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No trading,No killing)

  发布时间:2020-02-27 10:46:40 点击数:
导读:唐梦莹广东泓法刑辩战队广东泓法刑辩战队——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战疫下的刑事风险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不仅人类可以杀害动物,动物也可以“杀害”人类。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再一次

唐梦莹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 战疫下的刑事风险 之 “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不仅人类可以杀害动物,动物也可以“杀害”人类。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再一次提醒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在保护我们自己。

而且,吃野生动物不仅违法,还可能构成犯罪。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能买卖、运输、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非法方式狩猎,即使猎捕、杀害一般保护的野生动物,如蛇、野兔、野鸡、鹌鹑、竹鼠、癞蛤蟆、壁虎等等,也可能会坐牢!

很多人由于不懂法,或是一时的好奇心而犯法。因此,我们有必要多了解并遵守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所称“野味”指野生动物

一、我国《刑法》对“野味”的保护

(一)目前,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主要包含下几类:

1、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3、《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又称“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4、大部分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第1、2类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第3、4类属于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蜂猴(国家重点一级保护动物)

(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刑案司法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假如你伤害了上述名录所列动物,可能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刺猬(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三)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我国境内,禁止使用非法方式狩猎;尤其是在禁猎区、禁猎期,禁止狩猎野生动物。根据我国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二是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三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些野生动物并不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但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或省、市级保护动物。比如,草兔、野鸡、野鸭、蛇类等等。很多案件当事人因对法律不了解而触犯了法律,平时务必要多学习法律知识。

假如你猎捕、杀害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就会涉嫌“非法狩猎罪”。

假如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就会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国家保护动物,不仅仅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有一类动物,我们也是不能碰的,叫做‘三有动物’。”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它们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共计1700多种,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一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二、食用“野味”犯罪吗?

假如别人送 “ 野味 ” 给你吃,不是你买的,也不是你抓的,构成犯罪吗?

根据我现行《刑法》规定,对于仅仅是食用,而从未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但是,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2020年2月14日,天津市出台《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其中第十条规定,违反本决定定第一条规定,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沒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003年10月1日,深圳市就实施了类似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其中第八条,对于食用了该规定所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对食用者每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建议大家不要食用野味,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国家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食用“野味”,不仅仅是道德的问题,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蝙蝠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但为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今后可能会禁止食用

三、买卖、运输“野味”犯什么罪?

【法律要旨】

知识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识点二:根据《野生动物刑案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该《野生动物刑案司法解释》还列举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包括数量标准、非法获利数额标准等等。

知识点三:根据两高两部 2020年2月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律师评析】

“运输”、“出售”都比较好理解。但如何理解“收购”呢?从通常语义理解,“买”和“收购”是近义词,两者的意思有差别。“买”的意思是拿钱换东西,与“卖”相对:买卖。收购”指的是大量或者从各处购买东西。“买”的数量少,主要是为自己消费,“收购”的数量多,主要是用于做生产原料或者转手出售盈利。然而,刑法意义上的”收购”包括自用、营利等目的,比如,你买来吃,买来当做宠物养,买来送人等等,只要你有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会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因此,请大家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保护野生动物,让它们在大自然里自在的生活。

斑羚(国家重点二级保护动物)

【典型案例】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田桂平驾驶车牌号鄂C×××**小车将其收购的“羊子”(斑羚)12只、野猪6只、麂子77只、果子狸28只,从十堰市运至荆州市沙市区出售给被告人王胜红。王胜红通过手机银行给田桂平转账3万元,另有4万元商定后期支付。

次日,该批野生动物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在王胜红仓库内间冷库查获疑似斑羚14只、斑羚头31个、熊头1个、熊肉2块,麂子、豹猫、猪獾、狗獾、豪猪、山斑鸠、雉鸡等动物900余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野生动物中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26只,熊头1个、熊肉2块。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胜红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田桂平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被告人田桂平非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扣押的野生动物1154只,予以销毁。

【律师评析】

实践中,买、卖、运输均属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犯罪链条的一个环节,我国严厉打击各个环节的犯罪,斩断犯罪链条。该案例中,王胜红负责收购,田桂平负责运输、出售,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二人违法所得仅3万元,却间接杀害了1000余只野生动物,令人心痛。近日,《野生动物保护法》紧急修改程序,势必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该类犯罪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打击,希望各位切勿知法犯法。

四、猎捕、杀害“野味”犯什么罪?

【法律要旨】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熊猴(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案例一】

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苏呷叶日在“博书库”的地方用树枝、铁丝设置了捕猎套一个并捕获一只老鹰(捕获时已死)。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苏呷叶日向布拖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云南省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金雕来源于隼形目鹰科雕属金雕。金雕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济价值为捌万元整。

法院判决:

被告人苏呷叶日犯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二】

2019年5月4日,被告人范世根龙泉市某山场采茶叶,并携带其驯养的7只猎狗同行。同日12时许,范世根携带的猎狗在山场内发现一群猴类动物并将其中一只咬获。猴子被咬死后,范世根驱赶猎狗并将猴子装进塑料袋带回家中。当晚,范世根将猴子进行了褪毛、清理内脏等处理。之后,范世根通过电话开始联系买家。

2019年5月5日7时许,范世根电话联系毛某(另案处理),询问其是否愿意购买猴子肉,毛某表示愿意购买但要求范世根将猴子皮剥去。范世根遂按毛某要求将猴子进行剥皮,去除四肢筋蹄,称重后猴子肉净重10.8斤,商定总价款人民币1100元。2019年5月5日12时许,范世根将猴子肉交给毛某后,毛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购买猴子肉的1100元钱转给范世根。

2019年5月27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所属物种为熊猴,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9年6月10日,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制品所属物种为藏酋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龙泉市人民检察院委托,2019年9月10日,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丁某教授出具专家意见书,认为涉案物种为藏酋猴

藏酋猴(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范世根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范世根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评析】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保护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即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种类繁多,即使专业鉴定机构也可能鉴定错误,再加上该猴已被剥皮,鉴定难度很大。实践中,所猎捕、杀害的动物保护等级,对于定罪量刑起到关键作用。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草兔(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案例一】

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孟某在江苏省禁猎期间使用禁用工具捕兔夹,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建设村一带捕捉“三有动物”草兔七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草兔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孟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果子狸(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Ⅲ

【案例二】

2017年7月初,被告人纪某某携带7、8个铁质捕兽夹,擅自进入公路西侧山林,沿水沟(沟道名)爬上梁脊,将携带的捕兽夹沿梁脊小路分别安放,用以猎捕野生动物果子狸。安好兽夹的第三天次去山场查看时,发现有两个捕兽夹分别夹住了一只果子狸,遂将两只果子狸活体捉回家中,关在后院的铁笼内。次日早,纪某某电话联系户县人夏某某,以660元人民币将两只果子狸出售。

随后,纪某某伙同肖某某,在山场上经常有野生动物果子狸出没出之处共放置了20个捕兽夹,想继续猎捕果子狸,并无所获,二人收回捕兽夹返回途中被抓获。

法院判决:

1、被告人纪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

2、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三千元。

【律师评析】

非法狩猎罪保护的对象是国家一般保护动物,草兔、果子狸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就会涉嫌非法狩猎罪,实践中,猎捕、杀害非国家保护动物,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但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求求你,别吃我 

 野生动物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丰富的物质、文化和科研资源,并在维护地球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依法保护野生动物,既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也是人类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条件。

近年来,尽管广大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断提高,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也不断加大,但有些人在错误观念、口腹之欲和非法利益的驱使之下,依然铤而走险、触碰法网,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甚至非法捕猎、贩卖、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大量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边缘,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平衡,威胁着人类自身的永续生存与发展。

减少以至杜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人们明白野生动物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是不可触碰的红线。其次应当进一步加大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对非法狩猎、非法经营者给予重罚,构成犯罪者坚决依法惩处,绝不手软。

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刑事一部秘书处成员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战队核心成员

广东警官学院 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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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泓法刑辩战队——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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