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毒海众生相之毒品”中介“的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18-07-29 17:15:38 点击数:
导读:梁咏心广东泓法刑辩团队导语:毒品交易是典型的买卖对合犯罪,在毒品交易中,除了常见的多层级的上下家,还存在着形形色色的“中间人”,他们有的是负责牵线的“中介”、有的是从中“抽水”的倒卖者,有的则是代购代售

梁咏心 广东泓法刑辩团队

导语:毒品交易是典型的买卖对合犯罪,在毒品交易中,除了常见的多层级的上下家,还存在着形形色色的“中间人”,他们有的是负责牵线的“中介”、有的是从中“抽水”的倒卖者,有的则是代购代售的”代理人“。今天我们就来谈谈毒品”中介“——居间介绍人。

「学术」毒海众生相之毒品”中介“的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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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行为的界定

居间介绍,本质上就是牵线搭桥,即在贩毒者与购毒者之间介绍联络、传递信息,甚至促成交易。” 2008年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是否牟利两点入手界定此种行为: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但是,因毒品交易的隐蔽性等原因,实务中常常难以准确区分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贩卖毒品的行为。如今,我们更多是以2015年最高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为标准来区分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别的毒品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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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作用来看

居间介绍人在毒品交易过程中多起联络牵线的辅助性作用,而并不决定毒品交易的种类、数量、价格、方式等关键问题,对于交易的发起和达成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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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位来看

不同于频繁转换角色、将毒品转手抽成的居中倒卖人,居间介绍人并不实际参与毒品交易,他们既不是卖家、也不是买家,仅仅是作为媒介或平台来联通贩毒者与购毒者,因而居间介绍人不具有毒品交易的独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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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牟利来看

区别于居中倒卖人以赚取差价、截留部分毒品等方式牟利的特点,居间介绍人极少从中牟利,最多也就是领取酬劳(非必须),可以说,牟利并不是居间介绍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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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可能构成的犯罪

众所周知,法律惩罚贩卖毒品的行为,那么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算不算帮助贩卖毒品的行为呢?在什么情况下,居间介绍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武汉会议纪要》曾作出规定:

(一)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二)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三)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四)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同行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总而言之,居间介绍者受哪一方交易主体委托,与哪一方存在犯罪共谋,并有更加积极、密切的联络交易行为,就认定其与哪一方构成共同犯罪。由此可知,我国法律承认居间介绍行为具有依附性,其行为定性很大程度上受贩毒者或购毒者的犯意、犯罪行为的影响,而不具有独立的犯罪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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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

居间介绍者明知贩毒者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意图,还为其提供帮助寻找买家,其行为本质上就是帮助贩卖毒品,此时犯罪共谋存在于居间介绍者与贩毒者之间,居间介绍者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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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二

居间介绍者明知购毒者购买毒品是用于犯罪(贩卖毒品),客观上还为其联络贩毒者,其行为本质上也是帮助购毒者得手之后去贩卖毒品,此时犯罪共谋存在于居间介绍者与购毒者之间,居间介绍者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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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三

可能让居间介绍人脱罪的一种情况。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精神,居间介绍者知道购毒者买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而为其联络贩毒者的,只要毒品数量低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则其居间介绍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反之,居间介绍者知道购毒者买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而为其联络贩毒者的,一旦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那么居间介绍人可能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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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四

居间介绍者与贩毒者、购毒者都有犯罪共谋时,以法律着重惩罚的贩卖毒品行为为准,认定居间介绍者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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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编后语

表面看起来没有直接参与毒品交易的”中介“行为并不是法外漏网之鱼,如若损害法益、触犯到刑法的高压线,行为人断然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的。其实,居间介绍与居中倒卖仅有一线之隔,可一旦从居间介绍行为逾越至居中倒卖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却重得多,而这狭小模糊的边界往往又是极容易被忽视。要了解居中倒卖行为,敬请继续关注我们下一期推送——毒海众生相之贪心的代价。

广东泓法刑辩律师团队,由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树涌等律师组建而成,团队核心成员大部分原就职于公检法部门,对刑事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成员分工合作,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团队律师制定多套辩护方案,对于疑难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及刑事控告立案,团队律师会定期举办案件研讨会和专家会诊,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近年来团队律师办理了一批公安部督办的、具有全国影响的大案子,也办了一批获得轻判、不予批捕的、不予起诉的、不予刑事处罚的刑事案件,甚至有的案件法院直接判决无罪释放的,得到当事人的普遍好评,给团队律师送来了一面面锦旗和一封封感谢信,“金杯银杯不如当事人的口碑”,团队律师一直坚持“让该坐牢的坐的明明白白,让不该坐牢的早点出来”,“为您维权是律师的天职”、“公平正义是我们毕生的追求”,“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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