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咖啡22亿财务造假事件,律师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0-04-18 23:08:20 点击数:
导读:律媒社4月2日,瑞幸咖啡自爆业绩造假,公司2019年第二季度至2019年第四季度,与虚假交易相关的销售总额约为22亿元,瑞幸在纳斯达克的股价暴跌了75.57%。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法律界朋友的广泛关注,短短几天时间,众

律媒社

4月2日,瑞幸咖啡自爆业绩造假,公司2019年第二季度至2019年第四季度,与虚假交易相关的销售总额约为22亿元,瑞幸在纳斯达克的股价暴跌了75.57%。

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法律界朋友的广泛关注,短短几天时间,众说纷纭。

有人提出,瑞幸咖啡会因为伪造交易22亿事件而破产倒闭吗?

有人反问,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背后,谁是主谋?一票中介机构是否涉及“共谋”或其是否至少未做到勤勉尽责?

甚至有人质疑,董监高责任险能成为瑞幸的“救命稻草”吗?董监高责任险是不是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为投保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司兜底了?只要买了董监高责任险,企业高管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还有人担忧,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将会对中国企业造成多大的影响?等等

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探讨,律媒社携手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特邀来自全国不同地域、不同律所的6位律师,针对下列话题,开启线上圆桌讨论。

【话题】

1、瑞幸咖啡自爆财务造假22亿,暴露了公司合规管理方面的哪些漏洞?

2、瑞幸财务造假,按照国内法规定,公司及董监高等相关人员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瑞幸财务造假,董监高责任险会赔吗?瑞幸已启动理赔申请,保险会为瑞幸及其高管的责任“埋单”吗?

4、瑞幸财务造假事件中,还有哪些机构或人员需要为其承担法律责任?

5、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中,作为律师的你,能给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哪些建议?

【主持人】

郑彬彬律师

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秘书长

【受邀嘉宾】

林叔权律师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发起人兼导师

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 • 战略顾问

律媒社 • 战略顾问

梁承雍律师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林子淇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任垚平律师

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洪树涌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执行委员会委员、刑事一部部长

沈永锋律师

并购军师

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成功并购300问》主编

圆桌会议

01

1、瑞幸咖啡自爆财务造假22亿,暴露了公司合规管理方面的哪些漏洞?

梁承雍律师

我认为至少从三个方面,第一个是暴露了瑞幸咖啡内部管理即公司治理方面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内部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相互制衡的管理制度都是缺失的

第二个反映了瑞幸咖啡对于信息制度的披露、财务制度、审计、会计这些信息也是存在比较大的管理方面的漏洞。

第三个反映了瑞幸咖啡对于上市公司治理这些制度的一个藐视、不重视的情况。

任垚平律师

我认为除了刚刚梁律师说的第二点,即公司内部的制衡机制的失效,还有两个比较重要的漏洞。

第一个是缺少了员工和管理人员作为吹哨员角色的内部的合规体系。瑞幸自爆的公告里面写到从2019年第2季度开始,已经出现了伪造虚假交易的行为,但是从第2季度到第4季度涉及金额22亿之多。然后涉及到各个部门的人、各个层级的员工,但是就这个事件中,自始至终没有任何一位员工、一个监管人员提出过异议。

我认为瑞幸咖啡内部监管的信息流通、违规信息的发现,整个是系统性失效的,直接导致瑞幸咖啡没有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而引发了集体诉讼。

第二个是瑞幸咖啡缺少对违规信息的危机处理的管理。当这个浑水公司做空报告一出现的时候,瑞幸的第一反应是否认了所有的指控,在所有的数据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否认了这些一切的指控,然后后边又自爆数据造假,其实是一个打脸的行为。

【链接】最早做空瑞幸,了解下浑水这家做空界的扛把子!

洪树涌律师

我非常同意前面两位嘉宾的观点和意见。但是这里边我要强调的一点是,瑞幸公司一开始坚持守法经营、合规经营的底线,众所周知,瑞幸公司创造了神话,从成立到上市,仅用了17个月,但也有个预告,将从神话到笑话。

因为其没有坚持守法经营、合规经营,这一点前面嘉宾已经说过,一开始就要强化公司的治理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财务没有合规,至于为什么没有合规,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等问题,后面将进一步加以探讨。

第三个就是信息披露,瑞幸公司没有如实去披露,也是公司出现的一个很大问题。

第四个是提升内部控制审计的质量,就是说前面有财务的问题,有没有进行内部的审计制度,也是可以帮助公司合规的问题,所以要强化公司内部的审计监督

最后一点就是可能跟这些中介机构监管有关,后边我们也会谈到,这些中介机构的监管会不会有承担责任的问题,不但公司有问题,从合规上,这些中介机构监管也是有问题

林子淇律师

合规管理当然是很重要的一方面,但我个人认为这不单是合规的问题,因为合规对中国的企业来说现在还是一个不得不为的行为,如果说不是为了风控的话,很多企业它是不会自发地从事这样合规的行为。

瑞幸虽然在美国上市,但是实际上它也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公司,它的成长经历,还有它现在所爆发的一些危机,其实体现出来的是中国企业的一些共性,所以这个问题是非常值得我们研究的。

而至于它暴露出来的公司合规管理的哪些漏洞的问题,我认为这并不是说暴露出来它合规管理有漏洞,而是暴露了这个公司没有合规管理,这个是这件事情的本质。如果说这个公司有合规管理的话,不至于出现这么大的问题的。

我们可以看到上市之后接近70%的数据都是造假的,这种情况它不可能是过失,它一定是故意。而且情况比较不堪的是,这个造假是整个公司内部,尤其是高层这一块,都是心知肚明的。因为如果说涉及到70%以上的数据造假的话,公司的高层不可能不知道,这个是非常明显的。

而我们在瑞幸咖啡造假的案例里,是从来没有见到瑞幸公司有设立过合规部门和合规人员的报道的,这说明这个公司没有任何的合规组织架构,也没有形成合规体系。那之所以瑞幸不幸,它肯定是有原因的。

如果说瑞幸破产解散,导致各种各样的严重后果的话,我认为不一定是坏事,因为这会作为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载入我们中国上市企业的历史上,给其他的后来人提醒说合规到底有多重要。

林叔权律师

我非常赞同林子淇律师的观点。这个问题虽然探讨的是关于公司合规管理方面的漏洞,但如果让我来讲,我认为有一句话要在这里跟大家重复一下,这句话是我们这次活动的邀请函上,大家都看到的,叫做“做人不能太米国,做假不能太瑞幸”,是一个笑话来的,这次造假,包括造假自爆。

从1月份的做空的浑水公司发表了匿名报告,当时瑞幸否认了,到这一次的自爆,我认为其实就是一个精细化或者精算化或者经过沙盘演练的这样的一种结果。现在大家对瑞幸的未来有很多的推测,它在4月7日停牌之后会有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可能大家就会讲陆正耀IPO工厂再也玩不下去了。

我曾在微信上看一些文章说陆正耀这次可能就完蛋了,他通过神州租车到瑞幸,这是他的滑铁卢?可能就玩完了,都有这样的一些说法。

如果我们仅仅是把它讲为合规的问题,或者仅仅这样看陆正耀等人,我认为太小看了,为什么这么来讲呢?我当然是有证据的,这个证据卖点关子,因为我们今天有五个问题,这个证据我最后再来讲,先听听各位的高见,尤其是等后面听完沈军师的高见之后,我再来讲证据。

我认为这个不是合规的问题,这个是集体造假的问题,这个是资本大佬玩资本的精细化的一步,那后边会怎么样,我们大家都看不到,常人都看不到,不能用常人思维来看陆正耀,为什么呢?他这次会不会得逞?我估计我们也不要小看他,他后边还有一个壳,后边还有一次IPO,那么就是宝沃汽车,这是他的第四步。这帮人你看他们铁三角,陆正耀,还有黎辉,还有刘二海,他们是铁三角,这三个人是圈钱的高手,不管从哪里圈钱,他们都是圈钱高手。

他们自己讲,现在元气满满,其实他们还信心满满,这次会度过,这次不会是他们的滑铁卢,我刚讲是他们的滑铁卢其实是带个问号。这三个人元气满满,最后大家会大跌眼镜。为什么呢?因为他们每一步都推算过,那大家看着吧,后边还有宝沃汽车。当然有时候我们也要知道,天算不如人算。为什么呢?因为假的东西总不能变成真的。而且还有一句话,叫做出来混迟早都要还的,那我们看他们怎么还的。

疫情发生之后其实有两个词是热词来的,一个是背锅,一个是甩锅。其实瑞幸的造假事件,从自爆到成立调查委员会,又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还有在自爆之前刘二海卸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等等这些这都是陆正耀甩锅的一个环节。

背锅与甩锅||林叔权律师看瑞幸造假事件

02

2、瑞幸财务造假,按照国内法规定,公司及董监高等相关人员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梁承雍律师

对于这个话题,我就抛砖引玉,因为其他几位嘉宾,特别是刑事方面特别专业的律师已经对这个问题发表了很多比较精彩的看法。本人执业的主要方向不是在刑事方面,仅泛泛地给大家分享一下我个人的看法。

对于瑞幸财务造假,如果按照国内法的规定,应该承担哪些责任。一般责任划分的话我们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

在目前,据我所了解到的瑞幸财务造假,根据浑水的报告,其实是在2020年的1月份才爆出来的,就像他所谓的造假的数据也仅仅是2019年的三季度跟四季度的财务存在造假,但根据现在报导出来的数据,瑞幸咖啡的造假不单单是可能这三四季度,有可能是在上市之时就存在造假的问题。

那么如果是在上市的时候就存在造假的问题,按照我国现有刑法的规定,就很有可能会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罪。至于这个罪名呢,我就不在这里详谈,留给其他几位嘉宾。

另外,我认为除了刑事方面,除了欺诈发行股票,还有一个,根据这个浑水的报告可以看的出来。瑞幸自爆三季度跟四季度造假22亿,可以说百分之七十到八十的利润以及财务数据基本都是假的。如果根据国内法的规定,已经涉嫌到有违规披露并且是不披露重要信息。

刚刚第一个话题已部分谈及,瑞幸造假不单单只是财务方面的问题,有可能涉及到整个公司,包括从上到下,参与的人数可能会比我们想象的要多。且由于相关信息存在隐瞒,或者该披露的没有披露,很有可能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罪名。

当然,在数据造假的过程中,免不了需要发票、财务凭证等资料提供支撑,且根据浑水的报告,瑞幸提供给顾客的小票、单据也存在造假等,这些很有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类的犯罪情况

鉴于瑞幸从成立到上市仅用了17个月,期间经常抛出一些故事、概念操纵其股票的上涨,再到这次自爆,导致股票暴跌等,这些行为极有可能触犯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任垚平律师

对于这个话题,我是存在一定疑问的。瑞幸咖啡是属于开设在开曼、然后在美国上市的一个外国企业,虽然中国的国内法已经规定了中国的长臂管辖权,但是,是否能够真正的适用中国的国内法律去处罚瑞幸咖啡,本人是持一个否定态度的

首先,对于瑞幸咖啡事件,最终是否走域外的刑事诉讼途径,需要等待审计调查之后,且还需看瑞幸咖啡自身的选择。因为根据美国的诉讼经验来讲,在美国上市公司遭遇这个诉讼是很常见的,一般的这种集体诉讼案,99%以上的都是以和解的方式结案,而和解结案则需付出高额的赔偿金,但好处在于法院不会再纠结于有没有虚假陈述或者说存在欺诈的情况。

瑞幸此次主动披露自身存在不当行为,个人觉得其后续可能采取的途径就是通过与SEC和解,然后支付高额的赔偿金,及时化解证券纠纷的经济诉讼,刑事方面自然迎刃而解。这是我认为此次事件最圆满的一个解决方式。

第二,此次事件能否适用国内法来追究责任,个人认为,虽然新的证券法已经规定了长臂管辖权,但缺少了进一步实施的细则以及可操作性。所以说,瑞幸咖啡如若是在国内进行处罚的话,可能性较小。

第三,如果瑞幸咖啡,既有国内法处罚的依据,又有域内处罚的可能性,那么我认为需要从民事和刑事两方面追究其责任。

在刑事责任角度大概有三方面的风险,一个是瑞幸公司虚假披露财务信息的风险,具体可能涉及三个罪名,一个是虚假发行股票、债券罪;第二个可能涉及的罪名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三个可能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二个刑事方面的风险就是操控市场风险罪。因为陆正耀等人玩的是种资本套现的游戏,而非真正的经营一个公司,所以说可能存在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还有一个可能涉及的罪名是内部交易、泄露内部信息罪。

第三个刑事方面的风险就是可能涉及虚开发票类的犯罪。涉嫌罪名可能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

民事方面的风险我认为还是一个集体诉讼的一个赔偿风险。

洪树涌律师

首先,我要来说一下是否适用国内法的问题。根据新的证券法第二条的规定,只要是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的,只要是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我国的证券法就可以对其进行管辖。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犯罪的,依照本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虽然有经过国外的审判,依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国外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瑞幸财务造假,如果要处罚的话,个人认为我国是有权来管辖的。

其次,瑞幸财务造假涉嫌的罪名,从刑事方面来分析,除了前面两位嘉宾提到的罪名之外,我这边再补充两个罪名。

第一,可能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瑞幸公司出具的公告里边有提到发生虚假交易,应该是属于该规定的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属于虚假信息,则可能涉嫌这个罪名,就是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这个罪名一般很少听到,但是在本案中有可能会涉及到这一个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法条内容不详细列举),是可以构成犯罪,轻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三到七年。

因瑞幸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管,有忠实义务,其虚假交易以及财务造假的不当行为,已导致公司利益严重受损,违背了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故会涉嫌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链接】合规|“国货之光”瑞幸咖啡的罪与罚(一)

林子淇律师

对于这个话题,刚刚几位律师都阐述的非常清楚了,我之前也发布过相关的公众号文章,如果大家想进一步了解的话,可以去看文章。另外,我再补充几点。

第一,关于割韭菜的问题,就是瑞幸割的到底是中国的韭菜还是美国的韭菜,这个是不一定的。但是很明显在这样的体制之下,如果说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想一下虾米到底是中国的虾米还是美国的虾米,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瑞幸这个事件,因大多数人较为关心的是刑事责任,故在此不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且刑事责任方面的罪名,其他几位嘉宾已谈及,不再重复。

我主要讲一下,如果说现在国内真的有人要对刘剑、陆正耀等人发起刑事控告,难度大不大,可以说这个难度是非常大的。比如,前一阶段,一个上市公司的副董事长或者说副总裁,性侵养女,被养女发起刑事控告,但由于其不承认,导致该案很快被撤掉。因此,在某些时刻,刑事控告一些有身份背景的人并不是那么的容易。

另外,需要考虑的是,即使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我国对其有管辖权,且根据中国的法律,陆正耀、刘剑等人也涉嫌刑事犯罪,但他们依然有可以规避的方法。即:他们如果在美国承担了刑事责任,那么在中国,或许是可以规避的。

第三,上市问题。瑞幸为什么要跑到美国上市,而不是在中国上市。根据我之前从事非诉业务的经验,以及跟一些从事上市业务的朋友的沟通,推测当时瑞幸在美国上市是为了规避国内的一些对他来说不利的因素,毕竟国内的证监会对公司上市的要求更加严格。

第四,刑事和解问题。在瑞幸财务造假事件中,虽然有很多被害人的存在,但这些被害人的损失是多少,有几个是真正想要追究瑞幸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有达成刑事和解的需要,我们并不清楚。如果说在该事件中,没有一个非常坚定的想要追究瑞幸及其董监高等人的刑事责任的被害人的话,在国内,瑞幸被成功立案的几率是非常低的。

【链接】瑞幸咖啡自曝财务造假22亿,COO会被判刑吗?

林叔权律师

关于这个问题,刚刚各位嘉宾已经讲的很多了,不管是法律责任,还是案件管辖,都做了充分的介绍。

我认为,法律是死的,但人是活的。陆正耀实际上在做的是一个工厂,那么这个工厂是生产什么、制造什么,明显是制造上市公司。他已经制造成功了三家的上市公司,一家在香港,神州租车。第二家在中国新三板,神州专车。还有一家在美国,瑞幸咖啡。至于他现在计划制造的另外一个IPO,宝沃,能否成功,尚未可知。

关于集体诉讼,国外已发起,但国内并没有看到律师同行代表投资者做什么。另外,对于长臂管辖,因为新的证券法有明文规定,如果要追究的话,完全是可以的。如果有受害人或者投资者去控告,我认为是可以立案的,证监委、证监会也是可以受理的。

目前,中国的证监会,对其只是谴责,并无下一步的举措,可能是在等自查结果。但是,自查的结果其实不用等,已经有结果了。为什么?其实就是COO造假,以及几个向COO直接汇报的人造假。那么这一小撮人要承担什么责任,什么责任都可以承担,为什么?

因为这次事件是经过沙盘演练的,是经过精细化的,或者是精算师算过的,是之前就设计好的。所以去讨论公司及董监高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没有太大意义。我们现在要看的是,陆正耀等人的下场是怎么样的,如果法律不能制裁他们,天道最终会如何对待他们。

03

3、瑞幸财务造假,董监高责任险会赔吗?瑞幸已启动理赔申请,保险会为瑞幸及其高管的责任“埋单”吗?

梁承雍律师

对于这个话题,我之前有写过一篇《瑞幸造假,保险遭殃?》,瑞幸造假爆出,有多人提到瑞幸有购买高昂的董监高责任险,且瑞幸已向保险公司,特别是中国平安保险,提出理赔申请,那么在讨论这个话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董监高责任险。

董监高责任险,通常是指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刑事责任,履行职务,因过错导致第三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责任,且将该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承担的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及公司为个人责任进行的补偿,第二个是公司自身的责任。

董监高责任险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属于责任险中的一种。目前很多公司为董监高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保险的范围可以扩展到董监高的配偶、继承人、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为董监高在履行职务的时候的错误行为有其他第三人向配偶提出索赔,也可以由董监高责任险的责任来进行承担。

董监高责任险也有免责、除外条款的规定,对于董监高责任险,一般是不法行为或者欺诈行为或者刑事犯罪导致不赔,瑞幸咖啡到底是一般的过失还是故意的财务造假,根据现有媒体报导出来,瑞幸造假肯定不是一个人干出来的,是很多人,应该也不是一般的过失,很大可能存在故意造假的情况,对于这种故意造假,保险公司会予以拒赔,因此,瑞幸财务造假,根据董监高责任险相关条款,保险公司很大概率会予以拒赔,也不会为瑞幸高管的欺诈等形成犯罪的行为予以买单。

保险对于欺诈拒赔,不是刑事意义上的诈骗,只是民事意义上的诈骗,对于证据的要求,并不像我们之前理解的被人家骗了就构成刑事诈骗的一个方面。这个诈骗是指一般的民事欺诈,怎么判断属于欺诈,要根据公司法董监高勤勉尽责。对于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在全世界来说,目前没有一个客观统一的标准,但是我认为对于勤勉尽责的理解,以瑞幸咖啡为例,一个造假达到的利润,包括财务数据,达到70%-80%的情况下,已经构成了一个很严重的欺诈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关于董监高勤勉尽责的相关规定。

作为一个财务对于财务凭证、数据、流水等等一系列的东西不知情,疏忽大意不知情,应该是不太会成立的。对于保险的这种诉讼能力,我对保险诉讼比较了解,对于国内十家保险公司,大部分属于上市公司,取证能力、诉讼能力、条款理解、对于美国法律的理解,不会取证困难,作为金融行业,大部分欺诈,有专业的打假能力,专业的大数据分析,能够快速找到自己想要的证据,诉讼能力上聘请在全球上市的内地、香港有知名度的企业,诉讼能力、取证能力不用担心,拒赔的概率比较高。

【链接】瑞幸造假,保险遭殃?

任垚平律师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提出两个设想,在美国的社会情况下,第一个情况,瑞幸公司没有达成和解,就瑞幸当前的情况而言,财务造假的情况之大是很明显的故意行为,如果说单纯按照条款来讲,保险可以拒赔。

还有一个除外情况就是,瑞幸公司投保的时候有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财务状况,如果那个时候的财务状况存在虚假的话,也可以拒赔的,但是因为瑞幸的创始人团队比较聪明,抓住了美国法律的一个漏洞,因为说在瑞幸公司与整个SEC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再判令公司存在欺诈或者虚假陈述的行为。无论欺诈是否认定,保险公司必须先垫付律师费。

洪树涌律师

从一开始就造假,我们也可以判断,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故意造假的一个行为,根据董监高责任险,能否拒赔,需要看保险单里面的约定,是否把这种故意造假的行为列为拒赔的条款。但个人认为,从目前判断,承保的保险公司拒赔的可能性比较大。

林子淇律师

对于这个话题,刚刚几位嘉宾陈述得比较完整。我认为,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刑民交叉的问题,因涉及的法律面非常广,故侧重以下几点:

为什么这些保险公司会设置一个董监高的责任险,是不是说上市公司在这样的法律环境,本身有大风险会触犯法律,有需求才有市场;为什么瑞幸赴美之前,不仅买了董监高责任险,还如此高额,是不是为自己的造假行为做一个铺垫。

虽然瑞幸存在承担刑事、民事责任的可能,刑民交叉的案件,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假设我作为瑞幸公司财务造假的受害者,第一反应是去刑事控告他,假设能迅速从保险公司获得应得的赔偿,还会告吗,不会的,瑞幸公司很聪明的一点,通过购买高额的责任险,规避民事责任,也可能规避刑事风险。

诉讼必须要有一定的证据,保险公司能拿到多少瑞幸造假的证据,投保在国内数家保险公司,但是他的造假行为主要集中在美国,取证这方面天然存在一定的壁垒。第二点,如果要证明是欺诈,什么样的证据强度才能论证是完整的欺诈。即便是欺诈或者诈骗,欺诈的主体,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还是三个人,这是一个集体诈骗行为,到底是谁实施了这个行为,证据层面,不一定每一个人都能达到立案的程度,明显存在问题。

董监高责任险存在欺诈能不能赔付,假设董监高A、B、C三个人都购买了责任险,假设只能认定C欺诈,是否部分赔付部分无效,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我认为保险公司会赔付,主要基于三个原因:

第一,到底有没有股东合谋串通,我们并不知道,不敢说。

第二,假设我是保险公司,我们要知道,国内第一次这么大面积讨论董监高责任险这个问题,假设不考虑合谋串通的问题,作为保险机构,为了推广董监高责任险,哪怕支付这笔保险费也并非不可,相当于一笔广告费,支付费用没有人不高兴,全球董监高知道危难时刻保险公司会为他们买单,推广是非常有利的。

第三,刑事控告立案的难度问题,被害人目前不具备刑事控告成功的能力,如果瑞幸公司被刑事立案,很可能不是被害人要追究,是相关机构要追究。

林叔权律师

购买董监高责任险,被保险人包含公司,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董监高;那么我个人认为,购买这样的一个高额的保险,是从经济层面规避风险的一种手段,故我的判断是,最终保险公司会掏这个钱。理由是因为瑞幸整个造假行为是经事先沙盘演练,最好的结果去到哪里,最坏的结果是什么都演练过,保险公司能不能证明造假是一种故意的行为,想要拒赔估计是很难的。

尤其现在在美国,有部分受害者提起集体诉讼,按美国的做法通常是和解,投资人本来就是为了赚钱,经济上面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甚至从集体诉讼中赚回应赚的钱,还会节外生枝控告,追究刑事责任吗,未必。

最终保险公司应该是会赔的,没有拒赔的证据,这个是第一;第二,保险公司跟IPO的工厂是利益共同体,是互相帮衬的,且之前上市的两个公司,难道就没有买董监高责任险吗,生意都是互相关照,十家保险公司组成共同体投保,这单生意亏了,从别的生意赚回来。

铁三角通过股票质押,据说套走的钱有一百多亿,既然手上有这么多现金,再换一个壳、马甲、代理人,作为背后的操盘手,作为背后的总设计师,作为背后的总工程师,今后仍有大把生意做,保险公司会因为这一单得罪他们吗,不会的,所以我估计一定会赔的。

04

4、瑞幸财务造假事件中,还有哪些机构或人员需要为其承担法律责任?

任垚平律师

瑞幸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金额达22亿,在整个过程中,参加的审计机构,包括律所等往往都是难辞其咎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肯定是没有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重点说一下审计机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瑞幸公司有豪华的中介公司团队,但如果出现了财务造假的事件,承担法律责任最重的其实还是属于安永。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现在比较不确定的是他不仅负责了瑞幸咖啡2019年的年度审计,还参与了2019年5月份的2次发股,融资5.23亿美元,还有一次是2020年1月份的融资。

在这两次融资跟2019年年度审计,他们的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我们是没办法预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是否存在审计失误的。因为从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来看暂时没发现需要安永来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剩下的就需要看两次发股跟19年的年度审计有没有审查出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一些情形。

洪树涌律师

个人认为,目前瑞幸公司的高管面临的刑事风险仍是存在的,现在不出事,不代表以后不出事。像以前的一些企业偷税漏税都没有判刑,但现在偷税漏税都是要判刑的。因此,只要触犯刑事法律,还是有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在这个事件中,不但瑞幸的高管会面临刑事风险,资产评估机构、证券的承销人、保证人、会计师律师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同样可能面临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明知是财务造假还出具虚假文书报告,极有可能因触犯出具虚假文件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林叔权律师

其他机构比如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是否串谋造假,我不敢下结论。因为这些中介机构在利益面前,会不会做,无法追寻。但合谋造假也有前例,所以我们不能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会合谋串通造假。

专业人士是很精明的,22个亿的营收那么大的金额,浑水公司都能看得出来,调查研究出来,难道专业机构会看不出来?或者说合理怀疑都没有,我不相信。为什么呢?说不定现在浑水获得一些证据和调查的对象就是由某些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的。只不过这些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有自己的职业道德,要保自己的饭碗不敢出来证明和揭露什么东西。

不能讲专业人士在提供专业的整个服务中判断和发现不了问题,这是不可能的。为什么?造假的方式,有一个是外卖的叫号,是连着号的,001,002,......后边为了造假,不顺号了,跳号了,那么跳号之后,可能小票就是一个原始凭证,那就看进账,那会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不了这种问题,那我是不信的。我相信他们都是懂得是什么原因的,只是拿人钱财,替人保密。

当然,中介机构和个人在这次事件中也不可能有什么后果,安永也不可能再做他的生意,其他的难说,只要铁三角不倒,所有帮瑞幸的这些中介机构还有机会。

05

5、从瑞幸咖啡造假事件中,作为律师的你,能给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哪些建议?

梁承雍律师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我们刚才已经讨论过,瑞幸咖啡的确是合规存在很大的问题。但是有些嘉宾也提到了,这个不是合规有问题,而是根本就没有合规这回事。但是作为律师,我们还是建议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一定要有合规,不但要有合规,而且要有比较多或者比较完备的合规制度,包括手续合规以及合规的人员。

第二个,除了遵守合规方面,我们也要遵守关于上市公司的相关准则,特别是公司的董监高。董监高在上市公司的一些决策、理念以及行为准则均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对于公司一些关键岗位的关键员工的自身的合规以及个人的行为准则,也要注意。不仅要注意他们对公的能力,还需要关注到个人私格的问题。毕竟有些私人问题,会给上市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害,对公司的发展也会有极大的影响。

最后,上市公司在内部建立合规的时候,也要对公司的一些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入职背景调查。

任垚平律师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从瑞幸咖啡的商业模式和合规体系两方面来说明。

第一,商业模式,首先我们要肯定的一点是,瑞幸的架构模式是值得上市公司甚至海外上市公司去学习的。瑞幸采用的是VIE架构模式,第一步,国内的创始人及个人股东设立一个BVI公司,这个BVI公司,一般是属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设立这个公司的目的在于减轻税收负担;

第二步,以BVI公司为股东再设立一个开曼公司,作为上市的主体,为什么要设立这个开曼公司呢?因为在海外上市,是不承认BVI公司的,但是承认开曼公司,这是设立开曼公司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开曼公司各个方面的管理,相对来说比较松散的;第三步,开曼公司再设立一个香港的壳公司,主要是用来进行内幕交易以及避税;第四步,通过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全外资的子公司,以便达到利润转移及风险控制的目的。

这种模式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既可以大大降低纳税的风险,也可以帮助外资企业有效地规避政府的管制和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是双赢的一个合作模式,值得广大的拟上市公司学习。但瑞幸的成长史,以及财务造假事件,损害了企业的信用,伤害了国内的投资者、加盟商、供应商以及员工的利益,也是值得拟上市公司反思及借鉴的。

第二,合规体系建设。首先,在刑事风险发生前,企业一定要了解和学习中国的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以及国际标准组织发布的合规体系指南,特别是里面的强制性的以及借鉴性的条款,一定要掌握。预先完善公司的财务合规体系,做好内部的合规工作记录。

其次,应当明确董监高的职责,完善公司的治理体系,发挥监管作用。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来看,就是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都没有真正的发挥作用,上市公司应当从内部监督做起,持续强化公司的治理作用,将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扼杀在起点。

潮水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可预见的是一些像咖啡这样的明星企业迟早会被戳穿它的泡沫,在资本的寒冬期缺乏清晰的盈利模式,这样的创业公司靠讲故事其实会越来越难以生存,商业成功的道路上从来没有捷径,17个月的IPO上市神话,也最终会沦为笑话,烧钱赚取流量,最终会被市场抛弃。

洪树涌律师

第一,不管是在哪里上市,在国外或是国内上市,都要坚持守法经营,合规经营的底线,这样才能长久。

第二,一定要建立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公司治理。

第三,要加强中介公司的风险防控,特别是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这方面的风险防控。

第四,建议聘请刑辩律师作为上市公司的顾问,预防刑事风险。

林子淇律师

第一,希望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多看一些合规方面的书籍,因为知识就是力量。

第二,聘请一些合规业务的,尤其是刑事民事合规都能够做的法律顾问团队。虽然说法律顾问这个业务,它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传统的律师业务,但是真正具备合规意识的法律团队,现在是不多的,一定要找到这样的团队为企业保驾护航。

第三,建议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多关注一些关于合规方面的公众号,譬如万方企业合规研究院、林子淇刑事圈。

第四,必须保持跟一些比较具有合规能力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团队的良好的沟通或者合作,因为养兵千日,用在一时。比如:董监高责任险,可以在危难的时候为董监高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或者说规避一定的风险;但律师从另一个层面讲,也是企业的一种保险。建议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要更注重专业律师的作用。

林叔权律师

对这个问题,其实我要讲的是,有一句话叫“你永远叫不醒一个装睡的人”,所以对这种资本市场上面故意造假的这些大鳄,或者是故意造假的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或者是准备通过造假走到资本市场的这些人去讲合规没有什么意义,或者给他提什么建议,也没有什么意义。就是说,你要对那些本来就打算偷税漏税的,打算违法的人讲建议,他可能会反过头来问你,我想造假,你怎么帮我支招,所以跟他们讲这个没有太大的意义。

我认为刘剑等人这次被停职,甚至被解除劳动合同,是背锅的行为。那么,甩锅的人是谁呢?当然是陆正耀。为什么这么讲?我说我有证据的,那么证据的在哪里呢?大家知道瑞幸是在2019年5月份在美国上市的, 5月29号在厦门召开了2019全球合作伙伴大会,及全球咖啡产业的发展论坛。

在这个论坛上,陆正耀发表了“瑞幸之快”的演讲,从演讲中的一些话语中,我们可以证明,财务造假的总舵手和总设计师正是陆正耀,那也可以证明了造假或者自爆,还有背锅甩锅都是陆正耀精细化沙盘演练的结果。为什么这么讲?有人说,瑞幸实施的是蒙眼狂奔的路线,但陆正耀却说,狂奔是真的,用十几个月时间搞上市,是最快的一个上市公司;但是不蒙眼,为什么?因为他精明的很,今天的造假以及造假后的自曝,就是其算计的后果。

为什么这么讲呢?今天我要说的是瑞幸也不快。在16年初的时候,创业团队就开始细化商业模式和搭建财务模型,包括单店的模型和单杯的模型,沙盘推演的各种竞争情况下的应对策略以及系统计算的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和融资等;在16年就组织了一支数百人的技术团队,开始开发全套的信息系统,对信息系统进行了内测和外测。所以人家说他是蒙眼狂奔,他说不是。狂奔是真的,但是并不蒙眼。从而印证了瑞幸财务造假以及自曝,其实是早已经过了深思熟虑,经过了精密的计算的。

如果说,陆正耀等人不知道财务造假,只是刘剑个人的行为,以及向他汇报的几个人的行为,打死我,我都是不相信的。陆正耀在厦门论坛上的演讲,以及其所说的“狂奔是真的,但是不蒙眼”的发言,其实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精彩点评

沈永锋律师

首先感谢律媒社,主办的这次活动非常的好,我们已经看到这个效果了。那么5位律师都做了精心的准备,给大家演绎了一场经典的法律盛宴。关于瑞幸咖啡事件,这是目前我看到的国内最权威的律师讨论。

在整个讨论过程中,我们5位律师表现都非常的棒。

梁承雍律师始终是中规中距的,开宗明义点出了这个是公司治理的问题,以及在保险方面梁律师是非常有研究的,提示的非常的好。

任垚平律师在讨论的过程中也是精彩内容频出,包括内部员工的纠错,以及在保险问题上提出了她独特的视角,还有最后她在第5个问题上面,提出了瑞幸的商业模式,烧钱,流量性企业,这些都是她的经典之作,而且她提出来瑞幸的架构体系是值得国内企业去学习的。在合规方面她提出了两个指南,这个比较新颖,一般我们只知道国内的一个指南,对国外指南还不清楚,那两个指南就是她的亮点的问题。

洪树涌律师对是否适用国内法、法律责任以及证券法的管辖权问题、刑法的相关条文等内容,都有专业的研究,而且在这次讨论中,有一个非常好的细节就是对他不熟悉的领域好像没有做太多的讨论,这点非常好。

林子淇律师,提出的观点非常犀利。一开始就指出这根本不是一个合规问题,就是一个漏洞,是一个故意的、心知肚明的造假的问题。对于给企业家建议方面,林子淇律师提的建议非常新颖,叫企业家去学习合规书籍。另外,一并推广了整个律师的业务,且就合规的法律顾问团队,非常自信地推出了林子淇刑事律师团,整个过程充满了自信,给她点一个赞。

林叔权律师,就是老谋深算的老司机,直指的问题背后,很多都是最本质的问题。实际上林叔权律师讲的是我认为讲的最充分的,把问题的本质讲清楚了,这是故意造假,确实是故意造假。

对于今天的话题,我也想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首先作为瑞幸咖啡,它不是自曝造假利润22个亿,它是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最后没有办法了,采取的一个甩锅行为。我同意林叔权律师说的甩锅。这个时候如果还不去把这个事情暴露出来的话,那么可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者最大的股东,这帮最核心的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所以他们甩锅嘛,对吧?

董事会先成立一个调查委员会去调查管理层,最后甩锅找了一个背锅侠,也就是首席运营官来背锅。首席运营官背锅,我同意林叔权律师的观点,这有点可笑,你起码CEO来背锅,首席运营官在公司的地位作用,这个锅背的,太可笑了,这个可笑不是因为他们,这个笑话就是背锅特别可笑,他是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要做这个安排,如果他们再不做这种安排的话,刑事责任可能是由实际控制人要来承担的。

这里边就会牵扯到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安永要不要背锅的问题?我和林律师的观点是一样的,安永在这次事件中肯定会免责的。为什么会免责呢?因为他的利润,这是个烧钱的商业模式,没问题,烧钱没有问题,京东到现在都不赚钱,这也不会使刘强东来承担法律责任。你烧钱你亏损是不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是不是?

他的问题是在2019年的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进行了财务造假,这是最核心的问题。2019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这根本不是现在要会计师给你出,你公告的时候会计师是不给你出年度审计报告的。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安永还没有出示,所以这也是为什么他们自己游戏已经进行不下去的原因,就是安永不会再给他出2019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者就是说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了。对吧?是逼迫之下他们不得不去自曝的一个行为了。

对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我一直是从浑水的角度进行研究。因为我们做并购的过程中要尽职调查,浑水的尽职调查是最认真负责的,因为他能够从中获得直接的收益。为什么浑水之前没有在2018年去攻击他,或者是在2019年上半年去攻击,去做空瑞幸呢?

在此之前,我们虽然说有很多欺诈发行的罪名,实际上从上市公司造假以及国内的情况来看,最终很少有去追究欺诈发行的,欺诈发行,往往是证监会去追究的,出面去追究的,大部分都是追究在后面财务造假这个环节。即使有那么多罪名,但从实践来看,都不会去追究那么多罪名,包括假发票这些事情都不会去追究,而是会集中重点追究财务造假这个东西。

安永作为一个国际的四大,其实之前已经有过教训了,美国之前的造假,已经把五大变成了四大,因此,他们都会很谨慎的。在能出具报告的时候会出具报告,不能出具报告的时候就会拒绝出具报告。这次是由浑水来做空,浑水做空也是抓住了最好的机会。之前都是亏损,做空没有意义,突然间利润暴增22亿,浑水才出手做空的,并不是说随便去打,一定是打到7寸了。所以,安永还没有为最后两个季度出具审计报告,肯定是免责的,这是我的一个想法。

大家讲的东西我认为都是非常精彩的。从给企业建议的方面,我认为林叔权律师讲的最核心。对于这种故意造假的罪犯,你给他讲这些东西都是根本没有意义的,只有一点有意义,就是洪树涌律师提到的一个建议,提前聘请刑事律师,做风险顾问

我同意各位嘉宾所预测的事件后果,就是这帮骗子其实提前都雇用了非常好的专业人士,包括财务造假,自爆等时刻,已经都想好了退路,金蝉脱壳。

我也做一个大胆的预见,国内没有法律或者司法机关会去追究这些骗子的刑事责任的动力,可能还是要由美国证券市场去调查,去安排。

作为律师,我们除了给企业家提建议,还可以开拓一个证券民事赔偿的市场。现在,证券法进行了修改,证券民事赔偿在2018年、2019年大量涌现,每年有几百家上市公司面临着证券诉讼,大家可以去努力开拓,以便在自己获利的同时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的秩序。

因活动时间有限,对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引发的诸多思考,受邀嘉宾与线上参与人员均表示意犹未尽,将继续在“大湾区青年律师成长沙龙”微信群里互动。

本文嘉宾发言根据录音整理。嘉宾意见不代表律媒社观点。

收获好评

瑞幸咖啡22亿财务造假事件始末

2020年2月1日

做空机构-浑水发布做空报告,瑞幸股价盘中最大跌去26.5%。

2月3日

瑞幸在SEC发布公开回应,坚决否认所有指控。

2月4日开始

瑞幸股价逐日回升,2月10日已经恢复到被做空前的水平。

2月5日

美国部分律师事务所开始启动针对瑞幸的集体诉讼。

2月10日开始

瑞幸连续发布15条“超过5%披露”的重要公告,涉及股东股权事宜。

3月27日

瑞幸宣布任命两名新的独立董事,刘二海卸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4月2日

瑞幸成立“特别委员会”,启动内部调查,“自爆”公司存在22亿元的财务造假,瑞幸股价一夜跌去75%。

4月3日

中国证监会高度关注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 Inc.)财务造假事件,对该公司财务造假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

4月5日

瑞幸咖啡在官方微博发布道歉声明,对于此次涉嫌财务造假事件,及其所造成的极恶劣影响,瑞幸咖啡在此向社会公众致以最诚挚的道歉。涉事高管及员工,现已被停职调查。瑞幸咖啡董事长陆正耀发文致歉:会承担应有责任。

4月7日

瑞幸咖啡宣布停牌。

部分活动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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