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队案例】利用虚假交易平台诈骗近两千万获刑

  发布时间:2020-12-20 22:07:04 点击数:
导读:案例简介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顺伙同他人,以“佛山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名义,先后雇请被告人石某权、李某、梁某明等人为工作人员,分成业务组,以所谓“BAC惠易宝”、“友某荟”、“

案例简介

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顺伙同他人,以“佛山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名义,先后雇请被告人石某权、李某、梁某明等人为工作人员,分成业务组,以所谓“BAC惠易宝”、“友某荟”、 “66币圈”、“盛某币圈”等虚假投资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控制平台的数据流向,以微信好友及朋友圈的手段,诱骗不特定人员从网上以投资名义投资,从而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被告人李某顺自称“某公司”经理,负责日常管理运作,按月薪人民币5000元,另有客户全部收得“投资额” 的4%提成为报酬;

被告人石某权、李某、梁某明为主管(组长),负责带领各自业务员从事上述所谓平台投资推介,按月薪人民币3500元,另有各业务组全组收得的“投资额”的2%提成为报酬;

被告人李某深、吴某胜、吴某彬等人为盈亚公司业务员,负责按照某公司提供的话术本、移动电话等,通过互联网的微信功能,向他人推介上述所谓“投资平台”,诱骗被害人投资,按月薪人民币3000元,另有客户“投资额”10%提成为报酬。

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顺作为某公司的经理,带领及管理相关人员,通过互联网手段,骗得包括被害人湛九江等多名被害人款项,累计人民币19982814元。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顺、石某权、李某、梁某明等人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顺、石某权、李某、梁某明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以所谓“投资平台”为幌子,利用互联网、微信等技术手段,骗取不特定人员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三十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深、吴某胜、吴某彬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依法判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李某为主犯而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思路

广信君达刑事一部部长洪树涌律师接受当事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后,洪律师迅速安排会见,经过对案情深入的研究论证后。洪律师认为本案中有个关键点,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涉案金额错误,而且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是从犯等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等情况,于2019年12月12日当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错误的。

1、在本案中,控方收集了大量的BAC慧易宝用户列表、BAC慧易宝居间代理列表等资料,但这些仅仅是进行材料堆积。控方委托的司法会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只是对入金金额及出金金额的简单累计,既没有原始凭证、没有被害人银行的流水等证据印证对应,也没有分组统计入金及出金金额,但最终却在《起诉书》中得出结论,二组的涉案数额为534.7748万元。

2、本案的数额是由各组员的工资和提成倒推出来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刚开始客户通过自己操作盈利的,还有部分客户盈利后,没有再充值操作,这部分数额也要剔除,也就是说能给相对人带来财产性利益的犯罪成本应当予以扣除。

4、本案的不能合理排除有部分被害人属于自己操作导致的亏损。目前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没有证据证明都是由本案被告人通过指导操作而导致亏损的,也就是说有部分客户有可能是通过自己操作而亏损的,这部分亏损就不能认定本案的涉案金额,如果目前证据无法排除这种可能性的情况,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5、被告人某个人获利较少,大部分是被老板林某某拿走,每个月收入甚至比有的组员还少。

二、被告人李某是从犯,应予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就电信诈骗案件来说,组织、策划、管理各层面的核心成员,是犯意的发起者、策划者和主要管理人,他们才是刑法所打击的重点,而被告人李某只是在公司打工,完全听命于老板的指挥和管理,所从事的工作也只是充当其中一个程序员的角色而已,虽然是组长,但是从没有对组员进行培训等,工资跟组员一样都是由老板发放,只是在组员找来客户时进行扮演程序员,其实就是分工不同而已,每个月收入甚至比有的组员还少,在整个案子中也只是起到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且是初犯,也愿意退赃和交纳罚金,请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鑫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具有悔罪表现,请合议庭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某被抓时小孩还不到五个月,家里还有年老的父母要照顾,请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根据被告人李某在本案所起的作用,又是初犯,并且当庭自愿认罪,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在量刑时对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并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19)粤0606刑初3179号《刑事判决书》,认为三十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为主犯,理据不足,应予纠正。对于其辩护人提出的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尤其考虑各被告人在参与期间个人直接参与诈骗所涉的犯罪金额、非法牟利的数额、组员参与诈骗所涉的犯罪数额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表示已经很满意,不需要上诉,感谢律师的付出!!

防骗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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