.从主观方面看,都是故意、希望或者放任某种结果的发生。寻衅滋事罪一般为无事生非,是通过损坏他人财产来达到自己逞强好胜、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的最终目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为事出有因,可能是出于报复、泄愤或其他原因,但最终目的是为了损坏公私财物。是否有因,应从“因”的原因力上分析:在实践中,很多寻衅滋事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在说自己的坏话或者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甚至只是纯粹看不惯别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从而大逞个人威风,毁损他人财物。这种原因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其原因力很弱。而故意毁坏财务犯罪的原因力相对较强,犯罪原因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


2.从客观方面看,都造成了财物的损毁,侵犯了公私财产权。两罪最明显的不同之处是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以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为起点。


3.从侵犯的对象和客体上看,寻衅滋事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对象一般都是特定的,侵犯客体是公私的财产权利。



泓法君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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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郭某、程某无故损毁他人车辆,损毁财物价值经鉴定已经达到2000元的追诉标准,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醉酒状态是否可以成为免责事由呢?

不可以。《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醉酒状态不能成为行为人免责事由。

因此本案中郭某、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程某犯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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