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药神”被判刑,致命疏忽或是笔录没签好 ——兼谈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20-12-20 22:49:58 点击数:
导读:“我非常后悔,讯问笔录中办案人员所写‘6000元介绍信息费’,我没有坚持修改、还原事实!”——广州“药神”王铂生追悔莫及身为一家保险公司高管,中年丧子后,他与湖南“药神”陆勇一样,为更多同病相怜的家庭伸出援



“我非常后悔,讯问笔录中办案人员所写‘6000元介绍信息费’,我没有坚持修改、还原事实!”

——广州“药神”王铂生追悔莫及

身为一家保险公司高管,中年丧子后,他与湖南“药神”陆勇一样,为更多同病相怜的家庭伸出援手,为他们联系进口抗癌药物。但他却没能像陆勇那么幸运不予起诉。王铂生一审被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他因药获罪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家生物公司员工给他的6000元,到底是丧子后的慰问金还是卖药后的非法所得。不幸的是,这笔“信息费”,被法院认定为非法所得。

如果当初他坚持将“信息费”修改为“慰问金”,结果会怎样?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这个细节说明,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不仅必要,而且非常重要。

广州“药神”帮忙买药被判非法经营罪

据开屏新闻报道,2017年11月27日,堪称广州版“我不是药神”案主人公王铂生,被无锡警方抓获。今年51岁的他,本该继续担任广州一家保险公司的高管,但3年前的这场抓捕,彻底打乱了他的生活。

这一切,要从他为救儿子购买抗癌神药“PD1”说起。

2014年夏天,王铂生的独子小昊在广州体检时发现患肝癌晚期。施行手术后,需要进口药“多吉美”进行治疗。但当时该药在国内一药难求,王铂生只好通过加入癌症病友的QQ群、微信群,向产生抗药性的病人或已去世病人的家属购买二手“多吉美”。

2015年3月底,王铂生夫妇带着小昊赴美国治疗,了解到一种被称为“抗癌神药”的药物——“PD1”。该药当时尚未被引入国内,回国后,王铂生带着小昊先后在香港、澳门治病,并购买了30瓶PD1,单价为2.6至2.7万人民币。

遗憾的是,小昊于2017年5月离开人世。家里剩下的6瓶PD1,一部分转让给朋友用于治疗,余下的以1.15万元/瓶转让给一个自称“李医生”(包庆生)的QQ群主,他在群里说有病人急需PD1。

不久,“李医生”再次联系他帮忙为其他病人找药。在为孩子求医问药过程中,王铂生结识了一家与PD1类药物相关联的生物公司工作人员,便联系对方希望能从临床试验中拿出少量PD1,救治其他病人。

最终,王铂生作为中间人,帮助“李医生”拿到了12瓶PD1,每瓶1.15万元。事后王铂生收了生物公司工作人员的6000元。

2017年8月,“李医生”因涉嫌销售仿冒进口药无锡警方抓获,警方根据其供述,于2017年11月27日将王铂生抓获。

定罪焦点:“慰问金”还是“信息费”?

王铂生说:“我本来是不愿意收的,但对方说我儿子刚刚去世,想安慰我一下,由于比较忙,就从每瓶药里抽500元给我,当作喝茶费,慰问金。”

2019年4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铂生销售假药12瓶,非法获利6000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2万元。

2019年12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再规定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按照假药论处。

今年9月27日,无锡市中院二审审理认定,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王铂生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瓶11500元的价格,将未经批准进口的22瓶PD1销售给包信庆(“李医生”),得款共计253000元,非法获利6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铂生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王铂生不服,于今年10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王铂生与儿子小昊(开屏新闻)

为什么说侦查阶段聘请律师非常重要?

我们在看港台、外国警匪片时,常常有这样的镜头: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对他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在我国,没有“米兰达”警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只要能用于证明案件事实,都是证据。

在该案中,广州“药神”被定罪焦点在于6000元“非法收入”。而被定为“非法收入”的关键,则是他的供述。

“笔录中供述的6000元介绍信息费,是办案人员在第4次提审录口供时写的,当时我提出要修改还原事实,但警员不修改,还说写什么费用都是一样的。”

他非常后悔当时没有坚持要求修改笔录。但这个疏忽,却让他付出被判刑罚、丢失工作的代价。

可见,如何签署讯问笔录,看似很简单的问题,有时候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却起到无法预计的作用。

由于很多人涉案,都是首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如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是很清楚、专业。这个时候,聘请律师至关重要。

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做什么?

有不少家属在当事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对于要不要请律师,非常犹豫,他们称不知道律师能做些什么、对当事人有没有帮助。甚至有些家属想自己为当事人奔波、呼吁,联系办案单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做如下工作:

01

会见当事人

1.亲属沟通的桥梁

很多家属在当事人被采取刑强制措施后,急切地想知道发生了什么事,被关押在看守所里面的嫌疑人是否遭到刑讯逼供,是否受到其他被关押者欺凌,里面的生活情况如何等。由于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这个时候聘请律师,可以帮助家属了解情况,为双方沟通内外家庭情况。

2.告知其诉讼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请回避、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3.了解有无刑讯逼供

律师会见时,首先观察当事人的身体外观、行走姿势,有无外伤、言词表达是否流畅清晰等情况。如有,及时了解事发原因,并提出相应对微。

即使没有明显的外伤、异常情况,也要向当事人确认,侦查机关在提审时有无打骂、恐吓、威胁的情形,如有,让其告知具体时间、地点、办案人员是谁,及时帮助当事人提出申诉、控告,排除非法证据等意见。

4.了解具体案情及讯问情况

了解当事人有无在现场的证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无共犯,有无从轻、减轻的情节等。

了解侦查机关提审次数、提审时长、间隔时长,有无保证当事人的休息与饮食,有无被带出所外,当事人如何陈述等。

5.提醒当事人注意事项

向当事人确认涉嫌的具体罪名,为其释明法律关于该罪的相关规定及对其行为如何定性与量刑。

告知当事人,侦查机关为其所做笔录(供述、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均要一一认真看过,发现与自己所说不一致的地方,一定修改、订正。而不要因为跟自己所说不一致,而简单地拒绝签名。因为,拒绝签名,就意味着失去一次辩解、更正的机会。

6.了解有无立功、自首、坦白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是否愿意退赃或赔偿等

7.与当事人沟通律师的法律服务方案及内容

02

与办案人员当面沟通案情

律师接受委托、会见当事人后,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将所了解到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或线索与办案机关沟通。申请办案机关收集相关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材料。

03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虽然在我国,取保候审有很大困难,但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机率还是比较大的。

律师在侦查阶段全面收集有效辩护的材料,综合全部会见内容,重点判断是否符合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予逮捕、无羁押必要性的条件。

04

代理申诉、控告;

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辩护律师可以为其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可能来自于人身,也可能来自于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刑讯逼供;

2.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变更;

3.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4.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5.办案人员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05

提交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在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之后,可将自己的法律意见、调查取证申请等写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这些书面材料,都将被放到卷宗中,会成为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审查依据。

其实,每一个阶段,律师要做的工作都非常细致、繁重,能列举出来的,只是一个大纲、方向,很多工作,是靠专业、经验成就的,就像医生开出的处方只是一张、几张纸,但背后的诊断,是复杂的、逻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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