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谭松韵母亲被撞案看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0-09-06 11:01:16 点击数:
导读:广东泓法刑辩战队——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剧中,李尖尖对着流星喊妈妈热播剧《以家人之名》中,受欢迎的女主角李尖尖从小没有母亲,不幸的是,李尖尖的扮演者谭松韵在2019年到来前夕也失去了母亲。2018年12月31日晚,行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剧中,李尖尖对着流星喊妈妈

热播剧《以家人之名》中,受欢迎的女主角李尖尖从小没有母亲,不幸的是,李尖尖的扮演者谭松韵在2019年到来前夕也失去了母亲。2018年12月31日晚,行为人马某酒后驾驶撞倒了谭母与两名同行友人后逃逸,造成了谭母不治身亡、同行友人一重伤一轻伤的结果,让谭松韵在内的三个原本完整的家庭支离破碎。8月31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因为明星效应,这场长达9个多小时的庭审直播引发了各界关注,网络播放量一度高达一千万。随着庭审的推进,网络群情激涌,有的感叹明星维权不易更何况普通人,有的质疑庭审不公,有的呼喊让马某以命偿命。在审判结果出来之前,庭审是否公平咱们暂且不表,笔者想藉此机会与大家探讨一下本案的一些法律知识,如知名法律博主@法山叔所说,这不仅仅是一场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庭审,更是一场生动的法律课,能让普罗大众主动去了解法律的真实应用也是这场庭审的意义所在。

马某为何不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庭审直播后的两天,不少法律博主都在网上给出了自己的预估和分析,认为马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不考虑自首等情节,其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这些分析点评引发了大众的不解,笔者在搜查资料的时候也看到不少质疑的声音,认为交通肇事罪法条明明规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何本案中逃逸的马某却可能只需要坐七年以下牢呢?是否司法不公?

庭审上谭松韵动情发言

我们先来看看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档次分为三个等级: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庭审来看,认定被告人马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及其刑罚的三个关键点分别是酒驾、造成一死两伤和肇事后逃逸,对这三点马某在庭审中均未予以否认,那么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无疑,其具有肇事后逃逸的情节也无疑,但其是否具有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呢?未必。这就需要引入一个刑法学上因果关系的概念了。在刑法中,将某一结果归咎于某人的时候,往往需要查明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到本案,则应当查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否是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案发当天警方发布公告

我们梳理一下时间节点。马某撞倒谭母是在2018年12月31日晚23时,根据警方公告及谭松韵经纪人透露的信息,谭母在被撞当晚即被送往医院进行开颅手术并转移至ICU抢救,最终谭母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是在2019年1月23日,从被撞至死亡前后相差了二十多天,虽然马某的确有逃逸行为,也的确造成了谭母的死亡结果,但归根到底,谭母的死亡是由于马某的肇事造成的,逃逸行为作为介入因素并未能切断肇事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换言之,谭母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因交通事故撞击且伤重经救助和抢救无效导致的,并非由逃逸导致的。谭母的死亡与马某的逃逸行为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引入刑事审判指导第342号指导案例“钱竹平交通肇事案”中,最高法对于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界定:“《解释》明确规定,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肇事者逃逸,使其得不到救助所致。由此,被害人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若得到及时救治,本可以避免死亡的后果,但由于肇事者逃避自己的抢救义务致使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要注意考察,救助行为是否能够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从被害人的伤情看,及时送往医院也不能避免被害人死亡的,或者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最终发生并非肇事者逃逸行为所致,那么,不能认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照“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罚。同时,在时间上,死亡必然发生在逃逸行为过程中或者逃逸之后。如果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发生时已经致被害人死亡的,即使肇事者实施逃逸行为,仍然属于交通运输后逃逸”,而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再来看看刑事审判指导第1118号指导案例“邵大平交通肇事案”中最高法是这样强调“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四个要件中,《解释》重点强调的是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从刑法和《解释》的意图来看,立足点在于鼓励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采取积极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抢救。如果没有逃逸,那么被害人可能被救活,行为人甚至有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存在......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但由于行为人的逃逸而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重罪情形,对行为人应当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范围内处罚”

此前谭松韵在访谈节目上称与母亲关系很好

以上两个指导案例,最高法分别向我们阐述清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出罪”“入罪”是怎样的,界定“逃逸致人死亡”最关键的要点在于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行为人逃逸而得不到救助所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除了交通行为导致之外,未介入其他的因果关系和条件,如果介入了其他的因果关系或加害行为,且后续介入的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更大更直接,比如行为人肇事逃逸后被害人被路人送往医院抢救,但由于医生的玩忽职守出现医疗事故或其他意外导致死亡的,则后续的介入因素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作用更为直接,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回归本案也是一样,被告人马某虽然肇事后逃逸,但谭母及其友人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只是经过二十多天的全力抢救仍未能挽回生命,这就不符合“逃逸致人死亡”要件中的“因行为人逃逸而得不到救助”,而属于因为伤势过重导致“救助行为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则谭母的死亡原因是因为交通肇事行为而非马某的逃逸行为。正如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徐波法官在其文章《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应当慎重》中所述,假设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不逃逸,并随即拨打电话将被害人送医救治,但被害人因伤势过重,也难以因得到及时救治而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本案中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一概地认为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后,出现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就认定行为人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另外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还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法修订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故马某在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内可能会因具有自首情节而被减少基准刑的40%。

谭母此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谭松韵在庭审上的一番致辞,也让大家切身实地地感受到这种失去至亲的切肤之痛,自然也满怀愤懑、希望肇事者以命偿命,然而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多是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皆与其他故意犯罪不同,故在刑罚上也会相对轻许多,这就给许多被害人家属带来巨大的悲痛和愤怒,一边是被害人被迫面对至亲重大伤亡、家庭破碎的境遇,一边是肇事者仅需接受看似轻飘飘的刑罚就可重新开始的现状,再加上交通肇事发生率之高,社会各界对判决不满、质疑司法不公也是自然的。我们也希望看到法律给谭松韵及其他被害人家属一个公正的说法,让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以慰谭母在天之灵。

如有来世,谭松韵愿去世的母亲能成为她的女儿。

《向往的生活》

后记

罪在酒中,悔在杯中。每一酒驾肇事案件背后都是无数亲人的眼泪,天下再无酒驾,人人平安回家!

作者简介:

洪树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刑事一部部长

梁咏心: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本文为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图片来源于网络,如侵删)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团队核心成员对刑事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成员分工合作,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团队律师制定多套辩护方案,对于疑难刑事案件,团队律师会定期举办案件研讨会和专家会诊,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近年来团队律师办理了一批公安部督办的、具有全国影响的大案子,也办了一批获得轻判、不予批捕的、不予起诉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甚至有的案件法院直接判决无罪释放的,得到当事人的普遍好评,给团队律师送来了一面面锦旗和一封封感谢信,“金杯银杯不如当事人的口碑”,团队律师一直坚持“让该坐牢的坐的明明白白,让不该坐牢的早点出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公平正义是我们毕生的追求“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的执业理念。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上一篇:张玉环国赔案“X”的猜想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