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VS非法持有毒品罪

  发布时间:2020-09-24 23:23:26 点击数:
导读:洪树涌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广东泓法刑辩战队——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洪树涌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委会委员兼刑事一部部长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

洪树涌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洪树涌 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执委会委员兼刑事一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毒品犯罪都是以非法持有毒品作为外在的表现形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都是以持有或掌握一定数量的毒品为基本前提或结果,因此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形式上的涵盖、交叉关系。特别是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二者在客观方面常常有许多重合和相似之处,十分容易混淆




非法持有毒品,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以占有、携带、私藏、藏匿等方式对毒品予以支配和控制的行为。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尤其是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毒品发生位移,但两个行为的主观目的和意图不尽相同,这也正是区分动态非法持有毒品和运输毒品的重要标尺。



非法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可以分为静态持有和动态持有,如在家中藏毒,随身或通过交通工具携带,对毒品的控制或支配是独立存在的。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意图和目的具有不可求证性,或者缺少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其他毒品犯罪的意图。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和意图多种多样,持有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属于毒品犯罪中的兜底罪名。如果可以查清非法持有毒品目的,就应当以其他罪名处理。


案例1

王某向李某借款3000元并请李某开车去某地购买毒品。李某驾车,毒品放在李某的车上。二人返回本地后,王某没有钱还李某,于是给李某5克冰毒作为抵押。后王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15克冰毒,李某在驾驶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5克冰毒。

评析:依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的20克毒品从购买地运回二人常住地的时间段内,二人对其形成空间管领力和事实管领力,且持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根据法律关系管领和观念管领分析,二人在运输时间段内对20克毒品共同持有,且无证据证明二人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所以二人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不应该简单地从字面含义将其理解为物品的位移,也不能认为凡是在运输工具或候车场所上携带的毒品都是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中的“运输”在刑法意义上有着特定的含义,它应当包含了运输的目的和意图,而不是单纯的空间上的位移。运输毒品罪目的明确,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有一定的关联性,希望通过运输行为进行贩卖牟利或者帮助他人运输以实现营利目的,如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为目的而运输毒品或者运输毒品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如果在犯罪嫌疑人的交通工具上查获大量毒品,无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反之可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案例2

2018年8月,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欲将一批毒品从昆明运送至贵阳进行交付。二人分别驾驶轿车到达目的地入住某宾馆,随后二人将在宾馆接到的毒品藏匿于轿车两侧后车门夹层内。在驾驶车辆途经保山市公安边防支队芒颜边境检查站时,从车门夹层查获毒品可疑物13块,经称量鉴定,其中毒品海洛因12块,净重4199.2克,含量分别为42.5%、40.6%;毒品甲基苯丙胺1块,净重198.2克,含量为17.4%。二人先后在边境检查站被抓获。

评析: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二人的运输目的明确的,即希望通过运输毒品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在主观上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使用交通工具使毒品发生空间位移的行为,且非法运输的毒品的数量较大,因此,二人构成运输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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