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公诉人的律师,千万不要这样辩

  发布时间:2020-10-24 20:35:29 点击数:
导读:这两日,杭州律师林维清自曝于朋友圈的一篇《辩护意见》刷爆网络,其指责当事人、充当公诉人的作为,引发律师同仁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广泛关注,甚至是气愤、羞愤。10月18日,杭州市律师协会通过官方微博发布通告指出

这两日,杭州律师林维清自曝于朋友圈的一篇《辩护意见》刷爆网络,其指责当事人、充当公诉人的作为,引发律师同仁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广泛关注,甚至是气愤、羞愤。

10月18日,杭州市律师协会通过官方微博发布通告指出,林维清律师从未担任过浙江省律师协会或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2019年,林维清律师因违规会见,被杭州市司法局、杭州市律师协会分别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行政处罚和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处分。对此份《辩护意见》,杭州律协表示将启动行业调查程序,后续进展将适时公布。

但愿该份《辩护意见》为林律师醉酒之际做出的一次无底线营销。但假如该意见是真的,如他本人在朋友圈所言“良心大于责”,作为辩护律师,就不仅是置当事人利益于不顾,而是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刑诉法》、《律师法》的行为。

一、辩护律师充当公诉人,违反《刑诉法》、《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从被曝出的《辩护意见》中可以看出,林律师是受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上诉人贩卖毒品案二审法律援助律师,依法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援助。但林律师不仅未依据刑事诉法的规定,只字未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反而以文白相间的语言,“引经据典”地痛斥被告人“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自古法律只对心地善良之人宽饶其情”,以林则徐“虎门销烟”之艰、国破之痛,直指被告人为“宵小之辈”“国之忧民之害”,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定罪量刑正确。

辩护意见俨然公诉意见。

其实,这样说,公诉人也是不服的,人家履行公诉职责时,是依据证据、法律提出指控,而不是洋洋洒洒的形而上的心证。

根据《刑诉法》和《律师法》的规定,这份意见书完全不合格,且明确违反两部法律关于辩护职责的规定。

二、林律师至少可以提出从轻减轻量刑辩护

由于《辩护意见》没有透露上诉人一审被判处何种刑罚,唯一披露的上诉人案情信息是:“被告人两年前其母去世,其父亲常年疾病,自己没有妻儿且有糖尿病,自己有少用少吸毒品”。

又据上诉人是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判断,被告人不会是“盲、聋、哑,半疯傻”,应该是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者。

由于《辩护意见》未透露更多案情、证据,在此不好分析辩护方向及提出具体的辩护意见,即使林律师没充分时间调阅一审庭审资料,但至少,可以提出以下量刑辩护意见:

(一)打政策牌,争取保命——若一审被判处死刑。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012年修订的新《刑诉法》继续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在解读最高法《毒品犯罪案件死刑适用问题》时介绍,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的标准,对被告人量刑坚持数量标准与其他情节并重,特别是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既要考虑数量的标准又要考虑其他的量刑情节。

因此,该案至少可以突出国家“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争取为当事人保命。

(二)打感情牌,争取有期徒刑——若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被告人两年前其母去世,其父亲常年疾病,自己没有妻儿且有糖尿病,自己有少用少吸毒品”。这是幅凄惨的家庭场景,母死父病,其本人光棍一个且患病在身,其孤苦无依的父亲需要心理慰籍、需要人养老送终。法律不仅要惩治犯罪,还要兼顾社会效果,如果能够争取到同情分,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对他将来的减刑、改造,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总之,律师要么不接受委托(指定),一旦接受,就要付出全副心力,为当事人的生命、自由负责,为自己的铭牌、羽毛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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