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犯罪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发布时间:2022-04-07 20:59:18 点击数:
导读:‍原创洪树涌、陈俊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近年来,随着企业对品牌的商标的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不断向有权机关举报各类涉商标、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涉商标犯罪案件日益频发。据统计某网站统计,从全国地域分布看,知识产权


原创 洪树涌、陈俊先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近年来,随着企业对品牌的商标的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不断向有权机关举报各类涉商标、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涉商标犯罪案件日益频发。据统计某网站统计,从全国地域分布看,知识产权犯罪,特别是商标犯罪中,江苏、广东两省占比最多,分别各占全国的23.5%和16.85%。

案由方面,近5年统计的1172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涉商标犯罪前三位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相信许多读者亦十分熟悉,笔者亦就两罪的立案标准、商标标识的区别、鉴定方法,以及出罪辩护点多次撰文,此处不再赘述。有兴趣的读者可翻阅本号笔者的文章。本文仅论述涉商标犯罪中第三大罪名——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与其他罪名的关系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常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发生联系在目前犯罪高度集团化的趋势下,在A团伙只是负责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B团队只是负责对注册商标的商标识进行设计、美化、生产、销售。2020年广东深圳龙岗区法院判决的一起经典案例:黄某燕、刘某干假冒注册商标案([(2020)粤0309刑初911号])

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干为非法牟利,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13日委托被告人黄某燕找到佛山市新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宁某1非法印制带有“稳健医疗”、“winner”商标的医用护理口罩包装袋。经协商,宁某1供给黄某燕口罩包装袋的单价为0.09元、模具费用为1120元,黄某燕则向刘某干报价每只包装袋售价为0.14元,模具费为2200元。刘某干决定购买20000只包装袋,并支付给黄某燕3600元的定金。2020年2月27日,宁某1将印制好的24600个假冒稳健医疗的口罩包装袋快递给黄某燕,黄某燕又快递给刘某干,刘某干收货后向黄某燕支付了2040元。刘某干在收到包装袋后,又从李某2处大量的一次性防护口罩,在深圳市坪山区一窝点使用其定制的假冒稳健品牌包装袋进行包装,以每只口罩2.2元至2.8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

1、客观方面两的区别。

从上述案例可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在犯罪客观方面有明显不同: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

而假冒注册商标罪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使用商标必须体现在客观的载体,并最后作用于商品,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使用商标可以体现在服务领域。

2、两罪的联系。

从上述案例可知,两罪往往是一个系列案的上下游犯罪,即上家可能属于提供商标标识、贴标,而下家属于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一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罚则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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