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树涌律师为广、深、珠三地《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案辩护》活动点评嘉宾

  发布时间:2020-06-25 21:34:27 点击数:
导读:律媒社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到来前夕,广、深、珠三地《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案辩护》线上+线下主题分享活动,于2020年06月21日圆满召开。此次活动由大湾区毒辩大律师团主办,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律媒@律师学

律媒社

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到来前夕,广、深、珠三地《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案辩护》线上+线下主题分享活动,于2020年06月21日圆满召开。

此次活动由大湾区毒辩大律师团主办,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律媒@律师学院协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三地联合承办,全国各地几十位律师同仁同时在线参与。

(广州分会场)

(深圳分会场)

(珠海分会场)

律媒社作为本次活动的媒体支持单位,助力“大湾区毒辩大律师团”成功举办广、深、珠三地《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案辩护》线上+线下主题分享活动!

主持人开场、介绍嘉宾

(林叔权律师主持中)

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发起人兼导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媒@律师学院院长林叔权律师,首先简要介绍了“羊城毒辩”升级为“大湾区毒辩大律师团”后取得的成绩,由广州走向大湾区,由同行交流走向为禁毒协会、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做主题分享等等。

林叔权律师说,这场活动,是羊城毒辩升级为大湾区毒辩大律师团之后的第一场正式的活动,也是6月26日第33次国际禁毒日来临前的一场重要活动,意义重大。这场活动将是羊城毒辩乃至大湾区毒辩大律师团的影响力的一个升级。

其次,林叔权律师向线上、线下参与人员介绍了本次活动的举办初衷、分享主题以及活动议程等内容。

(林叔权律师主持中)

最后,林叔权律师依次介绍了本次活动的分享嘉宾关欣律师、董玉琴律师、王红兵律师,特邀嘉宾尹国华律师、翟振轶律师、袁利丹律师,以及点评嘉宾罗小柏律师、洪树涌律师,并对他们表示欢迎及感谢。

主题分享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什么?——新型毒品、毒品与非毒品的界限》

(关欣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商学院特聘教授、广州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员、广东卫视《直播全球》法制节目特邀嘉宾关欣律师为大家分享了《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什么?——新型毒品、毒品与非毒品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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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与非毒品的界定

关欣律师首先从三个角度讲述了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应如何界定。

第一,虽然某种化学物质吸食后对人体的损害与毒品相当,也能够使人形成瘾癖,但由于没有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例如“笑气”(化学名称为一氧化二氮),最早是作为麻醉剂使用,在吸入后能够让人产生幻觉和欣快感,并产生依赖性,长期吸收会造成认知功能损害,甚至损害脑功能,但由于“笑气”这一化学物质没有被列入《刑法》第357条、《麻醉药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就不能认定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即使贩卖“笑气”也不能成立贩卖毒品罪,至多评价为非法经营罪。

第二,虽然某一化学物质被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由于该物质不是某一药物的主要成分,针对该药物也不能认定为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关律师以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为例,在2015年5月1日《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实施之前,磷酸可待因虽然也被列入管制,但只是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的成分之一,且不是主要成分,因此不能认为“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是毒品。直至《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实施之后,由于该口服液体制剂被直接列入精神药品,才能认为“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是毒品。

第三,即使某一产品的成分之一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由于该产品没有被列入国家管制,不能认定该产品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关律师以一起亲办案例为例,王某所在的企业生产销售茶多酚因含有咖啡因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采取强制措施。律师介入后提出咖啡因虽然被列管,但被合法使用于食品的含有咖啡因的产品,涉案的茶多酚是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含量,并且茶多酚没有被列入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指控王某及其所在企业贩卖制造毒品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关欣律师分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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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进阶过程

第一代毒品: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植物提取而得的传统毒品

第二代毒品: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化学合成毒品为主

第三代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

关律师讲述了毒品的进阶过程,毒品在“进化”,毒品的定义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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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现状

1、在中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超过170种;

2、相比全球已被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情况,我国仅列管了其中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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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律师提出,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刑事辩护,应分为“已被列管”和“未被列管”两个方面。

“已被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辩护:

(1)部分新精神活性物质没有毒品数量折算标准,从毒品数量入手,作罪轻辩护;

(2)利用管制的滞后性,鉴定机构不具备检验检测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能力和条件。据此,可以从检验检测资质、鉴定方法等方面,提出质疑。

(3)目前常被销往国外,若被销往国外,也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未被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辩护: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无罪或他罪(轻罪)。

最后,关律师提出:1、专业辩护,必须了解毒情变化;2、“同一化学物质,根据用途不同+是否被管制+被滥用时间的早晚,呈现一体多面性、动态演变”的独特辩护方法。

林叔权律师:

谢谢关欣律师!关欣律师在短短的20分钟里面给我们讲清楚了什么是新精神活性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列管、以及未被列管的情况,并讲了笑气、止咳水是不是毒品,最终落脚点落到了什么是毒品。毒品就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她最后给毒辩律师归纳了在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案件中可以作为的辩护空间。

《毒品向左,药品向右——谈新精神活性物质和药物的界限》

(董玉琴律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成毒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深圳市律协商事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十佳公益律师董玉琴律师为大家分享了《毒品向左,药品向右——谈新精神活性物质和药物的界限》。

董律师谈到,“毒祸猛于虎”,毒品问题,已成为当今与恐怖主义、艾滋病并列的世界“三大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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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分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

传统毒品主要有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古柯叶、可卡因等,基本都是从天然种植的植物提取。

新型毒品是通过人工合成的化学合成类毒品,常见的有冰毒、K粉、麻古、摇头丸等。这些毒品对人体主要有兴奋、仰制或致幻的作用,主要在歌舞娱乐场所滥用,因此又被成为俱乐部毒品、休闲毒品、假日毒品。

被称为第三代毒品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2013年,联合国毒品和犯罪事务办公室正式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了定义:新出现的、存在药物滥用可能性、但国际上尚未列管的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大多尚未列入国际管制目录,其在法律上的非管制性、种类上的多样性和快速更新性给列管、执法等管制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其管制已成为国际禁毒领域公认的一大难题。

在我国,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属于我国精神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兴奋剂、抑制剂和致幻剂等,共2类已达数百种。列管的药品种类繁多,这些新精神活性物质是药品,但它们与毒品也仅有一线之隔。

在办案过程中,常见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有芬太尼、哌醋甲酯、氟硝西泮、三唑仑、大麻(电子烟)、曲马多、可待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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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律师经手的三大案例

案例一、贩卖“聪明药”案

张三是某大学大三学生,有一天在学校被警方抓获,原因是查到他“贩卖毒品”。好端端被扣上贩毒的帽子,黄某有些莫名其妙,他替自己喊冤——我根本就没接触过任何毒品。直到警方将他的交易记录摆在眼前时,他才恍然大悟。原来张三从小就患有ADHD (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俗称多动症),上课无法集中精力,课堂学习效果很差,从小学到高中学习全靠自己课后自学和补习,所幸其自学能力较强,最终也顺利考上了大学。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病症越发严重,大学里一个很简单的实验他都无法集中注意力完成。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得知有一种叫“利他林”的药可以缓解多动症,于是在病友群里购买,食用几次之后效果很明显。后来有一个声称患有多动症的“女生”向他购买利他林,他出于好意便将自己的药卖了一板10粒给她,谁曾想这就被公安抓获。

案件中的“利他林”,俗称“聪明药”,在我国是国家管控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其主要成分是哌醋甲酯,多次食用后人体会产生依赖性。除利他林外还有“阿得拉”“莫达非尼”等药物也是这种成分。张三只知其是药品,而不知它已被列管,系第二类精神药品,在滥用、在非药用时即变成了毒品的属性。

该案在董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最终37天期满后没有批捕张三,无罪释放,使其重返校园继续学业。

案例二、代购“蓝精灵”案

本案的当事人长期在日本居住工作,为了补贴家用利用闲暇时间做起了代购,同时其本职工作也是代购公司产品。有个亲戚听说日本的药品治疗失眠效果好,让其帮忙代购,正好她也在吃一种失眠药,就送给亲戚几粒。后来这种药的效果口口相传,一些失眠的人找她买药,她便帮忙代购。去年某天,她让丈夫给一个客户发货,在快递送达之时也是本案侦查开始之日。后李四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

代购的这款“安眠药”俗称“蓝精灵”,因小药片内部呈现蓝色,溶入液体或口腔后泛起蓝色,如此设计的目的也是提醒注意。该药在日本是合法的处方药,但其主要成分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氟硝西泮,同样,用于非药用目的时就可能变成了毒品,因极具有危害性、易上瘾,被我国明令禁止。

案例三、0号胶囊和G点液

董律师团队接到过几起关于G点液的咨询,都是关于是否涉毒的认定问题。由于最近几年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且新型活性精神物质又开始泛滥,特别是在青年人群或者特殊小众群体中异常之多。

0号胶囊是同志群体用于催情、放松的药品,G点液其实是0号胶囊的液体状态,但是很少有人想到该类药物其实是一种新型毒品。

0号胶囊和G点液的真正身份是甲氧基色胺,在台湾被称为“火狐狸”、“黑猫”,在日本俗称“烟斗”,化学结构与苯丙胺相似,是苯丙胺的衍生物(甲基苯丙胺即冰毒)。它呈白色或米黄色,可以通过鼻腔、直肠黏膜吸收,口服有剧毒——所以衍生出了零号胶囊的形式,具有迷幻和催情的作用。这两者都属于色胺类致幻剂,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也就是说如果贩卖此类药品给他人,可能涉嫌贩卖毒品罪,宝安区人民法院就有已决案例,对交易0号胶囊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处以刑罚。

(董玉琴律师分享中)

当今社会的吸毒者大都是新型毒品上瘾者,而新型毒品的危害相对于传统毒品有过之而无不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合法存在方式大多即处方药品,对于有治疗需求的人来讲,适量服用能达到治疗的作用;但一味地滥用精神药品,就会对其产生依赖,逐渐上瘾,承受毒品的危害。一旦贩卖这些列管精神药品,毫无疑问更是踏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新精神活性物质和毒品的界限在于,合法使用即为药物,非法滥用即成毒品。

实践中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的涉毒案件常常有下列几个特点:

1. 案件较小、数量少;

2. 毒品来源和案发地大多都在东部沿海发达城市;

3. 犯罪呈低龄化趋势,其中不乏在校学生;

4. 大多数人没有认识到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品属性;

5. 可能知道是违法,但主观上以为和传统毒品会有所区别;

6. 与海洛因冰毒折算之后的数量及其微小,但往往涉及多人多次;

7. 往往出现超范围鉴定的可能……

基于新型毒品犯罪以上特点,实践中辩护方向往往从主观方面、次数方面以及鉴定方面等着手进行辩护,能取得卓有成效的结果

董律师:作为一个社会人,同时还肩负一个更重要的职责,就是做好毒品防范的宣传,尤其需要做好学校及社区的。新型毒品种类层出不穷,更新换代的速度远超过我们的想象,作为学生和家长都难以防范。

林叔权律师:

谢谢董玉琴律师的精彩分享!毒品向左、药品向右,同样的一种物质、药品,既可以用来治病救人,也可以毒害人的身体健康。那么这个界限在哪里?界线就在于关欣律师所说的刑法意义上是否界定为犯罪?主要是它的用途。就像菜刀一样,既可以用来切菜,又可以用来杀人。刀具在不同地方是受管制的,比如不能带上火车,如果带上了火车,它就是被管制品,但是在家里边,它就是一种工具。新精神活性物质类的药品也一样,是不是毒品,看用途,看谁用。

《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控》

(王红兵律师)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王红兵律师为大家分享了《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控》。

王红兵律师通过一个简单案例的引入,开启了今天的主题分享。

王律师提出,截至2019年9月,我国共列管了170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和芬太尼整类物质。其中,14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于2013年版《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其余15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和芬太尼类整类物质均列管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增补目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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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先后几次列管

2013年11月11日,国家食药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公告,印发了《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在已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质氯胺酮的基础上,又将4-甲基甲卡西酮、BZP、JWH-018等13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进行管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4日,公安部、国家食药总局、国家卫计委、国家禁毒委办公室联合发布公告,印发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该办法的附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一次性列管了116种非医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月25日,公安部、国家食药总局、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公告,印发了《关于将卡芬太尼等四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该公告将卡芬太尼,呋喃芬太尼、丙烯酰芬太尼和戊酰芬太尼等4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制,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017年5月22日,公安部、国家食药总局、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公告,印发了《关于将N-甲基-N-(2-二甲氨基环己基)-3、4-二氯苯甲酰胺(U-47700)等四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该公告将U-47700、MT-45、PMMA和4、4-DMAR等4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16日,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印发了《关于将4-氯乙卡西酮等32种物质列入非医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该公告将4-氯乙卡西酮等32种物质列入非医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制,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印发了《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该公告将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进行管制,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王红兵律师分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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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列管机制

何为列管机制?

首先,国家禁毒委办公室认为需要列管某一种特定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时,会向专家委员会提出;专家委员会在接到任务后,需要在三个月内完成风险评估、列管论证以及提出是否列管的建议;如果专家委员会提出了列管的建议,那么,国家禁毒委办公室就应当向公安部、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提出列管建议;公安部、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在接到国家禁毒委办公室列管建议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列管工作。这是我们国家特有的一个快速列管机制。

实际上,在我们国家还有一个监测机制,即:各地的禁毒委、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了新精神活性物质,即刻上报给国家禁毒委,由国家禁毒委进行判断,如果有必要,则会向各地的公安机关、禁毒委发出预警,预警发布后,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该类物质进行重点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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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列管亮点

最后,王红兵律师提出了快速列管的三大亮点:

1、管制和目录调整由国家禁毒委办公室主导。

2、快速列管:一般不超过9个月,紧急情况下,还可以加速列管。

3、永久列管,没有时间限制。

林叔权律师:

谢谢王红兵律师的精彩分享!王红兵的拿手好戏是称重、取样,取样、称重。今天王红兵律师从另外一个角度跟大家分享,他把是否是毒品这个判断标准的界限落在管控上、遏制上。

我听下来以后觉得心潮澎拜。这种心潮澎湃并不代表我对这个毒品及毒品犯罪不憎恶。作为一名律师,并且是刚成为一名毒辩律师新手,我对于毒品犯罪是非常深恶痛疾的。但是通过王红兵律师刚才关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控的介绍,我发现了一个商机。这个商机就是如果我想把毒辩作为我未来律师生涯的一个重头戏的话,那么机会就在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品案件的辩护。

首先,快速列管。如果全世界发现了600种全部列管的话,那么毒辩律师的春天一定是永远的春天。第二,调整。有调整才有我们刑辩律师、毒辩律师的空间。一种物质原来是列管,后边又调整了,那么这个案件的发生是在调整前还是调整后?就是查获是在调整前和调整后?这是罪与非罪的一个界限。列管的越快,列管的越多,调整得越频繁,毒辩律师的空间就越大,机会越多。

主题分享之点评环节

罗小柏律师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诉讼法律中心主任

深圳市律协本届风险管理法律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协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库律师

个人专著《常见毒品犯罪实务指引——办案思维与疑难解析》

罗小柏律师在听了上述三位分享嘉宾的分享后,提出:

三位嘉宾的分享非常精彩:关欣律师分享了毒品与非毒品的界限及刑法对毒品的特定含义,董玉琴律师结合亲办案例分享了《毒品向左,药品向右》,王红兵律师梳理了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控的一个进展流程——列管的麻精药品品种目录越多,说明我国对打击毒品犯罪形势越严峻。三位嘉宾的分享有理论也有实践,有法规也有案例,相互结合,让听众受益良多。

当然,通过三位嘉宾的分享,结合《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国家对精麻药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主要应考量以下5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药物依赖性(致瘾癖性)和对人体的危害;二是毒品的滥用情况;三是毒品的犯罪形式;四是毒品的药用价值;五是毒品的交易价格,这五方面的因素影响决定了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的一个标准的确定。

此外,我对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补充分享:

我们大家都知道,有嫌疑人一旦涉罪其亲属均会咨询律师,那么专业的律师首先关注的一个点就是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作出一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分析鉴别。而罪与非罪的区分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主观明知的认定。关于主观明知的规定,早在2007年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就有,到《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等文件、司法解释,多次重申对主观明知的有关规定,要求“如果否认明知地,应当综合同案犯供述及证人证言,痕迹、生物检材、资金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来综合分析判断”,并对多种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进行了列举,这些个情形在多年前都已经有过规定,说明主观明知的认定在实务中还是一个难点,当然也是律师的辩护切入要点。比如刚才董玉琴律师分享的,如果当事人买回来吃剩后多余的“聪明药”,卖给了下家但不明知下家是吸毒者或者用于贩卖,就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第2补充部分是,要关注案件线索的来源,通过案卷中提供的侦破经过材料,可以明确以下四个方面案件信息,一是线索来源;二是毒品、毒资、制贩毒工具的来源,及毒品的名称、数量等;三是到案的方式;四是是否有如实供述、坦白、立功情节等。

第3个补充部分是:这些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品数量以及含量的鉴定的问题,比如说2016年4月11日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曲马多、y_羟基酸的数量在400克以下为少量毒品,而400克到两公斤为较大数量。但是如果嫌疑人仅把少量的有毒成分掺入大量的糖水中,数量如何计算,是否需要含量鉴定,实务中还有争议。

第四,要关注关联案件的处理情况,注重关联案件的量刑是否平衡。

圆桌会议

林叔权律师

今天下午的圆桌会议我们请到了三位嘉宾,分别来自于深圳、广州、珠海的三个分会场。第一位嘉宾是尹国华律师,她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也是羊城毒辩的创始成员。尹律师给我最深的印象是在一次羊城毒辩的沙龙上,她通过死立执的案例,总结出32个辩点。

第二位嘉宾是深圳分会场的翟振轶律师,翟律师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也是深圳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

第三位律师是珠海的分会场的袁利丹律师,袁律师是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还是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的成员,同时在6月19日珠海市香洲区禁毒协会举办的一场活动上,珠海市香洲区禁毒协会叶伟轩会长为她颁发了禁毒法律宣传讲师的聘书,祝贺袁律师!

各位嘉宾可以从“国家规定”、“双套引诱”、“定罪量刑”三个方面,展开本次的圆桌会议讨论。

尹国华律师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前,我一直关注着今年的《中国毒品形势报告》,通过解读这个报告,可以知道新类型的毒品,包括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占比是越来越高的,毒品滥用的结构也是发生了深刻的变化。2015年,全球检测出来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有9类(500多种),到现在,已远远超过国际禁毒公约管制的数量。

目前,我们国家列管的就有170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涵盖了合成大麻、大麻素类、卡西酮类、苯乙胺类等除植物类的所有类别。2016年,芬太尼在美国滥用,后果严重,特朗普还就此事与中国商讨管制问题。

2017年,新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有34种;2018年,新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有31种。因今年的《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尚未出具,故2019年新发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有多少种,尚未可知,我也一直在密切关注。

新精神活性物质,具有很强的伪装性、迷惑性和时尚性,特别是青少年的滥用情况特别严重,对监管执法来说,难度很大。同样,对律师来讲,也极具挑战。

对于毒品辩护,一方面需要密切关注《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另一方面,也要及时了解相关资讯、法律规定,特别是新出台的规定。

翟振轶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

双套引诱是在毒品犯罪案件侦破中使用的侦查手段,顾名思义,双套引诱就是指既安排“上线”提供毒品,又安排“下线”购买毒品,嫌疑人处在中间。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首先是我国的毒情形势严峻,特别是吸毒人群居高不下,其次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所决定了,毒品案件隐蔽性高,证据难以取得,往往只是交易双方在进行,没有其他证据来予以证实。为了及时打击毒品犯罪,公安机关一贯的侦查思路就是:“打团伙、摧网络、抓毒枭、缴毒资”,有的会把“破大案”或者“缴毒品”也列入进去。为了贯彻这一侦查策略,就要强化案件的经营意识,坚持快破小案与多办大案并重,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又围绕毒品的来源和去向深度经营,挖出幕后组织者、出资人、黑恶势力和保护伞。所以,公安机关就需要引入特情人员来破案或者是公安人员隐匿身份侦查。

(翟振轶律师发言中)

在《大连会议纪要》里,认为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但2012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从这里可以看到,隐匿身份侦查也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因此犯意引诱就是非法的。从这个规定来看,如果存在犯意引诱,我们完全可以进行无罪辩护,更别说“双套引诱”了。

这就要求我们辩护律师在实务中,要能够识别“犯意引诱”或者“双套引诱”,否则,就算是法律给了我们武器,用不好也是白搭。

袁利丹律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我主要想谈谈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列管问题。从刚才王红兵律师的分享,实际上我们可以发现,2013年以来,随着全球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暴发,我国也加快新精神活性物质立法管制的探索。2019年之前,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列举法的毒品立法管制制度。列举法实际就是出现一种列管一出、“追着管”的方式,这种方式具有滞后性,也已经赶不上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快速发展趋势。

(袁利丹律师发言中)

2019年4月,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列管升级为“整类列管”,比如我国对整类芬太尼物质进行了列管。我认为,整类列管主要基于以下考虑:新精神活性物质也被称为实验室毒品,它具有合成容易、裂变快、衍生品众多等特点。简单理解就是,比如芬太尼不断变种,穿上一个马甲,就成了一个新的毒品,穿上另一个马甲又成了另一个新的毒品。整类列管,不再单一地管某一种芬太尼类物质,而是把跟芬太尼化学结构、效果类似的物质都进行了管制,这一管可能达到了成千上万种之多。这样将有效应对新型毒品变异快、打击难的问题,也有效堵塞了列举法的列管漏洞。整类列管也彰显了我国坚持严厉禁毒的立场与决心。随着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制度的完善、列管类目的增多,可以预见毒辩律师在未来有很大的发展、发挥空间。

其次,关于定罪量刑,如关欣律师所说,目前仍有部分新精神活性物质没有毒品数量折算标准,毒品案件辩护律师可以从这个方面入手,作罪轻辩护。同时,利用列管的滞后性、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鉴定方法等方面提出质疑等等。

圆桌会议之点评环节

洪树涌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刑事一部部长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负责人

中律天下刑事辩护讲师团负责人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洪树涌律师在听了上述六位嘉宾的分享后,提出:

关欣律师的分享非常详细,让我们首先了解了罪与非罪,特别是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的罪与非罪,这也是每个律师在接到案子后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比如:当事人的定性问题,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等等。

董玉琴律师结合自身经办的案例,为大家做的分享,绝对是满满的干货。

王红兵律师讲述了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列管,包括如何列管,快速列管机制,列管亮点等,都值得大家了解。

尹国华律师提到毒辩律师要密切关注《中国毒品形势报告》的建议非常好,只有对中国毒品形势足够了解,才能给到当事人更好的辩护。虽然毒品增长得越快、种类越多、范围越广,给了辩护律师更好的市场、更大的辩护范围,但我们仍然希望天下无毒,哪怕毒辩律师失业。

翟振轶律师从“毒资”、“双套引诱”两个角度,为大家分享了如何有效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并引申出辩护律师在实务中,要能够识别“犯意引诱”或者“双套引诱”。

袁利丹律师从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特点多变性,包括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打击力度的加强等方面进行讲解,观点较为新颖,无形中为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提供了新思路。

精彩互动

张云成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顾问

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国家采取越来越专业化的列管方式,比如2019年列管的是“芬太尼类物质”整类,这也就是说在国家公布的列管毒品种类表之外,也有可能是被定义为毒品的非药品类物质,制造、贩卖此类物质依然是毒品犯罪。

(张云成发言中)

这种列管方式也许为辩护律师提供了辩护空间,原因是新的类物质可能存在鉴定、数量以及是不是毒品的问题,也就是常说的是不是、是多少、和谁比的问题。这都给辩护人提供了更多、更广的辩护空间。

林叔权律师:

张云成是资深的前检察官,专业领域是经济犯罪。他现在聚焦于职务犯罪的辩护,但他对毒品辩护有观察,非常难能可贵。但是有一个领域,刚刚洪树涌律师、翟律师也提到,就是律师怎么在毒资上面发现机会。张云成前检察官其实也可以做交叉,刑民交叉。类罪化辩护方面,毒辩律师跟其它的类型的犯罪,是不是有交叉?刑辩这一块的类罪之间的交叉,是不是也可以拓宽尤其是毒辩律师的一个执业的空间?大家可以做一些探讨及尝试。

张雨律师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律协商事犯罪与预防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副主席兼北京负责人

新精神活性物质是一个新生事物,不像冰毒或者海洛因被大家所熟识,且实际上还有很多没有被列管。但既然被列入了刑事案件的范围,必然要有列管依据。目前,列管依据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高度。

实践中,某些被列管的违禁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但最高法院、禁毒委、缉毒部门等机构,对于只要是列管的东西,都视为是毒品。

辩护律师在做辩护的时候,可以从鉴定、数量折算标准、危害性等角度展开,寻找突破点。

林叔权律师:

张雨律师是北京律师,他短短时间的分享,信息很多。关于国家规定、列管的依据、定罪量刑等等,我们期待张雨律师在北京振臂一呼,北京的毒辩律师跟大湾区的毒辩律师来一场连线,互动交流学习。

主持人终场总结

林叔权律师:大家一起努力,天下无毒是大湾区毒辩律师的目标!

我利用主持人的身份,就羊城毒辩和大湾区毒辩大律师团的交流做点介绍,然后在实现天下无毒上,抛砖引玉,我们大湾区各地的毒辩律师共同思考。

羊城毒辩升级为大湾区毒辩大律师团,目的从技术层面来讲是为了专业领域方面的交流。但是,我想提醒各位毒辩律师,还有刑辩律师,我们要思考一个问题,我们的交流如果仅仅是局限于技术方面,为技术的交流而交流、为专业的交流而交流的话,我认为是不够的。那么我最终期待的或者是我希望的就是通过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这个平台,通过羊城毒辩升级为大湾区毒辩大律师团,甚至未来我们的交流领域和地域范围能够从广州走向大湾区,从大湾区走向全国。

羊城毒辩是广州律师的一面旗帜。今天,我们是三地交流,那未来我们还要做大湾区9+2的交流。大湾区有九个城市加香港、澳门两个特区,我们通过9+2的交流,能够树立起大湾区毒辩律师这样的一个金字招牌!

我们搞这种线上线下活动的第二层次的目的,是市场目的。接下来我们更希望给大家建立交流的市场的目的。希望通过我们的交流,加上律媒社的推动,给毒辩律师个人以及团队更多地赋能、提升社会的影响力、社会知名度。

通过我们的专业、敬业和学习能力等等来展示我们毒辩律师各自的风采,从而获得市场的尊重,从而获得律师同行的认可,这个是我想表达的一个心意,也是是第一个方面的心意。

第二个方面心意,从今天对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毒品案件的探讨,作为一个律师,我们希望天下无毒,所有的家庭无忧!我们当然希望是这样一种局面,但这个只是我们毒辩律师、刑辩律师的一个美好的愿望,一个愿景。

随着各种各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出现,随着越来越多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被列管,我相信毒辩律师的空间也会越来越大。正因为新精神活性物质不断地裂变,不断地变种,不管是它是食品类还是药品类,这种变换及变化是永恒的,而国家列管的调整也是永恒的。永恒带来的变化及不确定性是毒辩律师的空间,我相信这块空间会越来越大。我们希望天下无毒,家庭平安,但是,毒辩律师在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类案件的辩护空间上会越来越大。

由此,我曾建议珠海的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的袁利丹律师,聚焦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辩护这个新领域。袁利丹律师刚刚也谦虚地讲,她是一个年轻的律师,更是一个年青的刑辩律师、是一个更加年轻的毒辩律师,她希望得到羊城毒辩、深圳五毒的提携和帮助。我期待她能够在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案件的辩护上能够实现弯道超车,能够由新手到老手,由一名毒辩小律师到名律师到大律师。

我发起的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其实也是这样一个目的,就是帮助青年律师的成长,帮助成功的律师、名律师、大律师做提升。这些其实是我们发起各种有关的毒辩的沙龙、讲座、活动、交流等等的目的。我们也期待,今后活动会有更多的律师同行的参与和关注,还有批评指正,大家一起努力,共同进步,最终实现天下无毒的目标。

因活动时间有限,对于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案辩护引发的诸多思考,受邀嘉宾与参与人员均表示意犹未尽,将继续在微信群里互动,并期待下一次活动的到来!

本文嘉宾发言根据录音整理,嘉宾意见不代表律媒社观点。

部分现场活动照片

广州分会场:

深圳分会场:

珠海分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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